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田:從哈佛校長事件看人世評判標準

【2023年12月22日訊】美國東部幾所著名大學的校長,包括哈佛大學、賓州大學和麻省理工學院的三位女校長,最近在美國眾議院接受質詢,當被國會眾議員問及,在校園的學生抗議中發出的要種族滅絕猶太人的說法,是否違反了大學的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時,哈佛大學的女校長蓋依(Claudine Gay)沒有直接回答,而是強調在學生抗議的言論中,有對任何族裔實施種族滅絕(genocide)的說法,都是可惡的(abhorrent)和不可接受的,並且指出發表言論,不管是如何地不受歡迎和不可接受的言論,仍然是屬於言論的範疇,而不是具體的行動。所以,從保護言論自由的角度來看,校友不可能對這些學生採取什麼懲戒措施。賓大和麻省理工的兩位女校長,也與哈佛校長持類似的看法。

顯然,哈佛校長的這個回答激怒了國會議員和許多觀眾,認為這是一種沒有譴責哈馬斯、並支持反猶太主義(antisemitism)的做法。隨後,各種各樣的批評、抗議、指責的聲浪不絕於耳。在賓州大學,一名猶太裔的捐款者撤回了對賓大一筆上億美元的捐款,然後在賓大校董會的壓力下,賓大校長辭職,回法學院繼續教書去了。在麻省理工學院,五百位教授和學生聯名簽署支持校長,校長得以繼續工作,平安無事。在哈佛大學,校董會先是出現了幾天的沉默。據一位哈佛校友和捐贈者說,校董會那幾天在積極的聯繫主要捐款人,在摸清捐款者的意向,所以花了幾天時間。在幾天的沉默之後,哈佛校董會也發出聲明,表明全體無異議的支持校長。

這中間,還出現了一個小插曲。外界在質疑哈佛校長蓋依的言辭和在國會聽證中的應對之際,又爆出了這位黑人女校長的學術不端事件,她被指控在發表的論文中有四十多處有剽竊問題,抄襲了另外一位黑人女學者斯萬(Carol M. Swain)關於美國黑人研究的論文和著述。疲於奔命的哈佛校董會又趕來滅火,聲明說經過調查,認為沒有學術不端和剽竊,所以不會解僱她,但說她也承認沒有給出引文出處的做法,將會在四處地方去「修改並增加引註」來彌補過錯。

哈佛大學作為美國高等教育殿堂級的學府,甚至可以說是世界級的頂尖學府,是全世界莘莘學子都夢寐以求的地方,也是世界各地的學者希望謀得教職的地方。哈佛校董會對蓋依校長剽竊事件的處理,將為這所世界頂級學府帶來不可磨滅的污點,是哈佛學術上的恥辱。原因很簡單,因為學術上的剽竊,判斷也很簡單,學術界甚至有在轉述其他學者的論點時、不能有連續六個字(英文單詞)是直接雷同的說法;也就是說,如果你的文章和著述中有六個連續英文單詞與原文是一模一樣的,就可能有剽竊的嫌疑,就值得做進一步的調查。哈佛校董會把蓋依已經承認的剽竊,用「修改和增加引註」來彌補、文過飾非,是絕對不能接受的。因為如果這樣,這個世界上就不存在學術剽竊的問題了;所有的剽竊,如果事後被揭露出來,如果都可以去「修改和增加引註」,那所有的剽竊都可以洗白和修正,就無所謂剽竊了。哈佛大學為政治正確偏袒這位黑人女校長,對學術尊嚴的傷害,對哈佛名聲的傷害,對知識界的傷害,將是深遠和沉重的,其後續的效應和惡果,會在未來展現出來。

國會聽證的爭論暫且不表,蓋依校長因為學術造假和剽竊,應當受到強烈的譴責,她應該自行引咎辭職,或者經由哈佛校董會來解僱她,她應該被革去校長的職位和終身教職,以維護哈佛的聲譽和學術界的誠信和尊嚴。當然,這只是筆者對這樣一個小插曲的評價,因為這與國會聽證的事件交織在一起,增加了問題複雜的程度。在筆者看來,蓋依完全應該因為學術造假而被免職,但在國會聽證問題上還不一定應該被免職,因為其中還涉及更複雜的社會焦點和論題。在哈佛和賓大事件中,涉及到我們人類社會判定是非、善惡、對錯、和好壞的標準,這樣一個更複雜的話題;涉及到我們是用一般人的標準,還是宇宙特性的標準,來評價我們世界的事務的問題。

哈佛、賓大、麻省理工三位校長在眾議院接受質詢引發的爭論,涉及言論自由的問題,也涉及言論自由的界線的問題。三位校長面臨的尷尬局面,就是他們雖然表達了對死亡威脅和種族滅絕的譴責,但因為不能迅速的對國會議員設想的問題用是否屬於言論自由的尺度去衡量,並且,也不能把學校的“行為準則”當作“言論準則”來對照施行,所以招來了議員和民眾的非議。

首先,言論自由無疑是應該受到保障、也必須受到保障的。但美國人從小學生開始,就知道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在坐滿人的劇院裡隨便喊“起火了”,就是一種不可接受的言論,就不能受到保護。顯而易見,言論自由必須涵蓋許多人們可能不願意聽到的、不喜歡的、與自己觀念相左的、指責性的、和批評性的言論。只能說好話的言論自由,還不是真正的言論自由。自由社會的言論自由的保護,其實更主要的是保護人民對政府、弱小對強大、底層對上層的批評的言論。

並且,言論自由和行為,也是有區別的。正常的人類社會,有充分的言論自由,但沒有行動的完全自由,我們的許多行動都是受到限制的。我們不可以從事傷害別人的行為,不可以在公路上超速,不可以打人傷人,不可以偷盜縱火,也不可以破壞別人的財物等等。 但人們同時知道,許多言論雖然只是一種呼籲,但呼籲的言論很可能引發自己和別人的行動,進一步可能造成傷害。在坐滿人的劇院裡喊“起火了”,會導致立即的和可預見的傷害,因為會發生擠壓、踩踏等致死的後果。但如果行動和傷害並不是立即的或馬上可以見到的,可能是未來發生的,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

也就是說,言論如果是呼籲行動,而沒有立即的行動,那就還可以歸為言論自由和受到保護的範疇。言論如果是呼籲行動,有立即的行動,立即的行動會帶來傷害,就不能被保護了。問題是,怎麼確定是不是立即的行動?如果是未來的行動,還能算是言論而不算是行動嗎?未來多久之後的行動,會與當下的言論聯繫起來呢?一個月?一年?還是十年?言論的界線和邊界,究竟在哪裡?從什麼地方開始,言論和行動會變成不可區分的呢?還有,言論是自由的,那過激的言論呢?煽動的言論呢?詆毀的言論呢?污衊的言論呢? 造謠的言論呢?編造的言論呢?文過飾非的言論呢?推諉的言論呢?

最近,美國加州洛杉磯的一條高速公路被支持巴勒斯坦的示威者封住了,至少有兩輛校車被陷在其中,不得動彈。學校上學被耽誤了,家長們擔心自己孩子的安全。再比方說,現在西方社會經常見到堵住馬路抗議的環保人士和反化石燃料的活動人士。他們的抗議,即便是堵路的行為,在法庭的判決中,都可能被視為一種“自由言論”,他們都在表達一種理念,甚至可以說,是在“和平的”表達一種理念。我們該怎麼樣去評判這樣的行為呢? 捍衛還是不捍衛他們的言論自由呢?他們這些行為可能很不激烈,但導致人們不能按時上班,學校校車不能按時把學生送去上學,甚至可能有送醫患和產婦去醫院的汽車都被攔住、從而導致傷亡事件。對此,我們的社會該怎麼辦、怎麼應對這樣的言論和行為?

關於言論和行為的區分,煽動行為的言論是否屬於言論,言論自由的邊界,等等這一系列的問題,如果我們用現有的理論框架和規範去衡量,岐見和爭議就是不可避免的了。那麼,我們有沒有一種更好的區分方法,一種更準確的衡量標準,來度量我們世界的人、事務、言論、和行動呢?

人們如果用言論和行為及事物是非真誠,是非善良,是非容忍,就很好的做出判定。如上所述的美國國會議員向校長們提出的問題,一種號召人們去殺光某一族裔的人的言論,我們該怎麼去判定呢?人們可以去問,這種觀念是真誠的嗎?是善良的嗎?是能夠容忍別人的嗎?如果不是,那它就是不合適、不正確、不應該被採納的。

所以,與其在言論自由和劃定言論和行為的邊界上糾纏不清,人們不妨用法輪大法提倡的“真、善、忍”的標準去評判,一切就會變得非常的簡單。人們盡可以去抗議、去發聲、去示威、去請願,但首先人們不能偏離了真的原則去撒謊,也不能偏離善的原則去傷害別人,也不能毫無忍讓之心錙銖必較的去爭去搶;如果人們都能夠做到這樣的評定和判斷,人們可能就不會有那麼多的分歧、爭議、爭吵、甚至打鬥和殺戮了。

(謝田博士是美國南卡羅萊納大學艾肯商學院的市場學教授暨約翰奧林棕櫚講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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