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的幸福力——新生活經濟學

吳惠林:第四章 經濟學第二原則——理性自利

【2023年09月10日訊】在前面章節裡,我們往往強調「個人」的自由選擇,究竟個人是以什麼原則在作選擇的呢?答案最好是由每個人自己回答,不過,我們也可以由歸納的方式得出一般性的準則。自有經濟學以來,開宗明義幾乎都由「人的欲望無窮,資源有限」開始,強調人的「自利」(self-interest),人們也都認為這是源自於亞當.史密斯。而史密斯的《原富》一九三七年英文版的第十四頁(二000年版中譯本第三十頁),這樣寫著:「我們每天有得吃喝,並非由於肉商、酒商,或是麵包商的仁心善行,而是由於他們關心自己的利益。我們訴諸他們自利的心態而非人道精神,我們不會向他們訴說我們多麼匱乏可憐,而只說他們會得到什麼好處。」

在這一小段文字中,一針見血地將「自利」的人性勾勒得甚為傳神;從此以後幾乎所有經濟學的討論裡,都假定「自利行為」的存在,但往往忽略或排斥利他行為。也就因為如此,許多社會學者和心理學家,以及馬克思主義者和社會主義者,都認為經濟自由哲學所假設的人之行為模型有缺陷,於是拒絕接受。不過,亞當.史密斯的《道德情感論》(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一八五三年版本第三百二十一頁(二00九年版中譯本第三百頁)中,有這樣的敘述:

「每一個人都更顯著地感覺到他自己的快樂與痛苦,甚於感覺到他人的快樂與痛苦……,在他自己之後,他自己的家庭成員,那些通常和他生活在同一屋子裡的人,包括他的父母、他的小孩、他的兄弟姊妹,自然是他最溫暖的情感對象。他們自然是,而且通常也是,對其幸福與否,他的作為必定最有影響的那些人。」

這裡所描述的,是「個人」在家庭裡,具有「利他性」。所謂的利他,係指某一個人的行為結果對「他人」有利,如此,上文引述的肉商等不是都有極強的利他效果嗎?所以,「利己」、「利他」的爭論,關鍵點應在「人心的主觀意志」,或者說是否行為人自願、油然而生且不求回報的。對於自己,「自利」、甚至於「自私自利」求取自身幸福,應該不可能是被迫的;對於家人、親戚朋友,甚至是自己喜歡的人,出自內心的主動利他,也應很自然。不過,對於眾多的陌生人,我們可能會主動而不計代價地利他嗎?雖然我們希望人人都有博愛、利他心,但回歸現實人間,卻是讓人失望的。

「人不為己,天誅地滅。」幾乎是現代人的座右銘,儘管大家都批評自私自利,但現實卻是如此,經濟學家於是探究自利行為。名聞全球的華裔產權名家張五常教授認為,自利行為可由三個角度體會:一是利己的行為也可以利他,這在上引的史密斯名言裡已明示了。二是「自私是會損人利己的」,此與寇斯(Renald Coase, 1910~2013),一九九一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關係密切。三是反問「假若人是不自私的,社會得到什麼好處?」

如果人是不自私的,人際間的交易成本會大減,甚至是沒有,那麼人類福祉會提升,甚至人間會成天堂。大部分的宗教都勸人放棄私心,而共產、社會主義不也以「大公無私」為基礎?只是「無私」這種境界只在烏托邦或是天堂,人間處處充斥自私自利,那就承認此事實,在此現實下,再看如何才能獲益。

張五常教授就曾對自利行為作觀察,在一九八四年二月十四日發表了〈自私對社會的貢獻〉短文,描述自私自利對社會有利也有害,但不是利害參半,而是利大於害。他深知讀者不會同意這種說法,於是舉大發明家愛迪生(Thomas Alva Edison, 1847~1931)為例證明。我們應該都同意,愛迪生對人類有莫大的貢獻。記得就讀小學時就被灌輸愛迪生是位偉人,為了研究可以廢寢忘食,是位無私、人格高超的人物。但張教授說他在一九七四到一九七七年間,曾從事研究有關發明專利權的經濟問題,蒐集了很多資料,其中對有關愛迪生的部分,他特別留意,因為他也是自小就被老師耳提面命,應效法愛迪生的偉大、無私,為社會貢獻。張教授在看過有關資料後,下評語說:愛迪生的「偉大」是對的,但「無私」卻是謊話。他發現愛迪生的自私,世界少有。愛迪生從不捐錢,對工人苛刻至極,對於自己認為無利可圖的發明,一概不理;但認為有商業價值的,就大量投資,日夜催下屬工作。

張教授說,愛迪生對發明後專利權的重視,也是少見,每次覺得外人可能盜用他的發明,就訴諸於法。如此一來,愛迪生的發明縱然是價值連城,他死時卻不富有,因為打的官司實在太多了。張教授說,有人做過估計,認為愛迪生所花的律師費用超過了他發明專利權所得到的收入,不過,這樣的結果也可以說是愛迪生將財富分享給了律師。可惜的是,律師也是高所得的一群呀!

張教授舉愛迪生這個典型的自私者對社會有偌大貢獻來印證「自私對社會有益」的論點,與上文提及的亞當.史密斯在《原富》裡所陳述的論調異曲同工,都支持「我們在市場能買到所需的貨品,可不是由於供應者的仁慈之心,而是因為他們為賺錢自利的緣故。」於是一直以來,主流經濟學不論哪個流派,就都將「自利心」作為「人的行為」準則。

不過, 我們換個角度、拉高層次想一想, 包括愛迪生在內, 如果擁有「利他心」,豈非能發明更多、更好的,且有益於眾人的新事物?若各行各業的生產者,都能以「愛心」、「善心」生產物品,豈不讓消費者更喜愛?報酬怎不會滾滾而來?而且大夥兒在生產時也充滿一片和諧、和樂氣氛,而寶貴生產資源也會被惜用,當今所謂科技新貴「過勞死」、生活緊張忙碌、壓力過重的種種毛病不是就不會存在了嗎?有沒有這種「無私」典範呢?有!另一位名聞全球、更受敬重的偉大科家愛因斯坦(Albert Einstein, 1879~1955) 就是這樣一個人。話說一九三0年時,美國百貨業鉅子Louis Bamberger和其妹Mrs. Felix出資請教育家Abraham Flexner幫忙建立一個新的科學研究所。Flexner覺得美國一般的研究所已有許多,乃建議創辦一所新型的高級研究機構,聘請世界一流的學者作研究,讓這些研究者有百分之百的獨立與自由,沒有任何教學、行政任務,要做什麼研究也是由研究者自行決定,研究所只負責提供足夠的經費。這所研究機構就是後來著名的普林斯頓高級研究所。

有人向Flexner建議聘請一九二一年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愛因斯坦,Flexner抱著姑且一試的心理,親赴加州理工學院,當面向在該處講學的愛因斯坦說明該研究所的種種,愛因斯坦很感興趣,而於一九三三年接受邀請。Flexner連忙請教愛因斯坦有何要求,愛因斯坦只提出兩個要求:一是必須接受他的助手邁耶爾且給予正式職位;二是愛因斯坦個人年薪只要三千美元,而且「若在普林斯頓一年生活不需三千美元,薪水還可以再低。」對於這兩個要求,Flexner頗感為難,第一個要求完全沒問題,但第二個要求卻完全違背常理,一般人往往是「多多益善」,能得到的報酬是愈多愈好,怎麼會有人反其道而行呢?

Flexner的苦惱,不只是覺得如此低薪實在是虧待愛因斯坦,而且對其他研究者又該如何比照呢?於是Flexner一次又一次要求愛因斯坦提高薪水,到最後幾乎是用懇求的,才好不容易說服愛因斯坦接受一萬六千元的年薪。三千和一萬六千,相差五倍多,可見愛因斯坦要求三千美元以下的年薪有多麼低,而這就是愛因斯坦日常生活的態度,覺得這個數目的金錢已能好好過日子,這也可以看出愛因斯坦的生活是何等儉樸、簡單。

愛迪生和愛因斯坦兩位都對人類社會有大貢獻,但一位「自私自利」,一位「無私利他」,終究都造成「既利己又利他」的效果,這也就引出了一個問題:是先利己再利他好呢?還是先利他而後利己呢?臺灣的學者曾有過爭辯。一九九三年四月十日中華經濟研究院出版的《經濟前贍》雙月刊中,王京明和張清溪兩位就「利己、利他孰先」為文做過辯論。

王京明引用老子《道德經》第七章「天長地久。天地所以能長且久,以其不自生,故能長生。是以聖人後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無私邪,故能成其私。」作為「唯有透過無私(不自生)的看法,到最後才能真正成就每一個人的私利。」之佐證,並且進一步引伸出「先要求每個人放棄自私自利的心,如此到頭來,反能成就每個人的私。」而為了永續發展,「無私」還應普及到萬事萬物。我們知道,無私正是利他的最高情懷呢!

張清溪則直接了當地認為「因『有私』故成其『無私』」,他把世人琅琅上口的「市場失靈」之根源歸為「無私」。如果真要解決所謂的市場失靈,把原為無私的東西,指定給特定個人,使其成為「有私」(如私有財產)是根本之道。在沒有任何公有物(或「無市場」沒有交易行為)下,擁有者需自負盈虧,會將財產作最有效率使用,使社會總福利達到最大。張清溪推而展之,認為當代內、世代間、人與其他生物、人與「無生物」之間的關係,也應是對萬事萬物的有私,才能成就當代、世代、人類與周遭環境的無私。當然,若能徹底將人類「洗腦」,洗掉「自私」天性,是可做到對萬事萬物的無私,但那已不是「人的世界」,而且也無所謂「成其私」,因為根本就沒有「私」嘛!

其實,兩位教授的論點並無差異,都認為「無私」是好的,只是張教授務實的承認當今世人是「自私」的,且是「天性」,也就是無法改變,但王京明抱持自私是可去除而導向無私的信念。不過,可以確定的是,他們兩位都沒談到自私是否會「損人利己」,或者自利和自私是否相同,甚至於自私自利是否會導致「貪婪」,似乎都站在「不害人」的基點立論。如此,是否「利己利人」或「利人利己」就不必加以討論了呢?

再回到前頭引用的亞當.史密斯那一段話, 說的是「自利心」和「愛自己的心」,後人卻有將之解釋為「自利貪婪」,但史密斯說的是「交換東西或買賣時」,「對我有利的,對你也有利」,基本上是「利己利人」的概念,和「自私貪婪」這種「利己不利人」或「損人利己」的概念是天差地遠的。而且,史密斯本人絕非自利貪婪者,他把收入悄悄捐給慈善機構,本人生活相當儉樸,開銷除了用來請朋友吃簡單的晚餐外,就是維持他小而美的圖書館,把史密斯的「自利」解釋成「自私貪婪」,是對他最大的歪曲!

經由上述可知,自利行為並不只是指「利己」而已,它也涵括了「利他」,這也就是「理性自利」往往連在一起使用的緣故,而我們也就須由「理性」這個名詞談起。

在一般的日常生活中,「非理性」或「不理性」(irrational)這個名詞到處可以看到、聽到。信手拈來臺灣社會的實例,當年郭婉容當財政部長時遽然宣布恢復證券交易所得稅的課徵,於是投資人乃從事「不理性」的抗議。當然,不理性總是與行為連在一起的;推而廣之,各種自力救濟街頭抗爭行為,以及「非法」的行為,似乎也是屬於不理性行為1。

每個人都有各自的價值判斷,無法完全一致

不理性或非理性的相反詞就是「理性」(rational), 這個名詞大家都能琅琅上口,而且似乎都有共識。但是,回過頭來想想,它的真義何在?我們是否可以作這樣的了解:社會上存在有一共同的行為準繩,合於此規範的就是理性,違反的就是非理性。如果這樣的認識可以接受的話,那麼,我們接著要問:這個準則是什麼?由誰來訂定?又,如果該準則可以明白訂定,是否永不改變,或會與時俱變?如果會隨時改變,將由誰來決定何時變及如何個變法?

在實際社會中,絕大多數的民眾大都不會去想諸如此類的問題,他們也都接受現狀,認同且安於已有的社會規範。最簡單可行的社會規範當然就是「法律」了。在各式各樣的法條中,將人民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明白條列。制定者是所謂的社會菁英,這些人被假設明瞭人性善惡,知曉每個人應該如何做才可維持社會和諧,促進全社會的進步。這也就是說,全社會的人都應該有「共同」遵行的規則,而且,違反就得受罰。單由處罰這件事來看,就知道事前就已了解有人是無法符合這些規則的,即使這些規則能夠規定得異常完美,也免不了有此情況發生,更何況往往難以訂定完美的規則,這由各種訴訟的發生、法官與律師對於法條的解釋,以及對於當事者行為的認定有所差異等等即可得知。

那麼,為何紛爭不可避免?原因當在「人」的身上,畢竟每個人多多少少都有各自的價值判斷,縱然由於後天環境的薰陶培養,彼此之間的認同度會增加,差異會逐漸減少,但終究不可能完全消失。因此,在此種了解下,非理性行為乃不可免。畢竟,社會上所形成的行為準則是一種「眾數」的概念,總是無法涵蓋每一個人。可是,這種社會上似乎「形成共識」的非理性行為,真的就是非理性了嗎?在經濟學角度的審視下,會別有一番風貌。

一個人所選擇的行為,是經過成本效益加總後的理性反映

如上所言,在正統的經濟學原理教本中,人的「理性」行為是一個重要的假設,而且被認為是一種「追求『自利』」的行為,亦即,經濟學家將人視為「經濟人」(homo economicus),意即經由成本和效益的比較之後才會選取決策。至於決策的選擇則受限於諸多因素,如可供選擇的途徑、個人的嗜好和價值觀,以及社會的規範等等。我們可用一個一般經濟學教科書中所舉的簡單例子來說明:一個學生之所以選擇走遠路到街上清潔的飯館吃飯,而不在近而方便的校園內吃自助餐,乃因營養和舒適的環境帶給他的快樂(效益),超過走遠路所費的成本。

進一步說,如果成本和效益的數值改變了,人的行為應該也會跟著改變,譬如,張三這個人雖窮但很老實,有一天他在路上撿到一千元,不假思索地就送到警察局去,當他撿到一萬元時,可能還是做同樣的行為,但當金錢數目加到十萬,甚至百萬元時,他的行為會不會改變呢?在當今社會裡,我們可以「合理」的推知,總有一個數目會使其誠實行為耗費很大的成本。這個時候,他的行為就會改變,如果是這樣,那麼,他的前後行為是否「不一致」?前一種行為若是「理性」的,則後一種行為是否「非理性」?

以經濟學中經濟人的立場言, 人的行為應該是理性的, 在基於「個人的選擇」下,由於時空條件的限制,同一期間的不同個人,由於主客觀條件的差異,對成本和效益會有不同的估算,因而會有不同的行為產生。而同樣的一個人,在不同的時地,他的價值判斷及所具備的客觀條件有所不同,當然也可能有不同的行為反應。不管是哪種情況,一個人所選擇的行為總是經過成本效益加總之後,淨效益最大或淨損失最小的一種「理性」反應。經由這樣的認知,對於「個人」來說,「非理性」恐怕不存在,而甚至於精神病患的行為,就其「本人」當時的立場言,也可能並非「非理性」的哩!至此,我們就可對理性下個明確定義,此即「以成本效益為判斷準則去作行為」就是理性。

每個經濟體系成長幅度的高低,與私產的比重大小成正比

在釐清「理性」的概念之後,我們接著再分析「自利」行為,上文提過可將其範圍分成利己和利他兩種。前者往往被與自私相結合看待,其實兩者有明顯差別,自私有明顯的「排他」意味。而自利行為可能是促使現代社會進步的一大動力呢!上文所舉的愛迪生就是一個好例子。

關於自利的發揮對社會有貢獻的說法,本章一開頭就已引述過亞當.史密斯在其巨著《原富》中的說法。我們或許也能感受到,在市場上所能買到的商品,有哪一樣不是製造者為了賺錢自利的產物?也就因為自利心的存在,個人才會努力以求其達到極大,如此一來,整個社會才能快速往前推進,而進步幅度的大小,則與自利行為的容許幅度有著密切的關聯。

這個道理由共產制度和私產制度之對比,就不言可喻了。如果辛苦工作所得必須與他人分享,又何必賣力呢?一般而言,每個經濟體系成本幅度的高低,正是與私產的比重大小成正比,而私產的擁有不正是自利的標的嗎?而在擁有私產的社會裡,為了賺錢自利,順著個人天賦才智的差異,必會選取花費最低代價的工作,以便在市場中與他人交易, 這種情況就是所謂的「比較利益原理」(comparative advantage principle)之發揮。

私產制度讓「自利」發揮到極致

當然,由於自利行為的運作,難免因自私作祟,於是「損人利己」事件就會層出不窮,這個時候,亞當.史密斯所崇信的市場機能或價格機能就會失靈,難免產生「對個人有利,但對其他人甚至於對全社會都可能有害」的結果,這也就是混合經濟大師庇古(A.C. Pigou, 1877~1959)在其一九二0年的大作《福利經濟學》一書中所揭櫫的「外部性」(externality)和「社會成本」的概念。

典型的例子就是共用財(public goods)的濫用、環境污染的出現等等。表面看,這是個人自私的產物,但再深一層探究,就會恍然大悟,問題仍可以經由「自利」行為的發揮來順利解決,辦法何在?說穿了也沒什麼,就是設法「內化」(internalized)而已,而內化的先決條件即「設定財產權」。或將共用財委由私人管理,或將空氣、水,以及自然環境等判定權利的歸屬,將產權界定妥善之後,「自私」的個人基於維護「私產」的「自利心」,當會與侵犯私產者(即損人者)協商出一個使用的價格出來,而損人者在度量所獲利益將大過此價格(此亦即受損者所蒙受的損失之補償)時,才會產生損人利己的舉措,而此種行為卻能使社會生產的總淨值提高,由而促進社會的進步。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損人利己行為之協商將有交易成本的出現,為了降低此種成本,實行「私產」乃為最佳的一種制度,而此種制度不正是自利可發揮最大作用之處嗎?不知何時起,「人不為己,天誅地滅」2這兩句很值得商榷的話就流傳開來,於是自利更被認為是本性,既然事已如此,何不順勢創造自利環境,讓「自利」作良性而淋漓盡致的發揮?比較中共中國、回歸中國之前的香港,以及臺灣,似乎也可以印證,讓自利愈能自由發揮的地方,進步也愈快。那麼,「私產制度」的建立不是頂重要的事嗎?

介紹過「理性自利」這一部分後,接著再進一步更詳細分析「利他」行為。

我們的行為與消費之選擇,並不完全是自發性的

我們似乎很容易找到,社會中有許多人,不是只想增加自己的財富和享受,他們反而覺得「施」比「受」更重要且更有意義。臺灣的慈濟功德會就是一個家喻戶曉的範例。我們也可以感受到,我們的行為與消費之選擇,也並不是完全自發性的,而是會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這些選擇又會間接地影響到他人的滿足水準。基於此種體認,貝克乃將「社會相互依存」這個因素,融入傳統的經濟模式裡,而其結果並未動搖經濟學中的任何基本假設。

原來,貝克指出,將物質和非物質的慾望分開,並沒有將人的命運自基本的限制中解放出來,此即,既然是人,也就逃不掉受到有限資源分配的限制。貝克認為,個人的經濟活動,並不只限於本身而已,他還可運用自己的資源,來促使他人為其生產「他所重視,但卻無法在市場上買到的」商品或社會資產。那麼,這些到底是什麼東西呢?我們可舉「尊重」這種東西來說明。

即使是完全的利己主義者,也很難完全忽略別人對自己的觀點

所謂尊重,也就是別人看得起的意思。當然,並不是人人都很在乎別人的想法,不過,即使是個「完全的利己主義者」,也很難完全忽略別人對自己的觀點,只是程度的高低會有區別而已。問題是,一般的市場上並沒有尊重這種商品,因而無法在一般的市場上買到它,那麼,到底如何滿足被人尊重這種需求?有可能創造出尊重這種商品的市場嗎?

與別種商品的最大差別在於,單獨一個人無法生產尊重,必須有別人的行動來相互配合,而且,還必須設法誘使別人來生產才行。問題是,以什麼方法來作誘餌呢?

一般說來,可歸為三種方法來獲取尊重。頭一個是累積財富,在一個自由的社會中,愈富有的人通常較易受人尊重;第二種方法是擁有政治力量,很明顯的,社會上的為官者往往被人羨慕,也是被人模仿的對象,而且,官位愈大,權力也愈大,受人尊重的程度也愈高。第三種方法就是無私或利他行為,此即,奉獻「自己」或花用自己的「時間」來服務他人,在換取別人的感激和尊敬下(不管出發點是故意或無意的都無關緊要),不但自己得到安慰,而尊重也順理成章的獲得了。

我們知道,累積財富固然需用資源,追求政治力量也當然需要投入資源,而利他行為也要自己投入,或以時間為之,因而三種行為都必須花用成本。而所追求的尊重既是目標,也可稱作利益。我們相信,每個人仍然都會想以「最小的成本」來獲取「最大的利得」,因此,到頭來也逃不出經濟理論的「選擇」問題,也免不了觸及「資源最適分配」的課題。

東西方社會都有利他行為的存在

話說回來,上述的三種方法都在追求受人尊重,而為何要受人尊重,難道不是為了獲取滿足或效用嗎?即使在一個每個人的慾望都相同的社會,得到尊重的最適方法,也不是人人都相同的。推而廣之,社會上不同階層者,乃至不同社會裡的個人,也都有各自獲取尊重的方法,有人累積財富、有人追求權力、有人則選擇利他行為,或有人以三種或兩種配對組合來得到尊重,無論如何,終究是想獲致效用的極大化。而各種方法的選取,還是依循資源「比較利益」原則,也就是由相對成本來決定的。

有些人也許選用較多的利他行為,這並不表示這些人比較傾向利他主義,也不意味他們較為「仁慈」或「慷慨」,其實只是表示利他行為是他們得到目標的最有效方式罷了。

不管是一個人或某個社會,不可能永遠固定利用某一種方式來追求尊重或慾望。原因是,引導行為的環境是會變的,而引起改變的方式,有自然演變而來,也有人為強迫改變的。以東方社會和西方社會的對照來看,一般的印象是,東方社會似乎較為溫情,西方人則較冷酷,但東方人卻只對自己認識的人表現溫情,對於陌生人則往往甚為冷漠無情,而西方人則較有所謂的公德心。因此,東西方社會都有利他行為的存在,只是大體而言,東方人的利他範圍較窄,西方人則較為廣泛。

為什麼會有這樣子的區別呢?也許跟天賦的生活環境有點關係,但卻與社會的傳統或風俗習慣更密切相關,而風俗和傳統之所以會存在,是因為它們對多數人有價值。不過,個人為何又會看重風俗和傳統呢?難道不是在經由理性的估算之後,覺得依附它們有利無害,或者說利益大於成本嗎?問題是,風俗和傳統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呢?這也是經濟分析可以應用的課題,屬於較高層次,超出本書範圍,姑且在此承認它們有存在的價值。

一個社會的組成分子之所以比較偏好利他行為,是因為有重視利他行為的傳統和風俗,換句話說,依附利他行為的利益大於成本,因而有利可圖。我們知道,有些利他行為是很耗時的(如傳教),如果時間價值增高,則此類的利他行為將減少,如果利他行為可以由時間以外的方式(如捐款)來表現,則在時間價格提高之後,為了實行利他行為,捐款的慈善行為就會增加。我們也知道,絕大多數人都希望培養一個利他而且充滿責任感的社會,要達此目的,就需誘使個人認為利他行為是很值得的,理想的方法不在於改變人的本身,而是要改變個人生活環境的成本結構,也就是建立一種重視利他行為的社會價值制度,關鍵是在設法找出影響相對成本的因素,尋找減少利他行為的社會成本之方法。亦即如何提升利他行為在個人效用函數中的重要性,畢竟利他行為也只是個人效用函數中的一種商品而已,這樣說來,利他行為的目的不也是追求個人效用的行為嗎?不也是個人的利己行為之一種嗎?

本章及上一章已將經濟學裡最基本的兩個原則作扼要簡述,下一章就基於這兩個基本原則開始從事個別行為者如何做自己的選擇行為之分析。在從事日常生活行為分析之前,我們先介紹非常有用的分析工具,此即供需原理的模型。

註釋

1. 行為經濟學教授艾瑞利(Dan Ariely)在二00九~二0一二年連續出版《誰說人是理性的》(Predictably Irrational)、《不理性的力量》(The Upside of Irratioality)、《誰說人是誠實的》(The(Honest) Truth about Dishobesty)三本暢銷書剖析「不理性」行為,可以參考並仔細思索不理性的意涵。

2. 這兩句話是由「人若為己,天誅地滅」刪改而來,將「若」改為「不」一字之差,意義完全不同,應回復原樣才是。

(作者是中華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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