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清:「楓橋經驗」是中共極權的控制手段

【2023年11月10日訊】近日,中共黨魁習近平要求中共政法系統官員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隨即,中共官媒大量宣揚所謂的「楓橋經驗」,中共國家安全部也聲稱「用新時代『楓橋經驗』打好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戰爭」。

所謂「楓橋經驗」,是1960年代中共在浙江楓橋區使用的一種群眾「監控、改造、揪斗」「階級敵人」的反人性、反文明做法,1963年11月,中共黨魁毛澤東親自批示,向全國推廣「楓橋經驗」,在後來的多次政治運動中,這種群眾專政被頻繁使用,大批中共基層官員和所謂的「地、富、反、壞」等四類人被迫害致死。

「楓橋經驗」是中共極權控制社會的手段

所謂的「楓橋經驗」就是中共極權發動群眾互斗的一種社會控制手段。在不同的時期,中共變換不同的方式使用。

根據現代政治學研究,極權國家通過兩種方式控社會,一種是正式的官僚鎮壓機制,如中共的公、檢、法,形成警察國家恐怖統治;一種是發動群眾相互鬥爭,相互監控,相互告密、揭發,形成群眾互害、暴民恐怖的控制。

在正常社會,國家和社會是二分的,國家權力是有限的,依此保障公共領域的開放性,同時以法律權利來保障公民私人領域的隱私性,法律劃分了公共領域和社會私人領域的明確界限。

與正常社會不同的是,極權國家的權力無限,延伸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公眾沒有隱私權,沒有結社權,也沒有言論自由,沒有信仰、良心和思想自由,甚至生育都被當成國家政府的事務加以控制。

極權國家壟斷權力,消滅社會自治,將暴力恐懼、意識形態控制運用到極致,動員群眾,把群眾捲入政治。

群眾動員是也是中共極權對社會進行控制的重要手段。動員是手段,控制是目地。極權對社會的控制為群眾動員提供了方便,而群眾動員又是強化了極權對社會的控制。

中共極權控制社會的手段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側重點。

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之前,中共主要運用動員群眾斗群眾的方式來達到控制的目地,讓群眾參與鎮壓、參與迫害、參與屠殺,各種群眾運動不斷,甚至,夫妻之間相互舉報,父母子女相互揭發,毛澤東也通過群眾運動整死劉少奇等中共高官,而「楓橋經驗」就是中共最典型的群眾運動形式。

中共改革開放後,中共開始建立「制度化」、「法制化」的制度體系,通過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規,1982年憲法中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個時期,對社會的控制有所放鬆,主要是以法律的名義通過國家官僚系統,如公、檢、法,控制社會,輔之以官僚系統對群眾進行動員。

這種控制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對中共黨魁的為所欲為構成了一定的限制,也更加具有欺騙性,使得外界一度認為中共社會不再是極權統治,甚至有人用「後極權」來描述改革開放後的中共體制。

但是,中共極權的本質並沒有改變,只不過在不同的時期,會根據需要不斷的變換群眾動員的方式,需要用哪一種,看時機而定。如果只依靠官僚系統就可以控制社會,就不需要那麼多的群眾運動,如果官僚體系無法應對,或者民間反抗增多,就需要二者並用。

從1989年六四殺人到1999年迫害法輪功,中共極權的本性就暴露無疑。

1999年7月,中共黨魁江澤民出於妒嫉,在政治局多數人反對的情況下個人做出決定,宣稱3個月內消滅法輪功。一時間,中共開動整個國家的力量,立法、行政、司法、宣傳積極配合,宣傳、污衊、打壓法輪功,在民間,中共又動員群眾反對法輪功,人人表態,人人過關,升學需要表態、考試需要表態,考公務員、參軍等也要表態,凡承認修煉法輪功而不肯放棄的人很多被開除公職,關押勞改一時間,彷彿文革再現。

這一時期,中共還建立了(楓橋經驗)維穩體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系統」,建立了包括朝陽群眾、紅袖章大媽、網格治理員,網評員(五毛)等在內的群眾動員。

根據中共各地方政府公布的資料,當前的「楓橋式工作法」主要是基層治理,包括拘捕前調解、信訪、協助民警巡邏,以及處理鄰裡糾紛、土地糾紛、勞資糾紛等,宣稱「就地解決矛盾、衝突」。

表面上看,這是在法律框架下進行的群眾參與社會治理,與之前的「楓橋」群眾運動式相互揭發和批鬥完全不同。

其實,中國社會的矛盾衝突主要來自不受制約的中共官方的權力,從暴力強拆,到非法截訪,從拖欠工資到就業歧視,從拐賣婦女到活摘器官,都是中共官方製造的,怎麼可能讓這些製造衝突的主體去解決糾紛?民眾在權益受到損害之後,司法不獨立,無法獲得公正和救濟,直到現在,中共的行政訴訟法形同虛設,民眾告政府的案件,幾乎沒有告贏的。

在現在法治國家,法律都是用來限制公權力以保障民眾權利,但是,中共的法律從不限制公權力,而是中共用來控制和壓制民眾的手段,中共可以隨時突破法律的界限,擴大權力,如迫害法輪功,就成立了凌駕於憲法法律之上的610非法組織,就可以隨時不經過任何法律程序設立黑監獄「洗腦班」,把法輪功學員非法關押。

「楓橋經驗」反法治

戴維·E.阿普特(David E.Apter)在《現代化的政治》一書中說,群眾運動是極權國家將其意志和權力滲透到社會中的手段,形成所謂的國家權力「民間下沉」,而權力的下沉就是為了實現極權國家對社會的有效控制。

新冠疫情三年,中共實施嚴苛的封控政策,街道、社區人員及所謂的志願者(即公眾所稱的「大白」),限制恣意民眾的自由,濫施公權力。也是一種中共極權群眾動員的形式,最終導致全國年輕人抗爭的「白紙運動」。

按照現代法治原則,任何公權力都必須獲得憲法和法律授權,即所謂「法無授權即禁止」,一個國家的公權力體系,按照「制定規則、執行規則、適用規則」的分工,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美國憲法規定的三權分立就是國會(立法權)、總統(行政權)、法院(司法權)分立、制衡。

按照中共的現行1982年憲法,儘管不實行三權分立,但也是分開行使,中共人大形式立法權,中共國務院及各級政府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公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主體合法、程序合法、內容合法等規定。

中共為了維穩,「下沉」權力給與「群眾」,也違反中共自己的法律規定,是嚴重的反法治、反文明行為。

「楓橋經驗」推行不會有效果

當前,中國大陸經濟衰退,失業率上升,民眾生活艱難,民怨沸騰,中共極權風雨飄搖,面臨嚴重的危機。

中共當局重啟「楓橋經驗」,故伎重演,妄圖通過群眾運動把中國民眾拖入互斗,以便讓中共從中漁利。但是,中共不可能得逞。

首先,群眾發動需要成本,在毛時期,是通過把人劃分成分,賦予窮人榮譽和社會地位來鼓動窮人批鬥富人和地主,讓窮人感覺從社會的底層和一無所有一下子變得有社會地位和榮耀,當然對毛澤東感激涕零,也會賣力的參與迫害。現在,中共發展朝陽大媽等維穩人群,需要金錢利誘。但是,現在中共地方政府財政困難,公務員都面臨著減薪,各地開始清退編外人員,中共各級政府已經沒有財力來支撐群眾運動的支出。

其次,對群眾的權力下沉,也違反中共當前的法律,會使中共的整個立法、司法、執法體系處於尷尬的境地,也使得整個官僚體系消極對抗,尤其是李克強的蹊蹺死亡,讓這些技術官僚人心惶惶,不再甘心為中共當打手了,而是選擇「躺平」。

再次,這種群眾動員會遭到抵制,因為這些年來,中共的倒行逆施,已經讓越來越多的中國民眾看清了中共的邪惡本質,不再相信中共的謊言蠱惑。

這些年來,經過法輪功學員堅持不懈的的講真相,已經有4億多中國民眾退出了中共黨、團、隊。這些人已經擺脫了中共的洗腦和精神控制,看清了中共的邪惡本質,不可能再充當中共的鎮壓工具。

所以,無論中共發動群眾運動「楓橋經驗」真實原因是什麼,都不可能得逞。中共氣數已盡,無論怎樣掙扎,都不會改變中共行將滅亡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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