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經濟大師神髓錄》

吳惠林:第二十五章 最適自然資源使用量的決定

—寇斯定理的應用

【2024年05月06日訊】

資源有限,慾望無窮

一般通用的基本經濟學教科書,開宗明義就告訴我們「資源有限」、「人的慾望無窮」,於是才有經濟學的出現,也因而經濟學理就在分析「人的選擇行為」。這其中所涉及的也就是「稀少性」(scarcity)這個特性,它是指相對於人的慾望而言,資源是稀少的,亦即必須支付「代價」。當然,基本經濟學中也並不否認在某個時候總有「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資源,但這也就是不必支付代價的「物品」。為了作嚴格區分,乃有「經濟財」和「自由財」之稱謂,前者指有代價的財貨,後者則是免費的。截至目前為止,「空氣」、「陽光」和「水」三種人類必需品,相對而言都還傾向於自由財。不過,跟以往年代相比,連這三種本是「自然存在且取用不盡」的資源,也逐漸的必須支付代價,由繳納水費是如今司空見慣的,即可見一斑。

即使這三種資源都已逐漸變為稀少了,更遑論其他資源!但是,我們也不要忘了,經濟學中稀少性的真義是「有代價的」,也就是供給相對於需求是稀少的,因而才要付出代價,對於那些沒有被人所需求的物品,即使其數量並不多、甚至絕對量很少,也不能稱之為「稀少」。在這樣的定義下,晚近問世的一些著作,對於「稀少性」的批評就顯得有些牛頭不對馬嘴了,例如保羅·皮爾澤(Paul Zane Pilzer)在一九九0年出版的《點石成金》(Unlimited Wealth),就以「技術進步無窮盡」(該書中稱為「經濟煉金術」)來否認人世間存有稀少性;而史可生在一九九一年著作的《大審判》一書,一開頭就以實際社會中的商店堆滿了貨物,以及個人對某一種商品總有某一限量需求量以致東西會有剩餘來駁斥稀少性假說。這兩位作者所批判的「稀少性」,實在並非本文開頭所定義的基本經濟學裡的稀少性,何況若將時際無限延伸,深不可測的人類慾望還是有可能遠超過鍊金術的進展的。話雖如此,這兩本書的作者卻也無意中透露了一項重要訊息,那就是透過技術的進步,資源的使用及創造「很可能」永無止境。

相對於這種「樂觀」的看法,卻早有另一種極端的「悲觀」論調出現,就以一九七二年春季問世的《成長的極限》(The Limits to Growth)來說吧!羅馬俱樂部(The Club of Rome)的作者群就以計量模型估算出資源耗竭的時日,這曾給世人帶來無比的震撼力,正巧的是,一九七四年第一次石油危機發生,更加深世人的恐懼感。此後討論自然資源和環境危機的著作、會議就如雨後春筍般湧現。雖然羅馬俱樂部不久之後再出版另一書修正原先那麼悲觀的論調,但對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關心卻已經散布在人世間,而環境經濟學、資源經濟學也普遍受到重視、甚且蓬勃了。直到現在,對環境資源各抱持悲觀和樂觀兩種極端論者仍為數不少,樂觀者如上所引兩本書之作者;悲觀者甚至引述老子《道德經》及熱力學中「能趨疲」定律,來強調「民胞物與」、「對天地萬物無私」才能「永續發展」,旨在告誡世人要珍惜萬物(包括植物、動物等等所有物種),才能成就世代人的永生。這種分析法似乎又推翻了基本經濟學裡「自利」(self-interest) 的假說,其實經由另一種分析又可保住這種假說(見中華經濟研究院《經濟前瞻》季刊,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第三十號張清溪的文章),此非本文主題,此處不予再論。

無論如何,只要人還存活在地球上,環境資源的討論就會持續下去,不論何種觀點都能言之成理,也當然難以判定對錯。不過,這些論辯的一個共同點是:都承認自然資源已成人類的重要課題。而它們之所以重要,就是人類終於「明顯」的必須支付代價了,以經濟分析的角度看,其實就是簡單的顯示,自然資源的供需變動已達有「正價格」解值的時候了。一個重要問題是:價格機能的運作能夠避免自然資源的消失嗎?能否得到「適當」的用量而使自然資源生生不息?這個問題在《孟子》中的「斧斤以時入山林,林木不可勝用也」如此詞句似可得知,早在那麼久遠的時代就已有解答的「方向」了。不過,經過這麼多風風雨雨的諸多世代,似乎這個問題也仍然停留在理念的境地,誰也無法提出一個說服所有人的「標準」,而「確實」方案,也只能在「效率」(惜用)、「強制保護」等等層次上繞圈圈。

外部性、社會成本的出現

在基本經濟學的發展上,很明顯且嚴謹的將自然資源(或環境)課題納入,大約始自一九二0年庇古的《福利經濟學》一書。他是發現一般生產行為在使用生產因素(包括自然資源)時,對自然資源造成破壞(如污染空氣、水源),進而減損了生產者以外其他人的福利。如此一來,「外部性」和「社會成本」這些名詞就進到經濟分析領域,於是將當時任由「市場機能」運作可以達到最大「社會效率水準」的準則推翻掉了。雖然這種外部性爭論原先似只在意「資源使用效率」到底任由市場操作或須「人為干預」對社會最適當,卻也明顯地警示人類,由於一般生產行為的不斷進展,自然資源已經不再是「無窮無盡」的自由財了,而且在「生產」和「消費」兩種用途上面臨「取捨」。我們知道,這個課題廣義來說涉及時際、世代間,但若要將所有的因素統統納入可能是「無解」的,比較實在的還是採取「短視」的作法,將主題限於現代人的幸福以及現時資源的有效率使用。

經由如此的限定後,解決外部性課題也就等於解決「社會最有效率資源使用量」如何決定的問題。由於資源使用附著於生產行為,因而也等於求取最適生產量的課題。在庇古的眼裡,「外部成本」必須「內化」給行為人(亦即生產者),於是經由對生產者課徵等於外部成本數量的「稅」,就可得到社會的最適生產量或資源最適使用量,情況如圖一所示。如果任由市場機能運作,生產者只會計入自己的成本(private cost, PC),而邊際私人機會成本線(MPC)就是該產業的供給線,它與需求線(邊際收益線,MB)的交點即可決定均衡產量QP和價格PC,但因QP產量時,該單位產量產生了ab數量的外部成本,對於社會而言,效率點應是邊際社會成本(私人成本加上外部成本)線MSC和MB線的交點C,如果不將外部成本內化,全社會將有abc這麼多的「無謂損失」。庇古認為(也是一般人的想法),應由政府出面從事對生產者課徵等於外部成本的稅,來達到社會均衡點C的任務,結果是產量減少而產品價格提升,但社會效率點卻達到了。這個時候,即使政府能正確估出外部成本數額,且有能力強徵稅收,消費者仍須負擔PcPs這個部分的稅收,生產者和消費者兩者所分攤稅收的數額大小,視需求線的價格彈性而定。因此,由政府出面課稅解決污染而得到最適資源耗用量,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都將分擔費用,此與「使用(資源)者付費」原則是相符的,畢竟生產者是直接使用者,而消費者(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受污染居民)是間接使用者。如果政府將所課的稅用來「補償」受污染居民所受的損害,結局似乎就很完滿了。

不過,這種辦法卻有難題在,先是外部成本難估,其次是生產者也許「遊說」政府官員來低估外部成本,再來是政府為何認定空氣(即資源)的產權是屬於居民?如果產權屬於生產者,而居民願意付費給生產者使其減產、甚至關廠又如何?這些盲點的修正可用「寇斯定理」達成。依寇斯定理所推演的方法,就是政府出面當中間人,或是設立法庭,而後召集兩邊當事人進行協商,無論產權判定給那一邊,只要明確,則最適產量和價格都是一樣的,這個方法也就是政府負責「創造」市場以及決定產權歸屬,而後交由市場機能去運作。

設定明確污染權

我們可由圖二來說明,圖中MB和MC與圖一相同,最適解也是相同,區別所在是圖一由政府來主導,但很難達到這個適當解,圖二則由兩邊當事人自行協商,較可能得到該值。如果政府將污染權判給居民,則生產者將生產到圖二中C點,產量為 ,在此產量之前,生產者補償居民的索賠之後仍有餘裕,而 之後則得不償失,於是生產者不會將產量擴大到超過 點,圖中的斜線面積是淨利益,視雙方談判協商能力的高低而決定誰分得多。相對地,若政府將污染權判給生產者,由於小於 點時,居民只願付給廠商MC線內的費用要求廠商生產某一數量,而廠商的生產卻能得到MB線內的好處,因而居民付不出要求廠商生產小於 點產量的應有費用;而一旦產量超過 點,居民就願意支付MC與MB間的費用要求廠商減產,直至 點產量為止。因此,應用寇斯定理,市場機能又能復活而使最適社會效率點的產量達到,而最適資源使用量也自然可以得到了。

寇斯定理的先決條件是「結合」雙方當事人的「交易成本」必須等於零或「極小」,而現實社會裡,單是組織猶如一盤散沙的居民就非常困難了,遑論促使談判順利進行!因而似乎該法只是紙上談兵的「理想」而已。不過,若進一步去想,污染問題之成為社會問題,環保運動之所以出現而須予以正視,就是已經有團體組織出現,那麼不就是顯示當必須解決此問題時,交易成本已經很低了嗎?台灣鹿港杜邦事件、林園事件、貢寮核四廠事件都可為例證。所以,寇斯定理在台灣這兒以及其他類似情況的地方之無法應用,關鍵恐怕不在交易成本的太高,而是在政府既是「裁判」又兼「球員」的雙重身分,以致「公權力」淪喪的緣故!

—原載於一九九三年四月十日《經濟前瞻》第八卷第二期。

—二00四年十月修正

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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