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01日訊】記得有位名人曾這樣說:「知識有兩種,一種是亙古不變的,一種則是與時俱變的。」細細咀嚼這句話,是很有道理的。「技術性」的知識屬於時常變動的,而富於哲理的「思想性」知識是不變的。要歸入不變的知識並不易,而經得起時代考驗的著作更是不多,海耶克深思熟慮的作品則是屬於這一類,尤其是這一本《自由的經緯》更是佼佼者。
本書是一九六0年的作品,歷經三十多年呈現出歷久彌新的氣勢。海耶克將一貫堅持的「個人自由」如何與法律相輔相成的微妙道理,一步步地循序漸進解析,強調自由的先決條件是「法治」,在法治下個人自由才有所保障,而法治的根基是法律,由法律來維繫著個人行為的「秩序」。不過,法律要制定和維持運行,由而引申出政府存在的必要,但他也不忘告誡我們應限制政府的權力,更叮嚀民主社會的個人,不要以為民主政治的權力操在人民手中就無需在權力上設限。民主政府固然是依從多數民意代表的意見來作決策,但意見的形成和討論的程序若不健全,一樣會有專制政府的出現。因此,值得注意的是,民意代表的意見一定要獨立於政府之外,這需要有一個廣泛而不受政府控制的範圍,讓個人形成自己的意見,而且我們不能將多數決作為衡量是非的標準,畢竟多數決不一定是對的,社會的進步往往是由於少數較有見識者說服多數人。
海耶克勉勵知識分子決不能因為一個意見是多數決,就接受它為正確的,這不但出賣了他們的使命,更出賣了民主的價值。這個觀點與晚近「公共選擇(public choice)學派」對投票制度的研究,有著前後呼應之妙。海耶克之所以如此叮嚀,應是擔心「集體意見」壓迫個人自由,此與他喜歡引用的馮‧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之名言:「人(指個人)的極為多采多姿的發展,具有絕對的、本質的重要性。」極為吻合。海耶克相信,立法保護下的個人自由,最終的目的在不斷地擴展和提高人的才能,使之能超越其前輩,在超越現存自我的境界後,新鮮事物就會不斷地出現,如此即顯現出自由的價值,而這不就是社會進步的寫照嗎?
受過現代基本經濟學訓練的我,無疑最能欣賞本書的第二部分。海耶克在這個部分所討論的八個課題,無論何時都是社會的重要問題,在其縝密嚴謹的解析下,我們見識到了自由經濟的威力,他的觀點在三十多年後終於得到印證,正是「路遙才知馬力」啊!也是先知們的一貫際遇。
海耶克的一生,大半輩子都在孤寂中度過,早年受凱因斯學說的壓抑而備受冷落,而在電腦運算計量模型蔚成風尚的年代,他仍以「坐在椅中」的方式思索一些諸如「人類知識的局限性」之類的抽象且深奧問題。海耶克崇尚自然法則、自由市場的原則終生不渝,認為任何被創造出來規範個人行為的法律都難以符合人的意願和理想,而應以「長成秩序」來引導人的行為。
《自由的經緯》無疑是海耶克最重要的代表作,涵蓋了法學、政治哲學、道德哲學及經濟學,以個人作為關切的主體。老實說這應不是易讀、易懂的一本書,尤其海耶克的英文著作都已是艱深難懂了,遑論再譯成中文!何況有些用英文可以表達的字句找不到適當的中文來表示,因而更加深本書中譯的困難。個人佩服顧昕等人肯下這麼大的功夫做這項吃力不討好的工作,負責「看」的我都有困難重重的感覺了,譯者的辛苦更可想而知!
香港的冼景炬先生認為本書應以「自由的常制」作為中譯書名,因為據海耶克的解釋,該書所用的constitution一字是取人的體質之意,並非指法律上的憲制安排,而「常制」就是「正常體制」的縮寫。這種說法有其道理,雖然《自由的憲章》譯名已被讀者熟悉,而且書中也以三分之一篇幅探索有關法律課題,以「憲章」為名可能更直接吸引讀者注意,但《自由的憲章》中譯實在表現不出本書的內容,幾經思索乃以《自由的經緯》譯名直捷了當顯現本書意涵。
誠如顧昕所言,本書是難讀又難譯之作,連羅賓斯勳爵都「每段每節均須停頓思考」了,何況凡夫俗子?讀者若有難讀、難懂的感覺,千萬不要氣餒,多讀幾次,多想幾回,相信會有「遞增」的收穫。海耶克已於一九九二年三月仙逝,但其著作(包括本書)將永垂不朽。
一九九三年八月四日農曆七夕寫於台北市,二00四年十月修正,迄今本中譯版仍未付梓。
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