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取消川普資格訴訟註定敗(II)

【2023年09月28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編譯)這是本系列文章的第二部分,將重點闡述取消前總統唐納德‧川普(Donald Trump)再次競選總統資格的訴訟所面臨的各個法律障礙,這些障礙如此之多、如此嚴重,以至於意味著這場訴訟基本上不可能成功通過。

第一部分解釋了第一項障礙:案件在法律上並不「成熟」,起訴者很可能沒有法律上的「資格」,以及第二項障礙:憲法第14修正案的取消資格條款可能根本不適用於總統。

第二部分將探討其它幾個法律障礙。

障礙3:「叛亂」的歷史含義

在美國憲法中,「叛亂」(insurrection)一詞總共出現過四次:一次出現在初始憲法第I條第8款第15項,三次出現在憲法第14修正案中。

一般而言,法官和律師在解釋法律文件中的詞語時,通常會考慮這些詞語通過時的具體背景。對於通過初始憲法的人而言,「叛亂」是指持續的武裝起義,如美國獨立戰爭(the American Revolution,1765-1783)或謝斯叛亂(Shays’ Rebellion,1786-1787)等。憲法第14修正案於1866年提出,並於1868年獲得完全批准。其中提到的「叛亂」(insurrection)和「反叛」(rebellion)是由美國南北戰爭(the Civil War,1861-1865)引發的,在南北戰爭中,60多萬美國人喪生。

【譯註:謝斯叛亂(Shays’ Rebellion),指在1786-1787年間,馬薩諸塞州中西部地區發生的一場起義,由前美國獨立戰爭軍官丹尼爾‧謝斯(Daniel Shays)領導,因此得名,旨在反抗馬薩諸塞州政府對農民的漠視,以及亂收選舉人頭稅等。此次叛亂使當時美國政界恐慌,不久即召開了立憲會議。】

從這些標準來看,2021年1月6日的國會事件不過是小巫見大巫。儘管川普(特朗普)前總統的反對者試圖混淆這些事實,然而幾乎所有示威者都沒有攜帶武器,他們也沒有殺害任何人;只有一小部分人真正進入了國會大廈,其中許多人實際上是獲得國會大廈保安人員同意後進入的。而且,進入國會後,大多數人只是漫無目的地閒逛。

我在這裡提到這些事實,並不是要為暴亂者開脫,而是要指出:這個事件與憲法中使用的「叛亂」一詞並無多大關係。事實上,它也與現代評論家通常使用的「叛亂」一詞沒有什麼關係。例如,「叛亂」一詞並沒有被應用於自1968年以來一再發生的大城市騷亂和與左派事業相關的襲擊政府大樓事件,而其中許多事件造成的破壞遠遠超過2021年1月6日的國會騷亂。

那些聲稱川普前總統參與叛亂的人還列舉了他的其它方面行為,而這些方面歷來與叛亂無關。這些方面包括:(1)他辯稱選舉違規行為改變了幾個關鍵州的選舉結果;(2)他要求覆核和重新計票;(3)在喬‧拜登(Joe Biden)獲得認證但川普前總統認為自己勝出的州設立備選選舉人名單;以及(4)他聲稱副總統作為國會聯席會議主席可以在調查之前推遲選舉人票的計票等。

有觀點聲稱除國會大廈騷亂之外的其它活動也是「叛亂」的一部分,這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不加批判地使用極具黨派性的國會1月6日報告,以及敵視川普前總統的各種媒體敘述。正是這些媒體在投票結束幾小時後,在任何調查都有可能進行之前就聲稱「沒有證據」表明選舉存在違規行為。我們這些熟悉多方觀點的人知道,在關鍵州肯定有嚴重違規行為的證據。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川普前總統可以真誠地相信這些違規行為影響了選舉結果。

那些把川普前總統的聲明說成純屬謊言的人要麼是無知,要麼就是故意壓制他們不想知道的信息。

至於要求覆核和重新計票,這是每次有爭議的選舉所具有的當然特點。設立備選選舉人名單是為了遵循1876年和1960年有爭議的總統選舉中的先例。雖然我不同意川普前總統關於副總統可以推遲計票的意見,然而不可否認,這個意見源於一位傑出法律學者的建議,川普總統完全有權選擇相信。

所有這些活動(當然暴亂除外)都表明,川普是在努力「執行」現有程序,而不是要推翻它們。川普前總統固然有他的缺點,然而他不是美國南北戰爭時期的傑斐遜‧戴維斯(Jefferson Davis)總統,甚至也不是領導叛亂的丹尼爾‧謝斯(Daniel Shays)將軍,而那些憎恨他的人一向都致力於抹黑和混淆視聽。

障礙4:「叛亂」的憲法文本含義

通常而言,法官和律師也會根據法律文件中詞語的具體語境來推斷其含義。因此,在試圖界定一個詞的範圍時,我們可以研究圍繞該詞或與之相關的其它詞語。

美國憲法中,「叛亂」(insurrection)一詞經常與「入侵」(invasion)一詞聯繫在一起。具體來說,憲法第I條第8款第15項賦予國會「規定召集民兵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和擊退入侵」的權力。

至少有三個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將憲法術語「入侵」界定為外國軍隊的武裝入侵。這一點表明,「叛亂」與美國革命、謝斯叛亂或南北戰爭中的「叛亂」具有相同的性質:由士兵或充當士兵的人發動的協調、持續的武裝進攻。當然,我不同意上訴法院的這些判決。我認為歷史證據表明,憲法在更廣泛的意義上使用了「入侵」一詞。儘管如此,這三個上訴法院的案件還是為川普取消資格的訴訟設置了另一個障礙。

許多反川普人士對憲法術語「叛亂」的解釋非常寬泛,卻堅持對「入侵」的狹隘解釋,這是典型的政治諷刺。在他們看來,2000人未經授權進入國會大廈算叛亂,而數百萬人未經授權湧入美國不算入侵。

憲法文本表明,事實可能恰恰相反。憲法第14修正案將「叛亂或反叛」與「援助或安撫(美國的)敵人」聯繫在一起。這個「援助和安撫」說法借用了初始憲法對叛國罪的定義(見第III條第3款第1項)。該定義旨在將叛國罪界定為:(1)對美國發動戰爭;或(2)直接幫助那些發動戰爭的人。

憤怒的言論、孤立的暴亂,甚至干涉選舉都可能是犯罪,但它們既不是叛國罪,也不是叛亂罪。

障礙5:憲法第一修正案與言論自由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旨在保護「言論自由」。無論聽眾如何解讀,川普前總統的錄音講話中沒有任何內容超出了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在前總統的第二次彈劾審判中,民主黨領導層認為他「煽動」了參加1月6日國會騷亂事件的人群。然而最高法院認為,要使煽動行為不屬於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它必須是號召「立即採取無法無天的行動,並且……有可能煽動或產生這種行動」。

假設在2021年1月6日,川普前總統在國會大廈台階上發表講話,煽動人群,並高喊「讓我們來接管吧!停止虛假的選舉票數!現在!跟我來!為了人民!」這就屬於非法煽動。

然而事實是,川普前總統在1月6日向人群發表講話時,遠在事件發生地超過一英里之外。從時間上看,騷亂是有預謀的,不是對川普總統講話的即時回應。而且,當時的總統並沒有慫恿暴力,而是明確告訴人群要「和平地、愛國地」遊行到國會大廈。他這樣做是遵循了歷史上許多其他領導人的傳統,尤其是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憎恨川普的人在描述2021年1月6日國會大廈騷亂事件時,經常不懷好意、毫無道理地省略他所說的「和平與愛國」。最近在科羅拉多州提起的訴訟(詳見本文第一部分)中的請願書也省略了這些字眼,請願書主要依據的相關文獻更是如此。

障礙6:誰來最終決定?

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取消了「參與叛亂」的人擔任聯邦或州公職的資格。

然而由誰來決定一個人是否參與了叛亂?

從來沒有法院判定川普前總統犯有刑事叛亂罪。據我所知,甚至沒有檢察官指控他犯有刑事叛亂罪。

然而這個問題能在民事案件中得到裁決嗎?答案幾乎肯定是:「不能」。

首先,取消任職資格會使一個人淪為二等公民,這種身分通常與重罪定罪有關。憲法對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表明,任何導致取消資格的訴訟程序都應按照刑事審判中使用的極高舉證標準進行,而不是民事案件中使用的寬鬆標準。

第二,在法庭程序中,重要的利益可能被忽視。例如,在科羅拉多州案中,請願人和兩名答辯人之一都是川普的堅定批評者。川普前總統在此案中孤立無援。州議會、支持川普的選民以及支持他參選的政治委員會都沒有相關代表。

第三,美國憲法並未將採納州內總統選舉「方式」的權利和責任交給任何州級法院。憲法將這個責任賦予了州級立法機構(詳見憲法第II條第1款第2項)。因此,您可以提出這樣的理由,即憲法將取消某州總統候選人投票資格的決定交由該州的立法機構作出。當然,這要受憲法第14修正案賦予國會取消這種資格權力的限制。如果是這樣的話,取消資格的案件就是「不可審理的」,不受任何法院審查。

第四,即使將決定權交給州立法機構也是有問題的。總統是一個全國性職位。如果一個州的立法機構(或法院)取消了本州候選人的資格,而其它州的立法機構(或法院)並沒有這樣做,結果可能就會出現混亂。當初通過憲法第14修正案的人肯定不希望出現這樣的結果。事實上,這進一步證明第14修正案將總統和副總統排除在取消資格條款之外。

第五,有人可能會說,國會是決定候選人是否合格的實體;然而憲法第14修正案並沒有賦予國會這樣的權力。它只賦予取消資格的權力。無論如何,由國會來決定是對政治濫用和破壞總統獨立性的公開誘導。

解決「誰來最終決定」這個難題的最佳方案可能是,如果候選人被正式判定犯有叛亂罪,且證據確鑿,則取消其資格。由於美國憲法中的「完全信仰與信用」條款(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詳見第四條第一款),這樣的決定將對全國產生重大影響。

眾所周知,在所有解決方法中,刑事立案是最糟糕的選擇。任何負責任的法院都不應該審理這樣的案件,任何負責任的律師都不應該提起這樣的訴訟。

作者簡介:

羅伯特‧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於丹佛的科羅拉多獨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曾任憲法學教授和憲法歷史學家。他著有《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2015)一書。他還是總部位於首都華盛頓的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組織編寫的《美國憲法傳統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 2014)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Some Reasons Why Lawsuits to Disqualify Trump Will Fail—Part II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金山紀元網」立足華人社區,服務華人朋友,堅守傳統媒體的良知與價值觀,向民眾傳遞真實的資訊。請關注我們的社媒主頁,及時獲取最新咨詢!

看完這篇文章您覺得:

已經有 0 次投票 抢沙发
相關文章
文章評論區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