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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世界華人的民主燈塔。這次台灣反貪瀆的柯文哲案,海外華人都在關注。我是僑居美國超過54年的老華僑,年輕的時候在美國雖然不是律師,可是也介入過舊金山市政府的貪腐案件。
我先淺介一下西方民主國家的法律:
美國有公訴的Criminal law 刑事法:就是被告官司敗訴,有刑責要判刑坐牢的。 比如:一般的毒品買賣、各種人體傷害罪、包括車禍酒駕、政府貪污圖利、大型民眾的欺詐行為,都屬於刑事公訴案件。檢察官在調查員或者是警方拿到證據後,就會辨案起訴押人。如果檢調單位的證據不足,在沒有起訴狀之下,檢方在48小時到72小時之內就要放走疑犯。
美國的民事 Civil law 訴訟案:就是一般的名譽毁謗、性騷擾,或是商業金融糾紛。雙方訴訟是用金錢賠償來衡量勝負的。
我出生在台北,也並不喜歡柯文哲的市政。可是柯文哲的貪腐案,我看到台灣司法最大的問題,就是在沒有確實金流證據之下,檢方就先扣押人,再去找 金融貪腐的證據。我們現在看到的都是媒體上面的圖利貪腐的指控,不是證據。可是我們要求真正的金流,就是錢($)在哪裡?檢方到9月12日,都還沒有完全找到。
台灣目前的法律,可能是早年國民黨戒嚴時代遺留下來的惡法。
在美國西方民主國家羈押犯人,檢方在沒有確實證據之下,沒有書面罪名指控下,警方是在48小時到周末的72小時為止,一定要放人。
連一國兩制的香港,大英帝國的法律下,如果沒有確實的證據,也是押人在72小時內一定要放人。
專政中國的行政法,在沒有証據下可拘留疑犯15天,一般複雜案子可拘留長達37天。大型的政治貪污案子,可以在沒有罪名和證據之下可拘捕長達六個月,或是永遠拘留。
美國911的恐怖襲擊案子,是聯邦辨案,抓了恐怖份子最高拘捕了三個月,才把所有證據收集起來,起訴911的恐怖份子。
柯文哲前市長的貪腐案,我們不是討論他有沒有貪腐?而是拘捕他的程序非常的粗燥。我台灣司法界的朋友跟我說,是怕 柯文哲逃亡,或者串供,或者 湮滅證據,所以才先收押他。可是現在的檢調單位和警方,都有各種高科技電子監控系統,用國家的情治警察力量來對付一個政客,這都不是問題;可是台灣是世界民主國家的榜樣,不能像過去戒嚴時代一樣,用公權力的司法去不公平的對待人民。這是我們關注的地方。
馬英九也被圖利罪和腐敗罪整過七八年,當時作過市長之後的馬英九,怎麼沒有被收押?最後案件也沒有成功。圖利是很難證明的,李登輝和宋楚瑜也被圖利罪整過,可是都沒有成功。
老沈是一個買空賣空的人,他的京華城還沒有賣出去,他自己買了一戶,怎麼能說是圖利罪?
所有政客都是民進黨和國民黨討厭柯P的市議員說法。
所有的圖利罪的證據,都需要檢方拿出來,如果證明不夠,法官也不會判下去。
台灣的司法政治真的是亂七八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