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3年08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林哲香港報導)首宗針對香港《港區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終審上訴於8月22日裁決。香港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被控「煽動分裂罪」已於2022年入獄,即使他已認罪,香港終審法院本次的裁決未讓他獲得「認罪扣減3分1刑期」待遇,他最終被判囚5年。
外界預計,這一判決將為香港《國安法》案件設下量刑門檻。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事件影響非常深遠,法庭減刑的結果趨於不確定,等於擴大蔓延恐懼和寒蟬效應,對香港極為不利。
認罪也未獲減刑
本案早前在香港區域法院審理時,原審法官胡雅文裁定案件「情節較輕」,以監禁5年半為量刑起點,計算認罪扣減後原判監3年8個月。但控方稱,判刑受《港區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5年以上」,最終法官改判被告監禁5年。
呂世瑜不服,就刑期提出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庭稱香港本地法律必須以維護國家安全的目標與《國安法》並行,如有不一致之處,則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其後呂世瑜提出終極上訴,8月22日被終審法院駁回。終院稱《港區國安法》第33條不容許依賴與該條文無關的減刑因素,例如本案中的認罪。
桑普:擴大恐懼跟寒蟬效應
法律界人士、時事評論人桑普對大紀元表示,這次終審法院的判決結果非常糟糕,根本不再沿用通常「認罪會減刑三分之一」的規定,而是賦予《國安法》指定法官先決定檔次、後把刑罰拉高的情況,對於香港人權有很大傷害。
案件在終院審理的其中一個爭議點是,《港區國安法》第21條中,「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呂世瑜一方爭議「5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屬強制性,認為「5年以上」屬量刑起點,非最低刑期。
桑普指出,這個跟香港普通法原則不一樣,因為中國的刑法裡,很多規定都是用不同檔次的刑法來做規定,比如「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用這些形容詞來劃分。如果這樣,各級《國安法》指定法官可以恣意認定,完全沒有客觀標準,導致被告對預料刑期產生更高不確定性,也讓外界更加質疑法官的宣判。
這次終院頒下判詞稱,《國安法》列明,如《國安法》與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處,則優先採用《國安法》,該原則適用於有關判刑的條文。
桑普直言,這次判決結果對未來影響一定非常深遠,等於說藉由中共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一個成文法,抄襲中共有關刑法的表述,讓香港各級法院緊跟終審法院的判決。香港終審法院法官,不敢去違背《國安法》的有關規定,讓中國有關法律的建構架接在香港普通法的理解裡,導致非常畸形的一個結果。
「我相信刑法對於被告處理的刑罰幅度,等於會越來越高,每一個被告認罪所獲得的減刑結果趨於不確定,等於讓恐懼跟寒蟬效應擴大蔓延,對香港極為不利。」
終審法院予《國安法》迫害港人通行證
本次香港終審法院判詞駁回上訴庭部分內容,包括上訴庭忽略「更生」因素;以及上訴庭稱可參閱大陸法律,但終院認為只能採納與《國安法》直接相關資料等。
桑普認為終審法院判詞有一定正確性,但他指出:「終院對高等法院的小修小補都是花拳繡腿,都不堪一擊。」終審法院的法官是完全按《港區國安法》的有關規定去做文義解釋,根本無助於減少《國安法》對於香港人權的迫害,而且等於是給予通行證。判決亦不助於對《國安法》進行任何的違憲審查。
「等於說終審法院不從人權角度來去處理這件事,只是緊跟著極權者的鼻子來起舞,無助於現在人權被《港區國安法》打壓的狀況,反而是默認了其『威力』。」
變相鼓勵告密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3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它案件的」,以上三種情形犯罪行為人能減輕處罰。
桑普指出,《國安法》案件中「犯罪中止」情況少有,被告被抓後認罪也不算自首,所以法庭在變相鼓勵互相揭發。
「我不會覺得會逼到大家不認罪,因認罪有可能有好處。但是現在是鼓勵你去立功,就等於說你揭發他人,才能夠讓自己減到低於5年的刑罰,甚至是免刑,那就等於變相鼓勵大家告密,文革式告密文化會在香港越來越旺,會形成一個滑坡效果。」
《國安法》被判入獄的第四人
呂世瑜並非知名的民主活動人士,他是根據《港版國安法》被判入獄的第四人。呂世瑜今年26歲,是香港理工大學工程專業本科生。他在2020年9月被警方首次拘捕,原因是警察在他住處發現了一把用於自衛的胡椒球槍、一根可以伸縮的警棍、兩把軍刀和防護服等。2021年4月,檢方指控呂世瑜在自己管理的社交平台Telegram上出售武器,並發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據早前報導,辯方向法庭表示,呂世瑜的中學老師評價他是一個有責任感的學生。呂世瑜在給法官的信中說,他在2019年參加的是一次合法的抗議活動,本意只是希望港人的意見能夠得到尊重。在發生反送中運動時,自己作為一個有衝動、有理想的年輕人,很難置身事外,他對「香港的愛」並不亞於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