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3年12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婷報導)12月10日是國際人權日。歐盟駐華代表團發表聲明,從多方面強調了中國「非常嚴重」的人權狀況,包括公民和政治權利未受到保障,甚至遭到侵犯。歐盟敦促中共停止「監視居住」的做法,無條件釋放高智晟等人權捍衛者,同時譴責中共壓制言論自由,打壓外國記者,並通過酷刑獲取強迫口供。
「人權是普世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歐盟在聲明中說,「這意味著每個人都有權享有人權;所有人權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在任何時候,包括在衝突或危機時期,人權都是相關和適用的。人權不能受地理或文化因素的影響。」
聲明說,全世界都在慶祝《世界人權宣言》發表75周年,宣言中記載了簡單理念,即權利不是賦予的,而是屬於每一個人的。
歐盟:中國的人權狀況非常嚴重
歐盟在聲明中特別指出,在中國,「公民和政治權利並未受到保障,而且在某些案例中這些權利受到有意的、系統性侵犯。」
「在此背景下,歐盟重申其對中國非常嚴重的人權狀況的關切,並敦促中國遵守其根據包括本國憲法在內的國內法和國際法所承擔的義務,尊重、保護和實現所有人的人權,包括維吾爾族人、藏族人以及中國各地在民族、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聲明說。
歐盟表示,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的評估報告證實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權狀況的嚴重性。歐盟強調「正義和問責」的必要性、敦促中方與人權高專辦就落實報告的建議開展合作。
「有必要根據評估報告創造條件就新疆人權狀況進行『實質性的討論』。」歐盟另外強調說,嚴重關切包括:大規模的任意拘留、廣泛監控、跟蹤和限制性的措施、強迫勞動、酷刑、強迫墮胎和絕育、計劃生育和家庭分離政策以及基於性別的暴力。
歐盟特別關切(中共)對(公民)行使基本自由的系統性和嚴格限制,包括宗教或信仰自由,以及對少數群體在私人和公共場合,包括在教育領域「享有自己的文化和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的系統性限制。
「這些限制有可能導致文化消亡。在西藏,強制寄宿學校和DNA採樣進一步表明了嚴峻的人權狀況。歐盟繼續呼籲獨立的國際專家、外國記者和外交官能夠有意義地、不受限制地和不受監督地進入西藏、新疆和中國其它地區。」聲明說。
根據估計,在中國的死刑判決和處決數量遠遠超過所有其它國家的總和。歐盟呼籲中國在適用和判處死刑方面「提高透明度」,並進一步減少刑事犯罪的死刑罪名。
中共應立即無條件釋放高智晟等人權捍衛者
歐盟說,人權捍衛者、人權律師、記者、獨立報導者、其他媒體工作者和知識分子仍然面臨「遭受騷擾、恐嚇和監視」,並受到出境禁令、軟禁、酷刑和虐待、非法拘留、判刑和強迫失蹤的威脅。
該聯盟敦促中方確保充分尊重法治、確保正當程序以及公正審判保障,並「徹底調查任意拘留、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以及對人權捍衛者及其家屬的騷擾」等被報告的案例。
「被拘留者理應享有接觸自己選擇的律師、獲得醫療援助和聯繫家屬的權利。中國(中共)應該停止在指定地點進行監視居住(RSDL)的做法,該做法已被聯合國特別程序譴責。」聲明說,「中國(中共)也應該停止以獲取強迫和公開的口供為目的,對被拘留者使用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歐盟繼續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並敦促中方「立即、無條件」釋放:曹三強牧師、常瑋平、陳雲飛、程淵、丁家喜、高智晟、果·西繞嘉措(Go Sherab Gyatso)、郭泉、何方美、黃琦、黃雪琴、薩哈羅夫獎獲得者伊力哈木·土赫提(Ilham Tohti)、卡米萊· 瓦依特 (Kamile Wayit)、李翹楚、李延賀、李昱函、彭立發、秦永敏、覃永沛、仁青持真(Rinchen Tsultrim)、阮曉寰、扎西多吉(Tashi Dorje), 塔西甫拉提·特依拜(Tashpolat Tiyip)、王愛忠、王丙章、王建兵、王怡牧師、王藏、許那、徐秦、許豔、許志永、楊茂東、張春雷牧師、張展,以及歐盟公民桂敏海(後者的領事訪問權必須得到尊重)。
言論自由受到壓制 外媒記者面臨打壓
歐盟強調,在中國,記者和媒體工作者受到審查、恐嚇和監視,「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的自由越來越嚴重地被壓制」。駐華外國記者和媒體工作者因工作繼續面臨「騷擾、恐嚇、任意拘留、簽證限制、監視」等問題。歐盟強調言論自由和媒體自由對善政的關鍵作用,並敦促中方尊重「以和平方式示威」的權力,呼籲中方堅守其消除性暴力和基於性別暴力的承諾,保護那些遭受人權侵犯和被虐待的女性活動人士。
香港人權狀況
歐盟仍然關切香港人權狀況。《國家安全法》和《煽動條例》的壓制性使用,破壞了基本自由。
「(香港)選舉制度的徹底變革侵蝕了民主原則和政治多元化。」聲明說,歐盟特別關注對政治家和民主人士的審判,特別關注黎智英一案。歐盟敦促中共中央政府和香港當局「恢復對法治、基本自由和民主原則」的充分尊重。這些是香港在 「一國兩制」原則下保持高度自治、遵守香港基本法和中國的國際義務的關鍵。
聲明還說,中方理應尊重不驅回原則,避免任何不符合國際法的域外活動(包括脅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