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0日訊】我們時常聽說,經濟成長自一九三0年代全球經濟大恐慌之後就受到全球一致重視,也咸認其是增進人們福祉的重要途徑,到底經濟成長的定義是什麼?如何促進經濟成長的呢?
經濟成長的定義有多種,較理想的應是:每人實質所得的不斷增長
經濟成長的定義有多種,全球通用的一種是:實質(扣除物價因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不斷增長。而GDP是一段期間(通常是一年)內一國的生產總值,涵蓋食衣住行育樂等等的產值,也有「國民所得」的稱謂,顧名思義,亦即所有住民所得的加總,是一個「整體」概念。問題是:儘管GDP大,但每一個住民的所得不一定大,很有可能只有少數人所得高,但眾多人卻是低所得,二十世紀末出現的「占領華爾街運動」,就是99%低所得對1%高所得者的抗議。所以,實質GDP的不斷增長,人們的福祉不一定增進,而每人實質GDP(所得)雖仍無法顯示各個人的幸福度,但較現今通用的「實質GDP」來得好。如果我們能接受「每人實質所得不斷的增長」這樣的定義,就可以進一步了解其內涵。
顧名思義,「每人實質所得」係指社會總產出(GDP或所得)除以總人口之商,因此,其成長即表示總產出與總人口都在增長,而前者的升速大於後者,或者前者在增長,而後者不變或是減少,或者是兩者都呈現減少,而前者的減幅小於後者。我們知道,由人類的歷史演進來看,人口是不斷增加的,因而第一種情況的討論才有意義。雖然這裡所用的經濟成長定義,在生活品質的追求愈來愈受重視下,由於其沒將汙染成本等計算在內,受到不少的批評,但一來難以找到可以衡量的較佳指標,二來該指標所反映的也確係追求生活素質的重要基礎,因而仍廣被採用,後面章節我們再就此議題提出討論。
無論在經濟學原理或經濟發展的教科書裡,我們都很熟悉生產增加的來源,是在於生產因素的質與量之增長,而一九七一年第三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顧志耐(S. Kuznets, 1902~1985)教授更特別強調「大量採用以科學為基礎的技術創新」才是基礎所在。這樣子的說法當然是非常正確,但是,若進一層的加以思考,就會發覺似乎少了什麼東西。
原來,只有指出技術、資源、專業化、貿易等係經濟成長的來源,缺少了一樣重要的東西,此即,為什麼要促進技術發展、為什麼要組織資源,又為何要追求專業化以求生產的提升?其「動機」何在?
經濟成長的起源應歸給「財產權的私有」
如前數章所言,在當代經濟學裡,都假設人是「追求自利」的,其實也不必客套的說是「假設」,根本可以直截了當的說是「人的本性」。既然如此,除非辛苦生產的結果,其「利得」是歸自己享有,否則不至於會求生產的增長。因此,如果「財產私有」不存在,我們難以想像個人會自動努力,利用各種最有效率的生產方式,以求取生產的增長,因而也就無法見到經濟成長了。職是之故,經濟成長的起源應歸給「財產權的私有」(私產)。
經過這樣的了解後,我們就可利用史料來印證此種說法是否有道理。一般而言,所謂的「現代經濟成長」,似乎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各國競相追求經濟成長的事實,也由那時起,至少在民主自由的國度裡,每人實質產出才出現快速成長的現象。不過,如由較長期間的資料觀察,應可再追溯到十九世紀工業革命,打從這個革命發生以後,技術進步乃不斷出現,每人所得顯見提升的經濟成長才突顯出來。而工業革命最先是發生在英國,因此,根據一般經濟歷史的記載,我們總認為經濟成長的現象,最先是在英國出現。但據考據,有史以來第一次出現生活水準與人口一齊成長現象的,是在十七世紀的荷蘭,那是在工業革命尚未萌芽的一百年前。
經濟成長史,不是技術演進的歷史,而是法律的歷史
為什麼經濟成長會在荷蘭最先出現呢?這是因為當時在那裡,頭一次出現了一套組織及財產權的制度,把個人的動力,化為相當有效率的資本與人力之分配,因而促進了經濟成長。這也就是說,經濟成長並非由工業革命所引發的,相反地,如果沒有經濟成長,工業革命可能根本不會發生,而在二十世紀之經濟成長,也正是由於財產權的界定與發展,才得以一步步的實現。
這樣子的說法,是一九六0年代興起的新經濟學家中,將財產權運動作為擴展經濟學管道之一的那一支派所信奉的,美國華盛頓大學經濟學教授諾斯(D. C. North,一九九三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之一)就是此派學者中頂重要的一位。在這一派學者的眼中,經濟成長史並不像我們所想像的是一般所認為的技術之演進的歷史,而是法律的歷史,不過,法律卻也可以視為一種技術,亦即組織人類經濟與社會關係的技術。進一步說,經濟成長與資本主義,以及現代的「資產家」社會,是無法加以分割的。
由於財產權制度程度的不同,各個社會也就出現差異
自從一九三0年代凱因斯學派總體經濟學的興起之後,似乎已完全忽視經濟成長的根源是在「降低成本」這個基本事實。這裡所指的成本,除了我們熟知的生產成本外,尚包括了交易、組織,以及資訊等等的成本,也就是機會成本。所以,降低成本的方式係視社會中的成員,能對稀少資源作多大的經濟使用範圍而定;只有市場的存在、新的機會和新的規模經濟出現仍然不夠,而將這些單一因素加總起來,也並非經濟成長。所謂的經濟成長,必須有足夠的經濟個體都有抓住這些因素的動機,其先決條件就是:這些因素要能確保個人有足夠的利益,而這些利益的數目和確定性,則是經濟個體利用這些因素和「財產權」制度來決定的,而追根究柢,「成本」才是決定性的因素。
這批新經濟學家所指的「財產權」,意指對於資源的占有、使用,以及移轉所訂定的法律、規則、風俗,以及管制。舉例說,租稅和關稅,就是讓政府擁有財產權,以管理人民經濟活動所獲成果的制度,亦即限制私人享用勞動成果的財產權;反之,政府也能授權與個人或廠商的獨占特權,以增加個人或廠商的私人財產權,此係將自由競爭下,原本屬於消費者的購買力主權,轉移給獨占者。任何一個有組織的社會,不管是否承認財產權,都有一套財產權制度,由於賦與個人(或團體)財產權制度程度的不同,各個社會也就有差異存在。
財產權制度,若能使個人跟社會報酬率愈接近,就愈能激發工作意願
由上面的扼要分析,我們就能更清楚了解財產權和經濟成長間的關係。一個社會,如果設定的財產權制度,確能保護人民自我努力所獲的果實,則成長將更多也更快,反之,若權利制度不夠明確,有「特權」存在,則將使創新的成本增加,個人生產的獲利率會降低,這個社會的成長將會減少。這個緣由可再用下面的話語說得更清楚些:每當有人引進一種創新時,即可不用更多的稀少資源,甚至於可用較少的資源,來生產出更多的東西,不但為自己,也為整個社會創造了剩餘,因而有所謂的「私人報酬率」和「社會報酬率」。財產權制度就是用來決定每種創新活動,如何作這兩種報酬率的分配。
可想而知,一個社會的財產權制度,若能使個人報酬率跟社會報酬率愈接近,就會鼓勵更多人更起勁的工作。而中世紀以來的西方歷史,從財產結構來看,是一部經由創新使私人和社會報酬率愈來愈接近的歷史。上提十七世紀的荷蘭能夠最先產生經濟成長,就是最早做到這種境界之故。根據諾斯的研究,現代歐洲的早期居民中,發明家、創新者、天才或冒險家,並不比十一世紀的歐洲或早期的中國多,但是,就因為有特殊的財產權制度,使創新活動對當事人更有利,才有經濟成長的出現。
歷史是一面鏡子,如果我們仍要持續、甚或追求更高的經濟成長,不但要堅持私有財產權制度,而且還要勉力地保護並擴大之。其實,由一九八0年代以來,集權社會主義國家競相放棄「共產」,唯恐落後的投向「私產」行列的事實,不是正可提供與經濟成長歷史相互輝映的「鐵證」嗎?
(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