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川普稱當選後或動用《叛亂法》

【2023年12月23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編譯)近日,前總統、共和黨2024總統候選人唐納德‧川普表示,如果他再次當選,他可能會動用民兵或武裝部隊來鎮壓暴力和搶劫。他的法律依據包括統稱為「叛亂法」(Insurrection Act)的五條聯邦法律。

川普總統顯然是在設法應對如2020年的「黑命貴」(Black Lives Matter,簡稱BLM)運動和「安提法」(Antifa)事件,這些騷亂主要發生在由「進步」(progressive)官員控制的城市和州份,而這些官員未能對騷亂採取有效行動。

眾多左翼媒體宣稱川普總統的言論是危險和獨裁的。然而,它們卻選擇性地忽視背後複雜的真相。

本文將從法律的視角,客觀探討依照《叛亂法》,總統究竟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叛亂法》的法律作用

眾所周知,美國從未有過國家警察部隊。根據美國憲法,大部分執法工作由州負責,而毋需聯邦插手。聯邦警察一般僅限於履行狹窄的職能,例如在聯邦土地上開展行動和保護聯邦建築等。

這可能是美國歷史上從未出現過絕對獨裁者的原因之一。在歐洲,野心勃勃的政客曾利用國家警察部隊作為強加其意志的工具,如二戰時期德國納粹黨黨魁阿道夫‧希特勒(Adolph Hitler)。事實上,國家警察部隊的不少職能是由聯邦調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簡稱FBI)完成的,這也導致FBI的影響在全國範圍內無所不在。

《叛亂法》是美國聯邦政府不參與地方治安管理這個一般規則的少數例外之一,因而具有其它法律無法替代的重要意義。

《叛亂法》的主要構成

《叛亂法》由《美國法典》(the U.S. Code)第10編第251至255節組成,共5節。各節主要內容分述如下:

第251節允許總統使用民兵和武裝部隊協助各州鎮壓叛亂,前提條件是該州請求聯邦幫助。第251節執行了憲法保障條款(guarantee clause,第IV條第4款)的部分規定。保障條款規定並授權美國政府保護各州免受內部暴力侵犯,同樣只有在該州請求聯邦幫助的情況下才能實施。

川普總統可能無法利用這個部分來鎮壓民主黨各州的暴力事件,因為這些州的官員不太可能請求聯邦幫助。例如,2020年俄勒岡州波特蘭(Portland)市發生嚴重騷亂,時任總統川普提出了聯邦援助,然而該州州長和市長讓他不要插手此次事件。

第254節規定,總統在根據《叛亂法》動用民兵或武裝部隊之前,「應通過公告立即命令叛亂分子在限定的時間內解散並和平退到自己的住處。」這只是在聯邦軍隊進駐之前給暴民提供一個解散的機會。

第255節明確規定,《叛亂法》適用於關島(Guam)和維爾京群島(Virgin Islands),與各州無異。

第253節

如果川普總統不打算順從民主黨籍州級官員的意願,他將不得不使用第252節或第253節。為了行文方便,我們先來看一下《叛亂法》253節。

第253節授權總統在兩種情況下使用民兵或美國武裝部隊。一種情況是州政府阻止聯邦法律的實施。這是應對第252節的部分內容,我們將在下文中詳細探討。

另一種情況更有意思,它允許總統在以下情況下出動軍隊:州內暴力行為「嚴重妨礙了該州法律和美國聯邦法律在該州的執行,致使該州任何部分或任何階層的人民被剝奪了《憲法》規定的、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特權、豁免權或保護,而該州的合法當局無法、未能或拒絕保護該權利、特權或豁免權,或給予相應保護。」

概而言之,要讓總統根據本節條文採取軍事行動,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暴力行為;(2)阻止人們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以及(3)州和地方執法機構不保護這些權利。

如果奉行「覺醒」主義的州立大學官員們對暴民阻止保守派學生行使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視而不見,本條款就有可能適用。如果地方政府拒絕阻止受哈馬斯煽動的暴徒摧毀猶太教會堂,從而干涉宗教自由,那麼這一條亦有可能適用。

川普總統所考慮的2020年多州暴力事件大多不屬於那種侵犯「《憲法》規定」的權利的事件。《憲法》要求州政府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然而並沒有列出針對流氓搶劫或砸碎窗戶等暴力行為的具體權限。

第252節

《叛亂法》第252節主要內容如下:

「當總統認為非法阻撓、結社或集會,或反叛美國政府,使得通過正常司法程序在任何州執行美國法律無法取得實際成效時,他可以徵召任何州的民兵加入聯邦軍隊,並使用他認為執行這些法律或鎮壓叛亂所必需的武裝部隊。」

在這裡,「美國法律」一詞指的是聯邦法律,而不是州級法律。一般而言,普通的騷亂和搶劫屬於違反州級法律而非聯邦法律的行為。儘管聯邦刑法在過去幾十年中已大幅擴展,然而聯邦政府在管制困擾民主黨管理城市的暴力事件方面能走多遠,仍然存在嚴重的憲法問題。

因此,要運用《叛亂法》第252節條文,總統必須指出具體違反聯邦法規的行為。襲擊美國法院就是一個例子。另一個例子可能是暴徒試圖恐嚇最高法院法官,涉嫌違反聯邦法律,如2022年6月,一名來自加州的男子在馬里蘭州因涉嫌意圖殺害最高法院共和黨籍大法官布雷特‧卡瓦諾(Brett Kavanaugh)而遭到警方逮捕。

此外,第252節條文僅適用於「通過正常司法程序」執行法律變得「無法取得實際成效」的情況。據推測,這意味著法院沒有開放和運作。僅僅對法律執行方式存在分歧可能還不夠。

一些人反駁說,總統擁有解釋第252節條文的不受約束的權力,因為「只要總統認為……。」他們指出最高法院一個非常古老的案例,1827年的「馬丁訴莫特案」(Martin v. Mott)。該案判決指出,總統是何時使用《叛亂法》賦予他的權力的「唯一和專屬法官」。

然而「馬丁訴莫特案」並沒有像今天這樣解釋第252節條文。該案審查的是總統在發生外敵入侵而非國內暴力時召集民兵的權力。應對外敵入侵所帶來的風險與國內治安所帶來的風險顯然是不同的。

法院不太可能允許總統無限制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還有其它考量:

法院幾乎從不裁定聯邦官員可以為所欲為、不計後果。即使官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然而這種裁量權幾乎總是有限度的。

「馬丁訴莫特案」的前提是,總統將始終具備「高尚品質……公共美德以及對公共利益的誠實奉獻」。然而,1827年以來的漫長歷史已經徹底推翻了這個前提!

《叛亂法》是聯邦不負責國內治安的一般規則的例外。法官通常會對一般規則進行廣義解釋,而對例外情況進行狹義解釋。

概而言之,《叛亂法》可能是防止「覺醒」主義官員與暴民合作鎮壓特定憲法權利(如言論自由、宗教自由、陪審團審判以及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的可行性替代方案。

當然,《叛亂法》可能不是應對普通騷亂和搶劫行為的可行性方式。鑒於全國範圍內各地治安的複雜歷史,這也不應該是常規性應對措施。

作者簡介:

羅伯特‧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於科羅拉多州丹佛(Denver)市的科羅拉多獨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理學高級研究員,知名憲法歷史學家,曾任憲法學教授。他著有《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3版,2015年)一書。他還是總部位於首都華盛頓的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組織編寫的《美國憲法傳統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 2014)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 What President Trump Could—and Couldn’t Do—Under the Insurrection Act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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