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8日訊】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台灣行政院勞委會發布「兩性工作平等法」初步內容,其中「歧視條款」是重點之一,該條款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嚴格規定雇主不得約定或規定員工發生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情況時,必須自動離職,這就是所謂的「單身條款」內容;另一項明確規定雇主及事業單位對於勞工的招募、考試、甄選、僱用、分發工作、考績、升遷時,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而且也明確要求雇主應給受僱者「同工同酬」。
這項擬施行的法令只是將爭執已久的「兩性平等」予以明確法條化而已,但是否真能「明確」,而其是否真有成效,卻是非常值得懷疑的。不過,可以確定的是,這個法令一旦通過實施,一定增添許多「無謂的」糾紛,原因是:「歧視」行為不是法條所能表示的。
那麼,歧視到底是什麼?
雖然幾乎自有人類以來,歧視就如影隨形,但在經濟學領域裡,明確將之作根本研究的,卻是一九五五年才見諸於一九九二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貝克的博士論文。貝克當時以經濟學方法來解析這個被認為應是社會學者或其他社會科學家研究的課題,曾被視為「異端」。那知一九六0年代中期之後,卻因種族歧視成為人權運動下的熱門課題,使歧視問題的研究變成經濟研究中的顯學,並發展成為「弱勢(少數)經濟學」(minority economics)。
性別歧視特受重視
台灣對於歧視,似乎只著重於性別歧視,而且認為在工作場所中只有「雇主」才有歧視行為。其實,除了雇主外,受僱者和消費者也都有,推而廣之,凡是「人」,都有歧視行為,若有差別,只是「程度」不同而已。畢竟「歧視」就像能滿足人的慾望之一般「物品」,我們喜歡它、想要它,才會設法「得到」它。不過,有人要的物品往往需付「代價」才能取得,同樣地,要「享用」歧視也得「付費」才行,通常是以「貨幣收入減少」作為代價。
在交易市場上,受到歧視者固然遭受損失(如同工不同酬,甚至不被錄用),歧視者也有金錢損失,但其能由歧視行為所得到的「滿足」中獲得「補償」。舉例來說,若男女工真的具同等生產力(同工),但雇主歧視女性,於是以同樣工資水準(同酬)僱用生產力較低的男工,則雇主的產品競爭力自然減弱,其利潤也會減少(亦即雇主受害),而女工原本就是受害者,唯一得利者只有男工,不過,雇主能由歧視女性獲得滿足來彌補利潤之減損。如果產品市場的競爭性極強,有歧視偏好的雇主將被市場所淘汰,因為歧視成本使其生產成本提高致其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削弱到虧損地步。因此,要消減雇主的歧視程度,最好的方法是促進產品市場的競爭性,讓「歧視成本」增加而自然地逼使雇主「自動」減弱歧視。不作此圖而妄想以法令「強制」壓迫,雇主會以各種方法來表達其歧視偏好,使受歧視者「身心」皆受到傷害,而因舉證困難,法令難免形同具文,極可能反使受歧視者所受的傷害更大。
值得一提的是,台灣耳熟能詳的「同工同酬」應只是一個理念而已,現實社會裡可能永遠看不到。一來「正常情況下,男女工作同樣時間可獲同樣產出」這種同工的定義,實在難以測量,即使在「有形物品」的產出都有困難了,遑論「無形物品」的「服務性」產品!二來歧視偏好特強的雇主,其同工不同酬的現象可能根本看不到,因其根本不僱用被其歧視者,或給予受僱者外人看不出來的「不同工」之工作歧視(等於降低報酬)。三來勞工法令對男女工的不同規定使同工變為極複雜觀念,而工作報酬的種類繁多(如年終獎金、福利、數年後升遷機會等等),也使同酬幾乎不可能測度,何況若將「非金錢性」的心理「主觀價值」再考慮進來,就更不可能估算了,連能否計算都有困難,那能求取相等之比較?
消費者、受僱者歧視力更大
一般人的焦點都放在雇主的歧視上,其實消費者和受僱員工的歧視偏好之「力量」更大。舉例言,如果顧客們(消費者)都偏好男性店員,即使雇主完全不具性別歧視,為了生意還是不得不僱用男工。同理,一家工廠裡,如果受僱者絕大多數有性別歧視偏好,除非能「完全隔離」,否則縱使雇主無歧視偏好,他(她)還是被迫必須僱用全部「同性」員工,如此一來,雇主也應是受害者呢!同樣地,欲消除或降低消費者及員工的歧視偏好,最有效的方法還是市場競爭性的擴大,一旦商店和工廠一多,選擇機會增加就比較容易達到目標。不過,由於市場根本不可能達到「完全競爭」,因而歧視也就不可能在人世間「完全」消失,只能求取程度上減低的效果而已。
上文就雇主歧視為例可知,歧視者是很有可能也會傷害到自己的,若要使歧視行為不至於反傷自己,歧視者的相對經濟力必須大於被歧視者的相對人數,這是貝克將歧視分析擴及「弱勢團體」的應用之結論。舉例言,美國黑人數目較白人少,只要白人的經濟力較大就可保有歧視偏好;但南非的黑人占多數,南非白人的「相對經濟力」必須超過黑人在「人數上」的相對優勢,才能擁有歧視偏好,亦即,若南非白人只占百分之十,則其經濟力需為有色人種的九倍以上才可以享受「種族歧視」偏好。觀諸南非的民主化演變過程,最後終能舉行全國民選總統,恐怕貝克的論點最有解釋力。
總之,歧視不止限於性別、種族而已,美醜、胖瘦、高矮……等等也都有可能存在歧視,因為歧視的產生根源在於「人的主觀判斷」啊!準此,要將此課題以硬梆梆的「法律」來解決,恐怕不只是緣木求魚而已,諸多想不到的不良副作用也許就會出現,在「兩性工作」的歧視問題上也不例外。以目前擬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言,如果不能將那些「多此一舉」的規定去掉,也希望不要進一步規定「嚴苛」的限制條件,譬如工作場所應有某一百分比的女工等等,否則台灣民眾可要吃不完兜著走了!
—原載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聯合報》
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