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惠林:第二十五章 法律、生活與規矩

【2023年10月23日訊】二000年底,偶然間在《臺灣日報》的「非臺北觀點」專欄裡看到一篇名為〈加強國民法律教育〉文章,該文以這樣一個故事開場:話說一位大學生為了好玩,將置於校門口未上鎖的機車騎在校園裡兜圈,被車主報警守株待兔逮個正著。作者將故事的隱涵重點放在「青少年為了好玩,不知自己已犯法,真是無知到極點」上,於是引伸出今日青少年「法律常識」不足,原因則是我們從小到大,都沒有機會受比較正式的法律教育,而國人的法律知識常是在錯誤經驗中才獲學習機會,頂多再從報章雜誌的許多案例中,得到一些常識。作者又感慨說,青少年一路以升學為主,法律常識的學習機會更少,法律觀念的無知是必然。在感嘆一般青少年缺乏法律觀念之後,再以不少的篇幅舉例描述原住民青少年的生活領域中,可能更缺乏法律觀念。

作者舉出幾年前發生的一件事實:一群原住民青年到都市上工,假日一起聊天喝酒、唱歌,有人提議:誰最勇敢?一位青年說其最勇敢,證明的方式是出門攔下一部計程車,搶了兩百元。另一位青年不屑只搶區區兩百元就稱最勇敢,於是帶酒意衝到大馬路再攔一部計程車欲行搶,不料被先前被搶的計程車司機報案出動的警網逮捕,「人贓俱獲,犯搶劫罪而不自知」。

法律至上乎?

作者對這件事的評論是:從原住民的行為來說,這好比勇士比賽打獵一般,獵物愈多,表示愈勇敢,愈稱得上勇。但從法律觀點來看,卻是犯了法。作者疑惑不平的質疑:有人告訴這些原住民青年此種行為犯法嗎?他們從小有足夠的法治教育嗎?

這篇文章的結論是:臺灣人民普遍缺乏法律常識,因而違規、犯法而不自知的事例層出不窮。作者順手再舉路邊攤在未合法前有可能犯竊占國土罪,但一般人見怪不怪,也不見執法者嚴加取締。所以,作者又怨嘆整個臺灣社會在法律觀念闕如下,已演變成「掠奪性社會」,充斥「不是你的就是我的」錯誤想法,衝突、爭吵乃紛紛上演,不和諧、不安生活情境於焉形成,而悲哀的「人性之惡」也形成了。作者的觀點就在「民主社會是建立在法治基礎上,要教育人人有基本的法律常識,才能進一步要求全民有守法的正確觀念,一個有秩序、安定的民主法治社會才足以建立。若不能讓人民生活在安全、安定、有秩序的環境下,民主不要也罷!」因此,作者認為,落實國民基本法律常識教育,才是減少國人違規、犯法行為的根本解決之道。

以上幾乎將該文全部引用,未知是否已經犯了〈著作權法〉?因為我實在搞不懂該法中的某些規定該如何認定。不過,鑑於作者的論點有可能代表極大比例國人的共同看法,此即「法律至上,法律能保障人民生活福祉」的迷思充分瀰漫,實在有必要作一些澄清,並提出另一類看法供大家深思。

不可隨意取用不是自己的物品

首先我們針對該文的敘述事件作個簡單回應。一個大學生竟然隨意騎別人的機車,這種行為的不應該難道重點是在「法律不允許」?如果法律沒有規定不准,是不是就可以做了呢?人際間相互尊重,非經當事人允准,不能拿用別人的東西不是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態度嗎?除非該物明示「歡迎隨意取用」,否則怎可以任意取用?如果連這個小小的做人基本道理都要依靠法律規定,再以懲罰來教育之,這樣的社會豈是「人的」社會?至於利用原住民比賽打獵來類比搶劫,我們除了以「不倫不類」形容外,真不知該說什麼了!也許作者指的是「獵人頭」,若是的話,那是一個野蠻未開化的原始社會,而且是針對「敵人」呀!說得嚴重些,「人人為近敵」的社會稱不上是人的社會呢!

所以,看到連大學生都不具一個人起碼的做人道理,應該感慨的是日常生活怎會沉淪至此?!或許這是臺灣社會「後天」的學校功利教育太過分所致。如此,要努力的是返本歸真,打破此種學校教育迷思,哪裡是要往加強法律教育,強化法律常識之路走?依我看,臺灣的法律或許已經「過猶不及」了呢!此由法律系早已躍居學子最想進的系,或可見端倪。

法律之成為最熱門,表面上的原因可能是,台灣在解嚴後歷經多次選舉,造就許多學法出身的「政治明星」(二000年的總統及行政院長兩位最高行政首長正可突顯),而社會重心也移向「立法院」,學法者具比較利益而容易出頭。但基本的原因卻應該是「法案」愈來愈多,逐漸地,「依法辦理」已成為高官的口頭禪,在示範效果下,民間也動不動就搬出法來彼此牽制。從這些年來的演變,我們應已清楚看到,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已傾向於用「條約」維繫了。由以往的「隱形」契約,演變為白紙黑字的「有形」契約,這些約定內容是「專業」知識,不是一般人可輕易解讀的,而誰是誰非的裁決也需專業人士經辯論,而後在法庭上由法官判定。

人際間以有形契約維繫

這個世界上的每個社會都以「個人」為主體,但即使放任各個人自由行動,為了減低「交易成本」,也必須有「共同遵行」的準則,而在「有秩序」下,各個人的福祉才會提升。因為有這樣的需求,法律才出現,而其原先功能是在維持秩序、減低各個人的成本,使交易範圍擴大而生活福祉提升。當然,保護「個人自由」是一項基本目的。因此,法律作為個人間行為的秩序,原先是「自然長成」的,是一種由下而上的過程,但即使過程是如此,最後還是得由「人」來訂定。可是,就是由於法律是人所訂,也是人來執行,而千千萬萬的人大多是「凡人」,在擁有「訂法」、「執法」的權力下,難免發展過當而反過來「創造」戕害個人自由的法律。此即,法律由「長成的」轉成「做成的」,舉個例來說,靠法律行業為生者,為了業務難免製造更多的「案子」,而法律及其條文的增多就是一條方便之道。而且法條不可能沒有漏洞,為了補漏,又得創造出補洞的法條,如此一來,經由「乘數效果」而使法律膨脹,再因各個法條都有既得利益者,於是法條也就「增多容易、減少難」了,在膨脹的循環效果下,難保不會走到「個人」動輒得咎、動彈不得的地步。

「長成的」法律比較合用

當然,「寸步難行,動彈不得」的形容可能言過其實,但人人皆需律師的境界,卻似乎已在美國出現。我們往往羨慕美國社會的成熟,但其「興訟」頻繁已大傷社會元氣,個人訴訟成本增多尚是小事,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間的諸種限制法條,已被視為生產活力下降的要因,而「律師太多」也早被有些學者列入美國衰落的一大因素。最初可能因為需要律師,激勵民眾去當律師,接著為擴大業務及提升報酬,律師又創造更多業務  或以延長訴訟期間,或以增加法律條文……,演變到最後,難免使個人變為「無知者」,非得仰賴律師不可,如果不幸地律師再勾結一起,對於當事者豈不又多一層傷害?我們時常聽到以「半個上帝」來形容醫師,而律師與醫師不但類似,或許還更接近上帝呢?!如果對於醫師需以「高尚道德情操」要求,對律師豈不更需要?不過,除非形成社會風氣,否則此種訴求是緣木求魚,因為當今社會,「凡人」都是「自利動物」啊!

美國律師太多的經驗會不會在臺灣出現?由近年來各種保護法條紛紛出籠,人民要求立法院快速通過法條,以及立法委員素質的低落來看(二000年度的工時案,就是最佳例證),比美國更不堪的局面很可能會在臺灣出現。法律系熱門,莘莘學子踴躍學法已透露出訊息。即使考試院管制律師的製造,在律師需求壓力大增下,要嘛律師價碼跳升,要嘛黑牌律師大增,要嘛補習班大發利市,我們還是準備迎接這種時代吧!在這樣的一個時代,如果在臺灣的法學教育還是維持目前的僵化、填鴨方式,加上律師的製造又受政府的控制,不只興訟會頻繁,恐怕冤屈事件更會層出不窮呢?!在這樣的一種環境下,若再疾呼加強法律教育,很可能走向「到地獄之路往往是好意所鋪成的」不堪局面,可不慎乎?

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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