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移民局(USCIS)一份新的政策備忘錄,在華人移民圈引發不小震動。這份備忘錄強調:外國人若希望從臨時身分轉為永久居民(綠卡),原則上應回原籍國,透過美國領事館完成移民簽證程序,而不是在美國境內直接調整身分(Adjustment of Status,簡稱AOS)。
不少人開始焦慮:
「以後是不是不能在美國境內辦綠卡了?」
「婚姻綠卡會不會受影響?」
「留學生、H-1B轉綠卡怎麼辦?」
「已經遞交I-485的人,會不會突然出問題?」
尤其在灣區、洛杉磯等華人聚集地,大量家庭多年來都依賴「境內調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簡稱AOS)完成合法化程序。一旦政策方向出現改變,牽動的不只是法律程序,更可能是整個家庭未來的生活安排。
對此,《大紀元》記者採訪了美國移民法律研究員岳錦福。他認為,這份備忘錄真正值得警惕的,未必是「馬上禁止境內轉綠卡」,而是美國移民制度正在出現一個更深層的轉變:「從過去相對穩定、可預測的制度運作,逐漸轉向更強調政府裁量權。」
一、USCIS正在重新定義「境內調整」
岳錦福指出,長期以來,美國移民制度其實一直存在兩條取得綠卡的主要路徑。
第一種,是「領事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
也就是申請人在海外美國領事館完成移民簽證程序,再以永久居民身份入境美國。
第二種,則是「境內調整身份」。
申請人已經人在美國境內,直接向USCIS提交I-485申請綠卡。
過去數十年,第二種方式已成為大量移民最常使用的途徑。
例如:
留學生轉工作綠卡;
H-1B工程師申請職業移民;
與美國公民結婚;
部分親屬移民;
甚至部分合法入境後逾期停留者,也透過與美國公民結婚完成身份合法化。
但岳錦福表示,這次備忘錄最核心的地方,在於USCIS對《移民與國籍法》(INA)第245(a)條的重新解讀。該法條規定:已被檢查並合法入境或假釋入境的人,「可以」(may)由政府酌情調整為永久居民。「很多人以前默認認為,只要符合法律條件,就應該可以在美國境內辦綠卡。但現在政府強調的,是這裡用的字其實是『may』,不是『shall』。」岳錦福說。
他表示,在法律語言中,「may」代表的是政府具有裁量權,而不是必須批准。也就是說:境內調整身份,從來不是一種當然權利。「政府現在試圖把過去幾十年已經變成常規操作的境內調整,重新定義為一種行政便利、一種特殊例外。」
二、真正可能受衝擊的是哪些人?
岳錦福認為,目前最需要擔心的,並不是所有移民,而是幾類特定人群。
首先,是合法入境後身份失效的人。
例如:
持旅遊簽證、學生簽證或短期工作簽證入境後逾期停留,之後再與美國公民結婚申請綠卡的人。「這種情況,在華人社區其實非常普遍。」他說。很多家庭多年來都是透過這條路完成身份合法化。但新政策的方向,顯然正在否定一種過去默認存在的邏輯:臨時簽證,不應成為永久移民的跳板。
這意味著,未來USCIS可能不再默認允許這類人留在美國境內辦理綠卡,而要求其返回原籍國進行領館程序。
問題在於:
很多人一旦離境,就可能立即觸發「非法滯留懲罰」。根據美國移民法:
非法滯留超過180天但不足一年者,離境後三年不得入境;非法滯留超過一年者,離境後十年不得入境。「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過去一定要走境內調整。」岳錦福說。「因為一旦出去,很可能就再也回不來了。」
三、矽谷外籍工程師,也可能受到波及
除了婚姻移民,另一類可能受影響的人,是大量工作類移民。
尤其是矽谷科技產業。例如:
F-1留學生轉H-1B;
科技公司工程師申請職業移民;
醫院與研究機構聘請的專業人才等。
過去,很多人長期依賴境內調整完成綠卡程序。但若未來要求其回中國、印度等國進行領館面談,風險將大幅增加。「很多人最怕的,不只是面談本身,而是萬一被拒簽。」岳錦福表示。一旦在海外被拒,申請人可能短時間內根本無法重新入境美國。對已經在美國建立家庭、工作與生活的人而言,後果可能非常嚴重。
四、庇護與人道保護類,目前影響相對有限
不過,岳錦福認為,目前並不是所有綠卡申請都會受到此次政策衝擊。
其中,庇護與難民類案件,影響相對有限。因為庇護本身,就是建立在「無法安全返回母國」的前提之上。「如果政府一邊承認你不能安全回國,一邊又要求你回原國辦綠卡,法律邏輯上會非常矛盾。」他說。因此:Asylee Adjustment(庇護轉綠卡);Refugee Adjustment(難民轉綠卡);目前看來,仍較可能保留境內調整機制。
此外,包括:家庭暴力受害者(VAWA)、U簽證、特殊青少年移民(SIJ)等,由於本身帶有人道保護性質,USCIS短期內全面收緊的可能性相對較低。
五、真正令法律界擔憂的是「領事不可審查」
岳錦福表示,這次備忘錄之所以讓移民法律界高度緊張,還有一個更深層原因:一旦大量案件被推向海外領館程序,申請人將進入另一套法律系統。
而這套系統,最大的特點就是:「領事不可審查原則」(Consular Nonreviewability)。簡單說:領事官若拒簽,法院通常不會介入。
「這和USCIS拒案完全不同。」岳錦福說。如果USCIS拒絕案件,申請人很多時候還可以:重新申請、提出動議、行政上訴、甚至向聯邦法院提告。
但領館拒簽後,很多人幾乎沒有真正有效的司法救濟。
「這才是很多移民律師真正擔心的地方。」
六、這份備忘錄,真的能全面落地嗎?
不過,目前法律界對於這份備忘錄是否能真正全面推行,仍存在很大爭議。
岳錦福認為,《移民與國籍法》第245條本身,就是國會專門為境內調整提供的法律依據。若行政部門僅依靠「裁量權」,就試圖大幅改變幾十年來形成的制度慣例,法院未必會完全支持。但他也提醒,真正值得關注的,其實不只是這一份備忘錄。而是整個美國移民制度正在呈現出的方向。
「過去,美國移民制度更像是一套相對穩定、可預測的規則。」「但現在,制度越來越強調政府裁量。」「未來,不確定性恐怕只會越來越高。」
他建議,對普通移民而言,目前最重要的,並不是恐慌,而是:及早了解自己的法律位置、保留完整身份紀錄、避免身份中斷、重大政策變化時,及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本文僅為一般性移民制度與實務觀察之資訊整理,不構成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或具體法律建議。實際案件結果須視個別事實與適用法律而定,如涉及個人案件,應諮詢合格移民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