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議員提更嚴控槍法 確保收繳危險個人槍枝

【2024年01月09日訊】(記者李梅綜合報導)2024年1月初,加州兩位民主黨參議員提出一項更嚴格的控槍法案——「SB899槍枝保護令法」(Protective orders: firearms):對於收到家暴限制令(DVRO)等的具死亡或傷害威脅的個人,要求法院授權執法部門追蹤並確保收繳其槍枝。

SB899

SB899法案由第9區南希·斯金納(Nancy Skinner)和第32區凱瑟琳·布萊克斯皮爾(Catherine Blakespear)兩位州參議員於1月4日提出。

斯金納是州參議院預算委員會及加州議會「女議員核心小組」主席,10年前提出過美國第一部家暴限制令(AB1014,domestic violence restraining order),允許家庭成員或執法部門在認定可能存在死亡或傷害威脅的情況下,向法院請求暫時拿走某人的槍枝。這也稱「紅旗(Red flag)法」,如法官批准請求,通常會沒收槍枝一年,且法官可以再次發出禁令。

斯金納說,太多人沒有按照命令交出槍枝,SB899在原來基礎上強化了「紅旗法」——不再限於家庭暴力威脅,將使加州法院確保那些被視為對己對人構成威脅的個人不再獲得槍枝。她說:「通過爲法院和執法部門提供確保收繳槍枝的工具,SB899將使我們的槍枝暴力預防法發揮預期的作用。」

布萊克斯皮爾則表示,「法律只有執行才有效」,目前只有家暴限制令可以要求上繳槍枝, SB899使所有限制令與其同等,以防槍枝落入不該擁槍的人手中。

SB899尚未經過議會小組討論。它規定被命令交槍的個人需在收到命令後48小時內向法院提交收據,表明所有槍枝彈藥已上交執法機構或出售給持照槍枝經銷商。如該人未能如期提交收據,法院應命令書記員立即通知執法官員有關槍枝保護令的簽發內容、槍枝彈藥信息等適當的信息。

此外,當地執法機構可向受命令/禁令約束的個人收取存放槍枝的費用,但不得超過實際開銷。

《第二修正案》和加州槍枝法

1791年國會批准了前十條憲法修正案,總稱《人權法案》或《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其中《第二修正案》內容為:「一支訓練有素的民兵對於自由國家的安全是必要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

在2008年的哥倫比亞特區訴海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中,最高法院確認個人在家中擁槍自衛的權利,同時還認為,這項權利不排除某些長期存在的禁令,例如禁止重罪犯和精神病人持槍,及限制攜帶危險和不尋常的武器。

2010年在麥克唐納訴芝加哥市(McDonald v. City of Chicago)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州和地方政府與聯邦政府一樣不得侵犯持槍權。這表明州法應遵守聯邦規定。

近年來,加州制定了一些全美最嚴格的槍枝法,如2023年通過、原定2024年生效的SB2槍枝法(Firearms),該法禁止守法的擁槍者在加州26類(幾乎所有)公共場所隱蔽攜槍。

去年12月20日,加州中區聯邦地區法官科馬克·卡尼(Cormac Carney)發布禁令,認為SB2實際上廢除了「《第二修正案》規定的嚴格守法的合格公民在公共場合武裝自衛的權利」。12月30日,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擱置了卡尼的裁決,給SB2放行;到上週六(1月6日),上訴法院撤銷了先前決定,正式阻止SB2的實施,但表示將於4月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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