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香港式法治——政治執法寧枉毋縱 經濟規管鬆散怠慢

【2023年09月29日訊】 《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至今囚禁超過1000日,失去他最為珍重的自由,不過他的消失也讓人看到,香港已進入平行時空,一面是國安嚴控的政治鎮壓,一面是鬆散怠慢的管治格局。

他失去自由,是由於和平集會和遊行原來需要警方事先許可,否則即屬違法。第一次是2019年8月18日的「煞停黑警亂港、落實五大訴求」集會(約170萬人參加);另一次是2019年10月1日的「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參加者超過10萬人);第三次是2020年六四集會。他三次都成為檢控對象,每次判刑9個月至13個月不等。還有,他身陷囹圄,也由於《蘋果日報》違反租約,他將自己名下一間公司搬進報舘的一個房間,被當局控以欺詐罪,最後判刑五年九個月。

當然,這一切都源於他的辦報人身分—《蘋果日報》的創辦人、最大股東和領導人。他被控以幾項國家安全罪行,由煽動到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都與《蘋果日報》刊登的言論有關。儘管他從不呼籲暴力抗爭,警方也找不出他勾結了什麼外國勢力(除非指外國受訪者),但卻要還押候審三年才正式開庭審訊。更甚是,在未有裁決之前,《蘋果日報》已於兩年多前因國安調查行動已被迫倒閉,而黎智英三個銀行戶口的資產,以至《蘋果日報》的股權,均按照《國安法》全部凍結,完全無須法庭裁決。

反觀特區政府面對一些涉嫌違法的舞弊行為,執法行動卻非常鬆散。例如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綠石數字資產平台」(JPEX),兩年前公開營運,去年更發行虛擬貨幣,並通過長期鋪天蓋地的廣告宣傳,引誘散戶入市。但一直以來JPEX未經發牌也無申請牌照,當事人甚至無須向當局登記個人資料,即可經營,在不受監管下,收取投資者的金錢自行運作。至今報稱被詐騙的金額接近15億元,但當局連經營者是誰也不確定,更不說拘捕歸案。

至近日,證監會才亡羊補牢,公布四份名單和四項措施,也等於承認過去監管不力,當中有否涉及人為疏忽,造成投資者損失,也值得深究。不過,證監會今年六月才有權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而誤導廣告和經營手法有問題,早已有之。政府早該立法加強規管,立法會也該督促當局迅速行事,保障投資者利益,奈何立法會只是配合政府施政的橡皮圖章,缺乏民意壓力下,當局慢條斯理,也就理所當然了。

其實證監會無權監管之前,不等於法律真空,一些執法部門實難辭其咎。例如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的訛騙調查組及情報組,目的就是打擊詐騙活動,而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更專門負責跨境科技罪行。他們何以後知後覺,任由騙案在光天化日下發生?發生後,何以不能如對付黎智英那樣凍結資產,禁止騙徒運走投資者的款項?據知國安部門連企業虛報資料騙取疫情期間政府的資助,也參與調查及檢控,何以對一宗涉及十多億元、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騙案,可以無動於衷呢?

又如上市公司創辦人梁鳳儀,被控挪用公司款項超過七千萬元,罪成的最高刑期達到10年,但候審期間不但可以保釋外出,更可以自由離港,並居留於香港無法引渡罪犯的加拿大。反觀黎智英的政治控罪,未經審訊,早已令他失去自由、財產和事業,過百萬讀者失去一份報章,兩者何以有天淵之別?

再看紅山半島獨立屋的僭建問題。根據網媒《集誌社》的調查報道,78間臨海獨立屋,起碼22間有僭建物,以增加樓宇面積,興建游泳池等,也有佔用公地作私人用途。僭建者的所作所為,符合法官對黎智英違反租約的兩項定罪原則,一是隱瞞違反契約,二是行為目的是「自肥」或「自我方便」,即從中取利。其中屋主有身分特殊者,如全國政協委員之類,看來也該遭到法官對黎智英的同樣指責,批評他利用其地位令執法部門投鼠忌器、自我矮化,不敢突擊巡查,因此需要加刑。

換言之,香港如果只有一套法律,上述行騙者及僭建者該與黎智英的命運相同,判以詐騙罪成,並且加刑重罰。倘若網開一面,不作刑事檢控,法庭亦不予嚴懲,又如何彰顯法治,以示香港的執法和司法有規有矩,不會因人因事而異,造成政治控罪寧枉毋縱,經濟罪案卻寧縱毋枉的畸怪現象?

轉自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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