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項加州新法 能否遏制財產盜竊

【2024年08月26日訊】(記者李梅綜合報導)日益猖獗的盜竊、搶劫及致人傷亡案件已成為加州面臨的嚴重問題之一。選民們已將修改《第47號提案》的倡議送入11月大選(第36號公投案),而州長紐森也於本月中旬簽署了10項旨在打擊財產犯罪的法案。

「這是加州現代史上解決財產犯罪問題的最重要立法,感謝兩黨議員、零售合作夥伴和倡導者將公共安全置於政治之上」,紐森在其辦公室新聞稿中說,這些新法提供了更好的前進方向——使社區更安全,並提供有意義的工具,來幫助執法部門逮捕罪犯並追究其罪責。

1.多縣合併起訴

AB1779法案名為「盜竊:管轄權」(Theft: jurisdiction),由第42區民主黨籍州眾議員傑奎·歐文(Jacqui Irwin)等提出,其中規定:如果與盜竊案相關的地區檢察官同意,可將發生在多個管轄區涉及同一被告、同一財產或同一犯罪行動的盜竊指控合併檢控。提案在參、眾兩院分別以38:0(2人缺席)和71:1通過(7人缺席)。

據立法分析,提案人之一、文圖拉縣地檢官埃里克·納薩連科(Erik Nasarenko)說:「有組織的跨縣盜竊是社區和企業主面臨的日益嚴重的問題,例如,兩名小偷在不到兩週內從文圖拉和洛杉磯縣的10家Target商店盜竊超過7,000美元的嬰兒配方奶粉,在原法律下,我們只能指控竊賊在文圖拉縣的罪行,儘管他們在洛縣有重大犯罪。」

「在新法下,經洛縣檢察官同意,我們可以合併起訴,追究所有的罪行,並節省重複起訴帶來的不必要花費。」納薩連科介紹,原來只有州檢察長可將不同轄區案件匯總並指控所有罪行。

2-3.有組織盜竊犯罪

AB1802和SB982均是關於「有組織盜竊犯罪」(Crimes: organized theft)的法案,旨在加強打擊財產盜竊。2014年加州選民投票通過《第47號提案》,其名為「社區和學校安全法案」(Safe Neighborhoods and Schools Act);但很多選民事後表示,是被時任州總檢察長賀錦麗(Kamala Harris)辦公室撰寫的提案名和選票語言誤導。

《第47號提案》降低了對毒品和財產犯罪的處罰,稱節省的(拘捕和監禁)費用可用於治療精神疾病、藥物濫用、預防輟學和受害者服務。它將對大多數持有毒品的個人處罰降為輕罪,將盜竊、入室盜竊、接受贓物、開空頭支票或僞造證據但價值在950美元以下的罪行降為輕罪。該案減少了入獄人數,有的小偷一天內連偷三次,落網後當天即獲釋。

2018年,時任第59區民主黨籍州眾議員雷吉·瓊斯-索耶(Reggie Jones-Sawyer)提出AB1065法案,定性有組織零售盜竊為重罪,並可對半年內犯兩次盜竊的輕罪者進行拘捕,還允許政府合併起訴在多個縣的盜竊案件,但限制其效期截至2026年1月。

新法AB1802由現任第57區衆議員瓊斯-索耶等議員提出,在參、眾兩院分別以38:0通過(2人缺席)和74:0通過(5人缺席)。新法取消了AB1065的截止日期,並無限期延長加州公路巡邏局(CHP)財產犯罪特別工作組的運作。

SB982由第10區民主黨參議員艾莎·瓦哈卜(Aisha Wahab)提出,在參、眾兩院分別以38:0(2人缺席)和72:0通過(7人缺席)。新法除取消AB1065的失效條款,使法律永久生效;還將有組織零售盜竊定為搖擺罪(可判輕罪或重罪),以嚴厲打擊盜竊。

自《第47號提案》將盜竊950美元和持有毒品定為輕罪實施以來,加州毒品和財產盜竊大幅增加,居民不堪其苦。據加州公共政策研究所去年的報告,與前一年相比,商業盜竊案增加了5.8%,商業搶劫案增加了9.1%。

4.保護貨物供應網絡

AB1972「區域財產犯罪工作組」(Regional property crimes task force)法案,由第22區共和黨州眾議員、前斯坦尼斯勞斯縣(Stanislaus)警長胡安·阿拉尼斯(Juan Alanis)等兩黨議員提出,在參、眾兩院以38:0通過(2人缺席)和75:0通過(4人缺席)。

新法擴大CHP財產犯罪特工組的關注面,涵蓋貨物盜竊和對鐵路警察的支援。提案議員說明,犯罪團伙不擇手段地竊取財富,犯罪活動日益複雜並涉及多個管轄區,而AB1972將有助於打擊全州的貨物盜竊。

5.強行進入車輛罪

SB905「車輛盜竊」(Crimes: theft from a vehicle)法案,由第11區民主黨州參議員斯科特·維納(Scott Wiener)提出,在參、眾兩院以37:0通過(3人缺席)和以64:2通過(13人缺席)。

根據人口普查局,維納的選區之一舊金山市的汽車盜竊案在全加州最高。2023年當地收到超過16,500起汽車盜竊報案。2024年4月,第30區國會眾議員亞當‧希夫(Adam Schiff,或譯謝安達)去舊金山進行競選加州聯邦參議員活動時,車內行李被盜,汽車盜竊引起更多人的關注。

這項新法將「強行進入車輛」並「意圖實施盜竊或任何重罪的行為」定為一種新罪,使用包括工具或電子設備或外部力量(破壞窗戶、敞篷車頂、車鎖和車門)進入車輛,即可判在縣監獄監禁1~3年。

6.盜竊加縱火

SB1242「犯罪:火災」(Crimes: fires)法案,由第37區民主黨州參議員閔大衛(Dave Min)提出,在參、眾兩院分別以37:0通過(3人缺席)和68:3通過(8人缺席)。如果犯罪行為在商家處所內實施,並且竊賊縱火以助實施有組織的零售盜竊,則縱火罪可作為加重量刑的因素。

7.盜竊法修改

AB2943「罪行:商店偷竊」(Crimes: shoplifting)法案,由第51區州民主黨眾議員里克·查韋斯·茲布爾(Rick Chavez Zbur)和眾議長、第71區民主黨眾議員羅伯特·里瓦斯(Robert Rivas)等提出,在參、眾兩院以36:1通過(3人缺席)和以64:4通過(11人缺席)。

新法對盜竊相關罪行的逮捕權、合併和緩刑條款等規定進行了多項修改,仍然保持盜竊950美元屬於輕罪;規定警察只有在相信某人有違法行為、盜竊剛發生、獲得目擊證人證明、有視頻片段、有贓物和承認盜竊的情況下才能逮捕該人。

該法還規定,如被告未滿25歲(18歲成年),法院應儘可能將被告轉去以康復中心、創傷恢復等社區組織提供的積極青年發展項目而不是入獄。

新法支持方和反對方的觀點比較對立,茲布爾稱法案旨在「推進平衡、有效和有意義的解決方案」,以及「將對日益增長和困擾社區的零售犯罪問題產生有意義的影響」。

反對方維拉司法研究所(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表示,憑借其60多年推動切實可行政策的經驗,「AB2943是無效公共安全策略的一個最新版本」,儘管其稱「將嚴厲打擊犯罪,但實際上卻對使社區更安全無濟於事」。

8.禁止竊賊進入零售地點

AB3209「罪行:零售盜竊限制令」(Crimes: retail theft restraining orders)法案,由第23區民主黨眾議員馬克·伯曼(Marc Berman)等提出,在參、眾兩院以38:0通過(2人缺席)和以69:5通過(5人缺席)。

新法授權法院在判處某人犯有盜竊、破壞或毆打商店員工的罪行時,可簽發為期兩年的禁止該人進入該零售商店、停車場等地區的禁令。

9.五萬美元以上贓物加刑

SB1416「量刑加重:出售、交換或者返還被盜財產」(Sentencing enhancements: sale, exchange, or return of stolen property)法案,由第29區民主黨州參議員喬什·紐曼(Josh Newman)提出,在參、眾兩院分別以37:1通過(2人缺席)和以59:6通過(14人缺席)。對出售、交換或歸還任何盜竊財產價值超過5萬美元、20萬、100萬和300萬美元的行為,分別增加一年、兩年、三年與四年刑期。

10.收集第三方電商信息

SB1144「市場:在線市場」(Marketplaces: online marketplaces)法案,由第9區民主黨州眾議員南希·斯金納(Nancy Skinner)提出,在參、眾兩院分別以38:0(2人缺席)和73:0通過(6人缺席)。

該法要求從2025年7月1日起,允許地方檢察官、市檢察官或縣法律顧問從在線平台上收集大宗商品第三方公司或個人賣家的信息,包括銀行帳號、個人姓名和身分證、企業名稱、地址、電話、郵箱和稅務帳號等。大宗賣家是指在過去24個月內的任何連續12個月中通過在線市場銷售達到或超過5,000美元收入的第三方賣家。

此前,斯金納在2022年提出SB301,允許在線市場收集大宗商品第三方賣家的信息,以打擊贓物銷售,而SB1144擴大了現有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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