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技術進入審判席 ——呼籲「思科」以人道和解回應歷史責任

作者:矽谷姥爺(基督徒郭律師)

(編者注:本文章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意見。)

2026年4月28日,美國最高法院就「思科案」(Cisco Systems, Inc. v. Doe I)舉行口頭辯論。表面上,這是一場圍繞《外國人侵權法》(Alien Tort Statute, ATS)適用邊界的法律爭議;更深層次上,它提出的卻是一個關乎現代文明的根本問題:當技術被深度嵌入國家機器,並被用於識別、追踪、壓制特定群體時,技術提供者是否可以完全退回「中立供應商」的位置?

在法庭上,思科一方強調:公司出售的是通用網路技術,產品用途由客戶決定,美國法院不應無限擴張ATS責任,否則可能製造外交政策風險,並削弱美國企業全球競爭力。然而,多位大法官的提問直指問題核心:如果企業不僅銷售標準化產品,而是被指控根據特定政治鎮壓需求進行深度客製化、優化、協助部署,那麼這是否仍只是普通商業交易?其中一個極具分量的問題是:外國政府可能對美國司法不滿,這本身是否足以成為美國法院放棄審理嚴重人權指控的理由?

這場辯論顯示,案件真正觸及的,不只是法律科技問題,而是美國司法體系如何面對全球化時代企業責任的新邊界。

一、ATS:一部古老法律,為何在數位時代重新甦醒

《外國人侵權法》誕生於1789年,原本極少被使用。但在過去數十年中,它逐漸成為國際人權受害者嘗試在美國法院尋求救濟的重要路徑。 ATS並非直接創造新的權利,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允許外國原告針對違反「國際法明確規範」的行為,在美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問題的關鍵因此不只是「是否造成傷害」,而是:企業是否明知其協助行為將服務於嚴重迫害?是否有「協助與教唆」(aiding and abetting)?參與程度是一般銷售,還是客製化深度支援?

最高法院近年來在ATS問題上趨於謹慎,尤其強調避免過度域外擴張。但謹慎並不等於徹底免責。換言:美國法院或許不會為所有海外不公打開大門,但若美國公司在美國境內作出關鍵決策,並被指與嚴重迫害有實質關聯,法律與歷史都不會輕易忽視。

二、IBM與納粹德國:技術中立神話的歷史警告

今天人類討論「技術中立」,並非第一次。

二戰期間,IBM旗下打孔卡技術曾被納粹德國用於人口統計、身分分類與行政效率提升。歷史研究者指出,這類技術工具在識別猶太人、追蹤群體、提升國家壓制效率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當然,歷史學界對IBM責任邊界仍有爭議,但這案例留下的核心警示極為清晰:

人口登記可以變成篩選工具;

數據管理可以變成追蹤系統;

網路架構可以變成社會控制基礎架構。

科技本身或許沒有意識形態,但科技進入製度後,可能迅速成為制度力量的倍增器。

因此,「我只是提供工具」從來不是絕對安全的道德避風港。

歷史最終追問的,往往不是科技能做什麼,而是技術提供者是否清楚自己正在幫助什麼。

三、雅虎中國案例:企業如何在危機中選擇另一條路

2000年代,雅虎因向中國政府提供使用者訊息,導致記者師濤等異議人士遭判刑,引發國際輿論強烈震動。

雅虎最初同樣面臨「遵守當地法律」的辯護邏輯。

但現實證明,單純法律防禦並不足以修復全球信任。

最終,雅虎選擇了更具建設性的路徑:

與受害者家庭和解;

設立人權基金;

公開致歉;

在製度層面推動企業人權政策改善。

這項選擇並未完全消除爭議,卻改變了企業在歷史中的位置。

雅虎至少證明:

和解不必等於承認全部法律責任,

卻可以是一種成熟的風險控制、品牌修復與道德回應。

從這個意義上說,雅虎提供的不是完美答案,但卻是一條現實可行的企業轉向路徑。

四、思科此刻面對的,不只是勝負,而是歷史定位

思科長期以「連結世界」為品牌核心。然而,連結本身並不天然等於自由。

如果連結服務於開放社會,它可能促進知識傳播;如果連結服務於高壓系統,它也可能強化數位極權。

本案之所以重要,正在於它迫使全球科技業面對一個越來越無法迴避的問題:

在AI、大數據、監控系統時代,企業是否仍能將自己定義為「純粹中立的基礎設施提供者」?

未來的世界不會只審視企業季度財報,也會審視:

你幫助誰更有效率?

你降低了誰的自由?

你是否在可預見風險面前主動止步?

五、守望者原則:從法律責任走向文明責任

若僅從最低法律標準來看,企業或許可以爭辯自身行為邊界;但從文明倫理來看,標準更高。

《以西結書》中「守望者」的比喻提醒後世:若守望者見危險將至卻沉默,其責任並不因「未親手傷人」而消失。

現代社會的守望者,不再只是城牆上的哨兵。掌握數據、演算法、基礎設施者,同樣可能承擔守望責任。

當企業已能合理預見某些技術用途可能導致系統性迫害,「程序合規」未必足以取代「倫理判斷」。

六、結語

基於法律風險、歷史經驗與全球品牌價值,思科是否可以考慮:

第一,主動探索人道和解機制。

將無止盡對抗轉向建設性解決,降低長期聲譽損耗。

第二,設立獨立受害者支持基金。

用於醫療、心理援助、法律支援與家庭救助。

第三,建立全球技術人權審查制度。

包括高風險用途識別、出口倫理評估、外部監督與透明揭露。

第四,以本案為契機,成為科技人權治理標準制定者。

與其被動承受歷史定義,不如主動參與未來規則塑造。

和解,並不必然意味著承認所有指控;但拒絕一切反思,也可能讓企業失去定義自身歷史角色的機會。

發佈:2026-05-01 13:54 | 修改:2026-05-01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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