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衛士:中共利用刑法300條迫害法輪功黑幕

【大紀元2024年07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潔思綜合報導)7月22日,在法輪功學員紀念反迫害25周年之際,人權組織「保護衛士」發表題為「迫害25周年:中國對法輪功定罪的數據」報告,公布法輪功學員在2008年至2020年間被非法拘禁和判刑的數據,並指出中共在首次定罪法輪功學員的二十多年後仍繼續用《刑法》300條打擊法輪功,而「610」操控300被指控者的刑期。

保護衛士(Safeguard Defenders)是一家位於西班牙的非營利人權組織,於2016年成立,特別致力於監察中國的人權迫害等問題。該組織收集了約有1400宗案件,其中有一半的案例涉及《刑法》300條,大多數涉及300條的都是法輪功學員,表明了中共對懲罰法輪功學員的決心」。

數據還顯示,在2008年至2020年間,以第300條定罪的平均刑期為5.2年,比「尋釁滋事罪」的平均2.3年刑期高出一倍多,而「尋釁滋事罪」是中共迫害維權者慣用的罪名。

報告指出,許多法輪功學員在被關押期間死亡,有一些人被活摘器官,許多人被送往勞教所或精神病院,遭受可怕的折磨。報告並認為,中共1999年6月成立的「610」機構「可能負責決定第300條被指控者的刑期」。

中共一直借用300條對法輪功學員違法判刑

如「保護衛士」的數據所示,中共迫害法輪功二十多年來,普遍以《刑法》第300條中的第一款「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決。

據明慧網不完全統計,2020年622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88人被迫害致死;2021年1,184人遭枉判,131人被迫害致死;2022年獲知,633人遭冤判,172人被迫害致死;2023年獲知,1,188人遭冤判,209人被迫害致死。

其中不乏法輪功學員被中共法庭借用300條非法判刑。如唐山市豐潤區七樹莊鎮法輪功學員耿福霞2021年9月被非法判刑8年,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縣法輪功學員王文杰女士於2023年5月被非法判刑3年4個月,山東省青島市法輪功學員姜純林2024年5月非法判刑7年。他們都被用300條定罪。

中共一直指控法輪功學員的行為觸犯《刑法》第300條第一款,而大陸人權律師均認為,這完全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300條第一款成立的兩個要素,即「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和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都不適合法輪功。

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認定》明確了14個邪教組織,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明確的7種邪教組織和公安部認定的7種邪教組織均沒有法輪功。

在迫害法輪功15年後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

在最高法院於2017年2月1日專門出台的一個關於組織利用邪教的解釋中,也根本沒提法輪功。

可見沒有任何法律條文認定法輪功是邪教。

再則,宗教信仰自由是《憲法》依法賦予的基本權利,中共《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法輪功學員的信仰是合法的。

中共《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而且,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署發布的第50號令,廢除了江澤民1999年當權時發布的對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因而,法輪功學員印製、散發、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都是合法的。

此外,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因此,用300條給法輪功學員定罪完全不成立。沒有人能解釋法輪功學員用什麼破壞了法律的實施,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又因為哪一條法律不能實施給社會造成了什麼損失和危害。

大陸著名律師、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贊寧曾向大紀元表示,中共迫害法輪功時,法輪功存在了8年,沒有任何公民或單位舉報或指控法輪功危害社會。「中國法律規定,刑事違法必須存在社會危害性,沒有社會危害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他還說,「指控法輪功破壞法律實施,所謂破壞法律實施,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從來就沒有什麼抽象的法律。但現在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指控起訴書都有兩個硬傷,第一是沒有具體指出他破壞了哪一部法律,那麼這個指控就是他破壞了一部抽象的法律,它是不成立的,也是我們學法律的人都不知道的。這是非常低級的錯誤。」

因此,他的結論是:「因為不能證明具體破壞了什麼法律,所以所有的指控肯定是不成立的、是很荒謬的。」

2022年11月16日,美國國會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在發布《2022年中國人權與法治報告》中,呼籲中共「廢除《中國刑法》第300條」。

就此呼籲,現居美國的中國人權律師吳紹平告訴大紀元,「《中國刑法》第300條本身這個條款就具有『違憲』性」,一方面《憲法》36條規定人有宗教信仰自由,另一方面《中國刑法》又把宗教信仰剝奪了。

此外,他解釋說,《憲法》是母法,是最大的,是上位法(效力較高的法律)。《刑法》是依據《憲法》制定的,是下位法。「根據中共的《立法法》規定,這條款本身也是違反了中共所制定的「上位法」。」

《立法法》第87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吳紹平曾在大陸為多名法輪功學員辯護過,認為法輪功不是邪教,是一個平和的團體,中共給法輪功貼邪教標籤,是「欲加之罪」。

用300條判刑是「610」操縱

「保護衛士」認為「610」「可能負責決定第300條被指控者的刑期」。

中國人權律師認為,中共司法不獨立,由政法委、「610」操縱,給法輪功學員定的刑期早在非法庭審前就確定了,庭審也只是走過場。

「610」是在中共前黨魁江澤民指令下,於1999年6月10日成立的一個專門迫害法輪功、凌駕於一切法律之上的非法機構。它在中共政法委的主導下,在全國範圍內指揮、實施對法輪功的一系列迫害。

大陸多位維權律師(出於安全緣故隱去姓名)曾在接受大紀元採訪時說,中共人員辦理法輪功的案件是通過政法委、「610」的電話或口口相傳這種形式來做的。法輪功學員的刑期也是由他們定的。

律師們說公檢法聽從政法委領導,政法委很多情況下開所謂的『三長會議』,包括公安局長、院長、檢察長的協調會,要求必須批捕、判刑等。他們在辦案中看到過這樣的會議紀要。

他們還說,辦案人員知道法輪功學員不違法、不犯罪,但要聽從上面的命令,就違法地走程序,非法抓捕、非法起訴、非法判刑。

吳紹平曾對大紀元說,法輪功學員被一審非法判刑後,通常都會選擇上訴,但是二審基本上維持原判,幾乎沒有看到有改判的。

「我們在閱卷過程中就發現,一審法院在審理期間就向二審法院請示匯報,二審法院回函給他們,說這個案件要判多久、怎麼判等等,就已經定了。」

「一審法院的判決實質上就是二審法院做出的決定。一審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當中,他們實際上是沒有審判權的,在庭審中只是走個過場。」

明慧網也有許多報導可以證實中共法院的判刑是被操縱的。

2008年12月1日、9日,遼寧省瀋陽市瀋北新區法院先後兩次非法庭審奚常海、王素梅等4名法輪功學員,並非法判重刑,冤刑期從6年至11年不等。據參與庭審的公、檢、法人員講:「法輪功學員判多少年,都是『610』說了算,我們定不了。」

2011年8月23日上午,山東省膠南市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庭審。家屬質問法官:「為什麼開庭不通知家屬?」法官劉金仁推說,這是按照「610」的意思辦事。家屬又問,「610」能管得了公檢法?劉金仁直言不諱地說,「610」代表「黨」。

2013年9月2日,吉林省法輪功學員劉偉的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遭到農安縣看守所所長李清國拒絕。律師讓其出示法律依據,李清國說:「法輪功案件不講法律。」

湖南省益陽市對法輪功學員張春秋進行冤判的法官說:「現在是黨權代法要鎮壓法輪功,我們只能走過場、走形式,沒有辦法,這怨不得我們。」

張贊寧律師在法庭上為法輪功學員辯護時指出:「『610』辦公室作為一個黨內機構,怎麼可以行使偵查權,甚至操控憲法設立的權力機構──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呢?」他認為,「610」辦公室是江澤民為了迫害法輪功而非法設立的組織,應該依法撤銷。

他還當庭指控,「真正在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是江澤民。江澤民才是真正的大罪犯!」

「保護衛士」的數據顯示,以第300條定罪的平均刑期為5.2年,比以「尋釁滋事罪」對維權者判刑要高出一倍。因為給法輪功學員定刑期都是被政法委、「610」操縱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的刑期比一般政治犯高出一倍也就不足為奇。

許多被監禁的法輪功學員遭受殘酷折磨,致使被迫害致死,其中包括被活摘器官致死。至今確認的有名有姓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有5088人(截至2024年7月24日)。

中共迫害法輪功已有25年,仍用荒謬的法律鎮壓法輪功,正如「保護衛士」所言「表明了中共對懲罰法輪功學員的決心」

法輪功是佛家修煉法門,用「真、善、忍」原則指導人們修煉,至今洪傳110個國家和地區,獲得五千多項不同國家政要們的支持信、褒獎、支持決議案等。1999年7月中共開始血腥鎮壓法輪功,迫害延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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