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在移民法庭中大量援引「庇護合作協議」(Asylum Cooperative Agreement,簡稱 ACA),許多庇護申請人第一次意識到:案件的關鍵,可能不再只是「我有沒有遭受迫害」,而是「法官到底還能不能幫我擋下這個制度」。
在實務中,最常被問的一句話是:
移民法官在 ACA 案件中,究竟還有多少裁量權?
是只能照著 DHS 的動議照單全收?
還是仍然能夠做出實質判斷?
答案並不簡單。
因為 ACA 案件,正好位於「行政權力」與「司法裁量」的交界點上。
本文將從法律結構、程序節點與實務操作三個層面,完整說清楚:移民法官在 ACA 案件中,真正擁有、也真正受限的裁量空間。
一、先講結論:移民法官「不是橡皮圖章」,但裁量權確實被大幅壓縮
在制度設計上,移民法官並非完全被動。
但在 ACA 架構下,他們的裁量權,不是「要不要同意 DHS」,而是「在什麼範圍內可以不同意」。
也就是說,法官不是沒有權力,而是權力被清楚地框在幾個特定節點之內。
二、移民法官的第一層裁量權:是否「正確適用」ACA
這是最關鍵、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點。
ACA 並不是一張「只要 DHS 拿出來,法官就必須照用」的通行證。
法官首先要判斷的是:這個申請人,是否真的落入 ACA 的適用範圍。
在這個層級,移民法官擁有明確裁量權,包括但不限於:
- 申請人是否屬於協議所涵蓋的「類型」
- 是否符合協議中對「入境方式、時間、身分」的描述
- DHS 是否提供足夠證據證明 ACA 可以適用於該個案
換句話說,ACA 不是自動啟動,而是需要被「證明適用」。
如果 DHS 無法清楚建立這一點,法官有權拒絕其 ACA 動議。
三、第二層裁量權:第三國是否真的構成「可行且安全」的轉送地
在制度理論上,ACA 假設第三國是「安全且可行的庇護地」。
但這個假設,並非不可挑戰。
移民法官在這一層,仍然擁有一定裁量空間,特別是在以下問題上:
- 該第三國是否實際接受該類申請人
- 是否存在制度性拒絕、無法進入庇護程序的情形
- 申請人是否能實際進入該國並獲得基本保護
如果第三國在實務上根本不提供有效的庇護程序,
那麼「送你去那裡申請庇護」在法律上就可能成為一個空洞命題。
在這個層級,法官的裁量權,體現在是否接受 DHS 對「第三國安全性與可行性」的主張。
四、第三層裁量權:ACA 不能自動消滅「高位階保護義務」
這一點,至關重要。
即便法官認定 ACA 在程序上成立,也不代表所有保護申請都必須一併被擋下。
在法律層級上:
- 庇護(Asylum):最容易被 ACA 阻斷
- 禁止遞解(Withholding of Removal):屬於較高位階的強制性保護
- CAT(禁止酷刑保護):屬於國際人權底線
在涉及禁止遞解與 CAT 的部分,移民法官的裁量權反而更為關鍵。
因為這些保護,牽涉的是「美國是否可以把人送到某個地方」的問題,而不是「是否願意給你身分」。
在這個層面,法官不能單純因 ACA 的存在,就忽略對迫害風險或酷刑風險的基本審查義務。
五、第四層裁量權:是否給予申請人「程序性機會」
即使在 ACA 案件中,移民法官仍須確保基本程序正義。
這包括:
- 是否給予申請人陳述反對 ACA 的機會
- 是否允許提交證據、文件與法律意見
- 是否給予合理準備時間
- 是否允許就 ACA 適用性進行法律辯論
這些看似程序性的問題,實際上極其重要。
因為在 ACA 案件中,一旦程序被快速推進,案件往往在極早期就被「關門」。
法官是否願意給時間、給空間,往往直接影響案件能否真正被聽見。
六、移民法官「沒有」的裁量權:哪些事情法官真的無法改變
同樣重要的是,看清楚法官的限制。
移民法官不能:
- 自行否定已生效的 ACA 政策本身
- 因個人同情而拒絕適用法律
- 直接推翻行政部門已正式發布的協議文本
- 以政策不公平為由拒絕執行法規
換言之,法官不是政策制定者,而是政策適用者。
他們能做的,是在「法律允許的縫隙中」行使裁量,而不是重寫制度。
七、制度現實:裁量權存在,但高度依賴案件呈現方式
在 ACA 案件中,移民法官的裁量權,並非抽象存在,而是高度依賴三件事:
第一,DHS 是否完整、嚴謹地建立 ACA 適用基礎
第二,申請人是否提出清楚、有層次的反對理由
第三,案件是否被呈現為「制度問題」,而非單純情緒訴求
如果案件只停留在「我覺得不公平」,裁量空間幾乎不存在。
但如果案件被提升到「法律是否允許如此適用」,裁量權才會真正浮現。
八、結語:在 ACA 時代,裁量權不是消失,而是轉移
ACA 改變的,不只是庇護制度,也改變了移民法官行使裁量的方式。
裁量權沒有消失,但從「聽故事、判可信度」,轉移到「判程序、判制度適用性」。
對申請人而言,這是一個更冷靜、也更殘酷的時代。但同時,也是只有真正理解制度的人,才能找到空間的時代。
(本文僅為移民法律制度與司法裁量層級之一般性資訊整理與分析,不構成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訴訟策略或結果保證。實際案件結果取決於具體事實、證據、法律適用與法官裁量,讀者如涉及個人案件,應及時諮詢具資格之移民法律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