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人正在面臨遞解程序,這時候遇見真愛、決定結婚,美國法律會相信嗎?」
面對這個問題,美國移民法律研究員岳錦福說:「法律不是不相信愛情,而是會提高警覺。」
他表示,在婚姻移民案件中,有一類案件特別受到移民局重視,那就是外籍人士已經進入遞解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後才結婚。
由於過去確實曾有人利用婚姻逃避遞解,因此法律對這類婚姻採取更嚴格的審查標準。
為什麼遞解期間結婚,特別容易受到懷疑?
「是不是只要人在遞解程序中結婚,就一定拿不到綠卡?」
「不是。」
《移民與國籍法》(INA)第204(g)條並沒有規定這類婚姻一律無效,而是要求申請人提出比一般案件更充分的證據,證明婚姻是真實的,而不是為了取得移民利益而匆忙成立。
「真正受到考驗的,不是婚姻是否合法,而是婚姻是不是建立在真實感情之上。」
法律為什麼要這樣設計?
岳錦福表示,這項規定有其歷史背景。
過去,美國確實出現過不少案件,有人在收到出庭通知或面臨遣返時,突然與美國公民結婚,希望藉此停止遞解程序。
因此,法律提高了這類案件的審查標準,希望避免有人利用婚姻制度規避移民法。
「但法律也知道,真正的愛情不會因為一紙遞解通知就不存在。」因此,申請人仍有機會證明自己的婚姻是真實的,只是需要提供更多、更有說服力的證據。
案例一:交往多年,卻在遞解期間結婚
岳錦福分享,一對情侶已經交往四年,原本計畫隔年結婚。沒想到,男方突然收到移民法庭通知,進入遞解程序。兩人商量後,仍決定按照原來的人生規劃完成婚禮。
這樣的案件,移民官最關心的是:
交往是不是早就開始?
是否早已有共同生活?
親友是否知道這段感情?
如果能提出多年交往照片、旅行紀錄、共同租屋、家人朋友的證明等資料,就有助於說明,婚姻並不是因遞解程序才突然出現。
要證明的,不只是結婚,而是一路走來
岳錦福表示,這類案件最重要的,不是一張結婚證,而是一條完整的感情時間線。
例如:
什麼時候認識?
什麼時候開始交往?
是否見過雙方家長?
是否共同旅行?
是否一起生活?
是否有共同財務安排?
「移民官想看到的是,一段感情如何慢慢發展,而不是突然出現。」
案例二:只有結婚證,遠遠不夠
另一位申請人,在收到遞解通知後不到一個月就結婚。
提交申請時,除了結婚證之外,幾乎沒有其他共同生活資料。
沒有聯名帳戶,沒有共同租約,沒有旅行照片,甚至雙方父母都不知道這段婚姻。
岳錦福表示,像這樣的案件,就會面臨更大的審查壓力。
因為移民官很難從有限資料中判斷,婚姻究竟是真實存在,還是只是為了取得移民利益。
「明確且令人信服」是一個更高的標準
「這類案件和一般婚姻移民最大的不同是什麼?」
岳錦福說,最大的不同,在於證明程度。一般婚姻移民,只要能合理證明共同生活即可。但遞解程序中結婚的案件,法律要求提出「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說服移民官相信這段婚姻確實是真實的。
因此,除了共同生活資料外,還可能需要:共同報稅紀錄、聯名銀行帳戶、保險資料、旅行紀錄、通訊紀錄,以及親友提供的宣誓書等。這些資料彼此互相印證,才能建立完整的證據鏈。
案例三:真正打動移民官的,不是豪華婚禮
曾有一對夫妻沒有盛大的婚宴,也沒有昂貴的婚紗照。
但他們提供了多年來一起旅行、照顧彼此父母、共同租屋、共同繳納生活費,以及朋友和家人的多份宣誓書。
這些看似平凡的生活紀錄,反而完整呈現了一段感情如何一步一步發展。
岳錦福說:「真正有力量的,不是婚禮有多盛大,而是真實生活留下了多少痕跡。」
專業準備,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風險
由於遞解程序本身已涉及移民法庭,而婚姻移民又牽涉另一套法律程序,因此這類案件通常比一般婚姻移民更加複雜。
岳錦福建議,遇到這種情況,最好及早尋求合格移民律師協助,整理完整的時間線、蒐集相關證據,並誠實說明整個交往與結婚過程。
「真正需要證明的,不是你們有沒有結婚,而是這段婚姻即使沒有任何移民利益,也依然會發生。」
他表示,法律提高審查標準,是為了防止假婚姻;但對真正共同生活、共同承擔人生的夫妻而言,只要能以充分而真實的證據說明自己的故事,依然有機會通過嚴格的法律審查。
(本文僅為一般性移民制度與實務觀察之資訊整理,不構成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或具體法律建議。實際案件結果仍須依個別事實與適用法律判斷,如涉及個人案件,應諮詢合格移民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