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為何無法取消川普的競選資格

【2024年01月02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編譯)最近,美國總統大選候選人資格形勢風雲變幻,前總統唐納德‧川普(Donald Trump)是否會被剝奪再次競選總統的資格?這個問題的答案主要取決於如何回答這個問題:憲法第14修正案中的「取消資格」(disqualification)條款是否適用於競選總統的候選人?

在科羅拉多州有關這個問題的案件中,主審法官的回答是「不適用」。她的結論是,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中取消資格的規定適用於許多職位,然而並不適用於總統職位。因此,她駁回了針對川普總統的訴訟。

然而科州最高法院的回答是「是」,並推翻了初審法官的裁決。

這個判決引起了一系列連鎖反應。其它州的司法機構和美國最高法院可能不得不慎重考慮這個問題。

憲法第14條修正案與科羅拉多州最高法院

憲法第14修正案第3條規定,任何「參與叛亂或反叛『美國』」的人都沒有資格擔任某些列出的職務。所列職位包括國會議員、總統選舉人以及「隸屬於美國的……任何公職」。

總統和副總統沒有被列入這個名單,至少沒有明確列出。然而,科羅拉多州最高法院的法官與許多其他人士一樣,聲稱總統職位包括在內,因為它是「隸屬於美國的……任何公職」。

科羅拉多州的法官們認為:「在解釋憲法時,我們更傾向於法律文本的正常和普通用法,而不是建國時期的普通公民所不知道的祕密或特別含義。」

然而這個說法註定會讓當初建國時期的憲法制定者們大失所望。要知道,這些憲法制定者是技藝高超的法律起草者,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他們起草的文件簡單明了。這些法律條文沒有「祕密」的含義,儘管不了解18世紀形勢的現代專家可能會認為這些法律條文蘊含其它的含義。

顯而易見,州級法院的評論貶低了當初批准憲法的開國元勛們。建國之初的法學家在法律方面的知識異常淵博。「隸屬於美國的公職」的說法顯然借鑑了英國極為常見的「隸屬於王室的公職」表達。作為大英帝國的前臣民,美國的開國元勛們一生都在聽說和使用這個說法。

我們決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憲法的批准者不理解憲法這樣一份重要的、經過嚴格審查和廣泛討論的法律文件中的法律用語。

原始憲法中的「隸屬於美國的公職」指的是什麼?

科羅拉多州的法官們無視大量證據,事實上這些證據表明當憲法使用「隸屬於美國的公職」這個說法時,它僅指國務卿或財政部長等任命職位。這些證據表明,「隸屬於美國的公職」並不包括選舉產生的職位,如參議員、眾議員、副總統或總統等。

以下是一些相關的背景信息:

憲法反覆使用某些關鍵法律術語,如「公職」(Office)和「官員」(Officer)等。有時,憲法並不修改這些詞語。但在其它情況下,憲法會添加一些限定語,如「美國的」或「隸屬於美國的」等。

十多年前,在愛爾蘭工作的美國法律學者塞斯‧巴雷特‧蒂爾曼(Seth Barrett Tillman)注意到,與「公職」(office)相關的術語在使用方面並非雜亂無章。他發現了其中蘊藏著一些規律。這些規律既出現在憲法起草過程中,也出現在憲法成品中。蒂爾曼還發現了與這些規律互相一致的其它歷史事實。

此後,另一位法律學者喬希‧布萊克曼(Josh Blackman)亦加入了蒂爾曼的研究行列。他們一起試圖重構所有這些法律術語和表達的含義。

他們的研究結論是,正如憲法所示,「公職」一詞包括總統職位。然而他們也得出結論,當憲法用「美國的」或「隸屬於美國的」等限定語來修飾該詞時,它僅指任命的官員。(他們還發現「……的公職」(officer of)和「隸屬於……的公職」(officer under)兩者之間存在區別,然而由於這種區別在這裡並不相關,不再贅述。)

因此,蒂爾曼和布萊克曼均認為,「美國公職」(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或「隸屬於美國的公職」(Office under the United States)都不包括民選職位。國會議員、副總統和總統等公職均不包括在內。

蒂爾曼和布萊克曼在研究中提供了大量證據。試舉例如下:

•在英國的慣例中,「王室官員」(officers under the Crown)一詞僅指任命的官員,而非選舉產生的官員。

•《憲法》規定,總統「應任命合眾國的所有官員」(第II條第三款)。換而言之,總統向每位合眾國官員頒發文件,確認並解釋該官員的權力。但是,我們可以說,委任自己會很尷尬。從來沒有人認真建議過總統必須委派自己或其他民選官員。因此,總統一定不是「美國官員」。

•《憲法》授權彈劾「美國總統、副總統和所有文職官員」(第II條第四款)。如果總統和副總統都是美國官員,就沒有必要將他們分開列出。

•《憲法》將總統和國會議員的宣誓與「美國官員」的宣誓分開處理。

•還有《憲法》中的外國酬金條款(第I條第9款第8項)。該條款禁止美國官員接受外國官員的禮物。然而,開國總統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卻在沒有任何公眾反對的情況下接受了這些禮物。誠然,大多數人都不敢批評華盛頓總統,然而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卻因為接受外國官員的禮物而受到瘋狂批評。所有這一切都表明,開國時期的輿論並不認為總統是「美國的官員」。

•在華盛頓總統的第一個任期內,參議院要求財政部長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列出一份「隸屬於美國」的所有公職官員的名單。漢密爾頓的名單包括所有任命的職位。這個名單不包括所有民選職位,包括總統職位。

值得說明的是,我並不是說蒂爾曼和布萊克曼的觀點就是定論。他們所依據的一些事件發生在憲法批准之後。正如我在拙著《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解釋的那樣,在重建幾百年前憲法批准者如何理解憲法的過程中,這些證據通常不會受到重視。另一方面,蒂爾曼和布萊克曼等學者從十八世紀90年代的文獻裡找到的證據確實具有無可辯駁的說服力。

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中的「隸屬於美國的公職」指的是什麼?

30多年前,我開始潛心研究美國建國史。後來,我將注意力重點轉向了憲法第14修正案通過時的史實。國會於1866年提出該修正案,並於1868年完成批准。

我通過研究發現,那些負責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人,包括起草者、提議者和批准者,大多是用心良苦的。然而他們的能力遠遠比不上原始憲法的制定者和批准者。

客觀而言,負責第14條修正案的人不具備開國先賢們那樣廣博的法律知識、紮實的起草能力,也不理解他們想要表達的意思。我認為,這就是為什麼對第14條修正案中許多關鍵用語的爭議至今仍然困擾著我們的主要原因。

有一條法律解釋規則,可以告訴我們在面對這種不確定性時該怎麼做。這條規則就是,當修正案使用了憲法原文中的一個單詞或短語時,我們應該推定修正案的修改者使用該單詞或短語的方式與憲法原文相同。這表明,第14條修正案中的「隸屬於美國的公職」與《憲法》中的意思相同。據我所知,目前還沒有發現有力的相反證據。

因此,如果總統在原始憲法中不屬於「隸屬於美國的公職」,那麼在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中也同樣不屬於。

為何需將總統職位排除在外?

為什麼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起草者會剝奪一名有叛亂前科的人擔任其它大多數職務的資格,卻不剝奪他擔任總統的資格?這是修正案的起草者和批准者另一個使人迷惑也令人惱火的地方。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

首先,第14條修正案中列出的所有被取消資格的官員都是在各州內部選出的。如果沒有取消資格的規定,弗吉尼亞州和密西西比州等曾經的邦聯州(Confederate states)很有可能會選擇前邦聯叛亂分子擔任州或聯邦職務。

【譯註:美利堅聯盟國(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簡稱CSA),也稱為美利堅邦聯、南方邦聯或迪克西(Dixie,通俗說法),簡稱聯盟國、邦聯(Confederate States),是自1861年至1865年由11個美國南方蓄奴州宣布從美利堅合眾國分裂而出的政權,在南北戰爭中失利而被美利堅合眾國併吞,美國重新統一。】

另一方面,總統是在全國範圍內選舉產生的。當第14條修正案通過時,11個前南方邦聯州的州數不到全部州數的三分之一。而他們所擁有的人口不到全國人口的四分之一。前南方邦聯人士當選總統的可能性實際上為「零」。

第二,儘管總統職位是全國性質的,然而總統選舉的機制是由各州的州級官員決定的。如果總統候選人可能被質疑曾是叛亂分子,州官員就必須確定這是否屬實。結論可能因州而異,結果就會出現我們現在所面臨的窘境。

這種不確定性的威脅可能促使第14條修正案的起草者通過排除總統候選人被正式取消資格的可能性來避免這種風險。畢竟,無論如何,前南方邦聯人士當選總統的可能性都是「零」。

第三,第14條修正案允許國會以參議院和眾議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數取消資格。第14條修正案的起草者可能認為,如果前叛軍人士奇跡般地當選總統,那麼他的當選代表了比國會更高的權威——美國人民——對他的寬恕。

第四,如果總統職位是候選人可能被取消資格的職位之一,那麼謀求總統職位的前叛亂分子可能會與國會討價還價,以恢復被取消的資格。這可能會導致各種腐敗。這也可能導致總統職位屈從於國會。

以上這些因素都是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輕易放棄或忽略,可能會導致嚴重後果。

作者簡介:

羅伯特‧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於科羅拉多州丹佛(Denver)市的科羅拉多獨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理學高級研究員,知名憲法歷史學家,曾任憲法學教授。他著有《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3版,2015)一書。他還是總部位於華盛頓特區的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組織編寫的《美國憲法傳統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 2014)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 Why It May Be Impossible to Disqualify Trump From the Presidency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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