【2024年09月27日訊】(記者李梅綜合報導)加州州長紐森9月24日簽署的44項法案中包含逾20項新的槍枝法,進一步強化加州領先全國的槍枝嚴控法規,以防止發生大規模暴力、槍枝暴力和家庭暴力事件。
加強控槍法
紐森表示:「加州不會等到下一次校園槍擊案或大規模槍擊案發生後才採取行動。在國會不採取行動的情況下,加州再次通過加強我們全國領先的槍枝法引領潮流。」
「數據顯示,加州的槍枝安全法在防止與槍枝相關的死亡方面是有效的——這使被槍枝遊說團體控制下的政客們持續的不作為和阻撓更應受到譴責。」他說。
紐森辦公室在新聞稿中列出控槍新法的作用:保護兒童不接觸槍枝和免受傷害;加強「紅旗法」限制使用槍枝,防止危險分子持有槍枝和仇恨犯罪;保護家庭受虐待者;限制虐待動物者持有槍枝;增加信息共享,讓法院更容易阻止危險分子持槍。
加州的「紅旗法」規定,如果有人到法庭說他的鄰居、同事、約會的人或其他人很危險,法官就可下令沒收或暫時扣押這些人的槍枝或他們認為危險的東西;而拒絕遵守命令將被視為刑事犯罪。
2022年,據美國國家衛生統計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Health Statistics)發布的槍枝死亡率(Firearm Mortality),每10萬人口中,加州槍枝死亡率為8.6%,在全美50個州加上哥倫比亞特區DC排在倒數第七;但死亡人數為3,484人,在全美排名第二高。
密西西比州的槍枝死亡率最高,為29.6%,死亡848人。德州的死亡人數最多,為4,630人,槍枝死亡率在全美第27位,為15.3%。全美槍枝死亡人數和死亡率最低的是羅德島(Rhode Island),死亡率3.1%,37人死亡。
此外,加州25歲以下青少年的槍枝殺人率比美國其它地區低45%。同一時期,青少年槍枝殺人率上升37%,其中佛州上升24%,德州上升49%。
都有哪些新法
AB2621,「執法培訓(Law enforcement training)」,由第46區民主黨州眾議員杰西·加布里埃爾(Jesse Gabriel)提出。該法案要求警官有義務參與聽證會上的證據出示過程,以及參與根據槍枝暴力限制令所收繳槍枝的存放程序等;執法機構需向所有警官提供有關標準和政策信息;對地方機構施加額外的職責,創建由州政府授權的地方計劃。
AB2629,「禁攜槍枝者(Firearms: prohibited persons)」,由第11區民主黨州眾議員馬特·哈尼(Matt Haney)提出。任何被判定為精神上無能力接受審判的人在假釋或假釋撤銷後不能擁有槍枝。
AB2642,「選舉:恐嚇(Elections: intimidation)」,由第23區民主黨州眾議員馬克·伯曼(Marc Berman)提出。該法案禁止任何人恐嚇、威脅、脅迫,或試圖恐嚇、威脅、脅迫任何其他人從事指定的選舉相關活動。在參與或觀察特定選舉活動時公開攜帶槍枝或仿制槍的人,將被推定為從事恐嚇行為,除非有其它證據排除這種可能性。
AB2759,「家庭暴力保護令:持有槍枝(Domestic violence protective orders: possession of a firearm)」,由第73區民主黨州眾議員科蒂·皮特里-諾里斯(Cottie Petrie-Norris)提出,修訂現行法律,澄清和擴大法院裁定在崗或下班時攜帶槍枝的治安官是否符合就業條件時的標準。治安官必須證明他們需要在下班後攜帶槍枝,並且不會對受保護方和公眾帶來威脅。
AB2917,「槍枝:限制令(Firearms: restraining orders)」,由第51區民主黨州眾議員里克·茲伯(Rick Zbur)提出。現行法律授權法院簽署槍枝暴力限制令,禁止某人在1-5年內購買或持有槍枝和彈藥,如果某人仍對自己或他人有傷害、暴力或威脅行為,限制令可續簽。該法案增加了考慮某人是否有非法和魯莽使用、展示或揮舞槍枝,有暴力風險或實際的暴力威脅,跟蹤,虐待動物,或威脅使用暴力以達到政治目的等因素。
SB965,「槍枝(Firearms)」,由第37區民主黨州參議員閔大衛(Dave Min)提出。現行法律要求從2024年1月1日起,每三年對指定的持牌槍枝經銷商進行一次檢查,以確保其遵守法規。新法要求在檢查報告中提供檢查員額信息、違規行為及解決方案、以及與手槍名冊相關的詳細信息;2025年7月1日到期的報告需包括2020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的全部信息,此後每年度的報告都需包括前一年信息。
SB1019,「槍枝:銷毀(Firearms: destruction)」,由第38區民主黨州參議員凱瑟琳·布萊克斯皮爾(Catherine Blakespear)提出。現行法律要求執法機構將持有的被沒收、扣押、遺棄、無人認領或上交的槍枝銷毀。新法明確規定通過熔煉、粉碎、壓碎或切割槍枝的所有部件(包括附件)來銷毀整個槍枝;要求每個執法機構制定銷毀的政策並公示,除非已在2024年11月1日前與另一個人或實體簽訂了銷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