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非常重要且容易被忽視的問題。許多新移民申請政治庇護時,在面談或法庭上被官員一句話打回:「你說的沒有法律認可的事實,結果政庇被拒。那麼,什麼是「法律認可的事實」?你又該拿出怎樣的證據,才能讓移民官或法官信服你真的需要庇護?
一、什麼是「法律認可的事實」?
在庇護申請中,你的經歷不能只是感覺、猜測、印象或情緒,而必須屬於美國移民法規定的五大庇護理由之一,並且能提出具體、可信的細節。這些理由包括:
- 種族
- 宗教
- 國籍
- 特定社會群體
- 政治意見
法律認可的事實就是:你遭受或有可能遭受的危險,必須與以上五個理由有直接關聯。
二、不能算「法律事實」的例子
「我在國內找不到工作,很難活下去。」
→ 經濟困難,不是庇護理由。
「我怕亂七八糟的人陷害我。」
→ 如果不是政府或政府默許的迫害者,不成立。
「我有案底,回去會被報復。」
→ 如果不是因政治或宗教被構陷,不能視為迫害。
「我覺得社會環境很糟,很不安全。」
→ 感覺不是法律依據,必須有具體加害者與迫害動機。
三、什麼是「能被法律認可」的事實?
「我是法輪功學員,曾因參加煉功被警察抓走,在看守所遭到殘酷對待,出獄後被監控。」
→ 這涉及宗教信仰與政治觀點,具體、有明確加害者(國家警察),可被法律認可。
「我曾在網上發文批評政府,被網警約談,帳號被封。之後社區書記找我談話,警告我閉嘴。」
→ 涉及政治意見與國家干預,有可能構成法律上的『迫害風險』。
「我是地下教會的一員,我們聚會時被衝進來抄家,幾位成員被刑拘,我逃出國。」
→ 涉及宗教信仰與實際危險,有證人與事件,屬於法律事實。
四、什麼是有效證據?
不是證據就能用!你需要的是「相關性強」「可信度高」「法律上有價值」的證據。以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常見證據類型:
1醫院證明:可用於證明曾遭受身體傷害或精神創傷,例如被打後的傷勢照片、診斷報告、心理諮詢記錄等。
2拘留通知/罰款單:由警方或官方機構開出的正式文件,用來證明你曾經被拘留、處罰或受到限制。
3 公安傳喚證/錄音:這些能顯示中國政府曾對你進行監控、威脅或其他形式的施壓行為,例如接到傳喚單、通話錄音中出現恐嚇言語等。
4 國內新聞報導:如果你曾參與某些事件或活動(如白紙運動、抗議集會等),而該事件在國內媒體中有報導,這些新聞可以間接證明你曾經是目標人物。
5 社群紀錄:如微博、微信、推特、Telegram等社交平台上的發言紀錄、警告訊息截圖、網警留言等,可作為網絡活動與言論證據。
6 證人陳述:由你在國內的朋友、親人或共事者撰寫的證明信,內容要具體說明他們對你遭遇的了解,並附上簽名與個人基本資訊,以增加可信度。
7 團體證明:若你屬於某個宗教、政治、信仰或異議團體,可請該團體出具身份確認信或參與證明,這是非常有力的支持文件。
五、移民官怎麼判斷你的「事實」?
庇護官與法官會從三方面來審查:
- 細節是否具體?(時間、地點、加害人、過程)
- 邏輯是否合理?(前後一致、回答不閃爍)
- 內容是否可信?(有無支持證據、是否合理懷疑)
如果你的敘述模糊、故事千篇一律、或無法回答問題,很容易被判斷為「虛構」「不可信」。
結語:庇護不是基於同情,是證據與法律的對話。申請庇護時,移民官不只是聽你講故事,而是根據法律來看你的經歷是否「構成迫害」。你要準備的,不只是「悲慘回憶」,而是法律認可的事實 + 合理證據支持 + 邏輯清晰的說法。說出真相、準備好證據,你的故事才能在法律的尺度上被理解與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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