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多位經第三國「走線」來美的華人,在移民法庭程序中收到美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提交的法律動議(Motion to Pretermit)。該動議請求移民法官不經實體審理,即中止或不受理當事人在美國提出的庇護、禁止遞解出境(Withholding of Removal)及禁止酷刑保護(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CAT)申請,並要求將其遣送至一個與其國籍、生活背景並無直接關聯的第三國,例如烏干達。
對許多當事人而言,這樣的程序令人震驚且難以理解。「我不是烏干達人,從未在那裡生活,為什麼會被要求去那裡申請庇護?」成為近期華人社群中反覆出現的疑問。
這類案件背後所依據的制度,正是一個長期存在、但在華人群體中相對陌生的法律機制——庇護合作協議(Asylum Cooperative Agreement,簡稱 ACA)。
什麼是庇護合作協議(ACA)
庇護合作協議是美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簽訂的雙邊協議,其核心法律邏輯是「安全第三國原則」。在該原則下,若一名外國人可被送往另一個被認定為「安全」的國家申請庇護,則其不一定有權在美國境內提出庇護申請。
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包括《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第 208(a)(2)(A) 條,該條明文規定,若外國人可被送往一個與美國簽有相關協議的第三國申請庇護,則其在美國申請庇護的資格可以被限制。此外,相關程序性規定亦見於 8 C.F.R. § 1240.11(h) 等聯邦法規。
在實務運作中,一旦 DHS 主張某名申請人「適用 ACA」,移民法官須先處理該法律爭點,再決定是否進入對庇護實體理由的審理。換言之,案件可能在極早期即被程序性攔下,而非進入對迫害事實的全面審查。
為何經第三國入境者特別容易被援引 ACA
對許多走線來美的申請人而言,爭議焦點往往不在其原籍國迫害事實,而在其「移動路線紀錄」。在 DHS 的論證中,以下情況可能被用來支持適用 ACA 的主張:
申請人曾持簽證或其他合法文件進入某一非美國國家
在第三國停留一定時間,而非僅短暫轉機
曾接受該國移民、邊境或難民相關程序
護照上留有該國入出境章
存在航班紀錄、生物識別資料或官方接觸紀錄
在 DHS 的法律邏輯中,這些紀錄可能被用來主張:「申請人原本有機會在該第三國尋求保護,而非直接在美國提出申請。」
為何烏干達成為近期案件中的焦點
根據多份 DHS 向移民法庭提交的動議內容,美國與烏干達之間的庇護合作協議已於 2025 年 9 月 3 日正式刊登於《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該協議的適用條件相對寬泛,涵蓋對象包括:
非烏干達公民
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之後
自入境口岸或非入境口岸進入或企圖進入美國的外國人
由於條文並未要求申請人必須具有烏干達國籍或長期居留背景,這使得部分近年經第三國路線來美的華人,被 DHS 納入可能適用範圍。
需要強調的是,這並非隨機抽查,而是 DHS 在政策層面上逐步加強對「申請資格前提」的審查。換言之,政府在某些案件中,選擇先處理「你是否有權在美國申請庇護」,而非「你是否符合庇護實體要件」。
ACA 對案件程序意味著什麼
一旦 ACA 被正式援引,案件的走向將發生重大變化。申請人需先面對程序性法律爭點,包括該協議是否有效適用於其個案、第三國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是否存在例外情形等。這些問題往往涉及複雜的法律論證,而非單純事實說明。
因此,許多首次接觸該制度的華人申請人,往往在尚未陳述迫害事實前,即面臨案件被中止或轉向的風險。這也是近期相關案件引發高度關注的原因之一。
結語:這是一個需要被正確認識的制度現實
庇護合作協議並非新創制度,但其在特定時期、特定族群中的適用,確實可能對案件產生深遠影響。對申請人而言,理解 ACA 的存在與運作方式,有助於更理性地面對程序風險,而非僅從情緒或傳言出發。
(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與制度背景介紹,僅供讀者參考,不構成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結果預測或行動建議。實際案件結果須依個別事實、適用法律及移民法官裁量而定,當事人應諮詢具資格之移民法律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