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9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馬尚恩洛杉磯報導)加州中區地方聯邦法院週三(16日)公開一項近期裁決:聯邦移民執法人員在執行拘捕之前,必須取得逮捕令。這項裁決直接影響美國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在加州的行動,正等待身分審批的一些外國人也為之鬆一口氣。
加州地區法官馬梅‧埃烏西-門薩‧弗林蓬(Maame Ewusi-Mensah Frimpong)在9月2日的裁決中要求:
移民執法人員不得在本司法轄區內實施拘捕,除非已對被捕人員「有可能在接到逮捕令之前逃逸」做出單獨的合理依據認定;不能僅憑「違反移民法滯留美國」這一點,來斷定該人可能在取得逮捕令之前逃逸;禁止沿用前ICE代理局長托德‧萊昂斯(Todd Lyons)今年1月備忘錄中確立的逃逸風險標準或分析方法——該備忘錄暗示「僅憑非法身分即構成逃逸可能性」。
法庭還駁回了被告提出的暫緩執行本命令的請求。
本起訴訟的原告為洛杉磯工人中心網絡(LAWCN)、全國農場工人聯合會(UFW)以及人道移民權利聯盟(CHIRLA)。最新裁決適用於洛杉磯、橙縣、河濱縣、聖貝納迪諾縣、文圖拉縣、聖塔芭芭拉縣和聖路易奧比斯縣等地。
等待庇護審批者感輕鬆
洛杉磯華人F先生看到此項裁決,感到輕鬆不少。他為逃脫中共迫害來美申請庇護,仍在等待審批。近期ICE在洛杉磯的積極行動讓他一直擔心,他也希望法庭的新禁令起到作用。
不過南加州法律人士Y先生受訪時表示,法院限制的只是特定逮捕方式,不是針對所有移民執法,「命令主要針對在沒有逮捕令時,政府是否滿足法定條件、是否進行了必要判斷」。
Y先生強調,地區法院禁令已產生法律約束力,政府機構及官員不能因為不同意判決、準備上訴,或認為判決不合理,就自行決定不遵守。
除此之外,全美還有多個州或地區裁決或立法限制ICE在無拘捕令下實施抓捕,包括加州東區、科羅拉多州、華盛頓特區、波特蘭市等地。
「合理懷疑」與「合法逮捕」
對於加州中區地方法院的初步禁令,國土安全部在給大紀元的聲明中表示:「根據《美國法典》第8編第1357條的授權,ICE 擁有進行合法逮捕的權力。執法人員依據『合理懷疑』來調查移民身分,並依據『合理理由』進行逮捕,此舉符合該法規及《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規定。最高法院已經確認了這些做法的合法性。」
據美國國會網站(Congress.gov)去年發布對《美國境內移民逮捕:入門指南》的解釋,移民執法機構簽發的拘捕令,不同於刑事案件中簽發的司法拘捕令,不需要法官簽發。
《美國法典》第8編第1226條規定,與移民有關的逮捕通常需要行政逮捕令。但該法第1357(a)(2)條顯示,有兩種情況,移民執法官員無須行政拘捕令即可逮捕涉嫌違反移民法的外國人:1. 該名外國人在移民官員面前或視線範圍內,非法進入或試圖非法進入美國;2. 移民官員「有理由相信」該外國人非法滯留美國,且很可能在接到逮捕令之前逃逸。
來源:大紀元:https://www.epochtimes.com/b5/26/9/18/n1485175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