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自由經濟坎坷路

吳惠林:附錄二 科技概念與問題

【2023年12月15日訊】

【背景說明

本文初稿曾在1999年台灣經濟學會年會中發表,後經匿名審查後刊登於學會該年論文集。本文與謝宗林先生合撰,主要是謝先生主筆,然主要的觀點正可呼應本書第十二章的內容,本文對科技的解析值得大家思之再三。】

一、前言

國內外討論如何提升一國產業科技實力的研究報告不在少數,但很少有明白交待其所採用的科技概念的。儘管如此,由於它們大多在新古典經濟學的理論架構中討論問題,其字裡行間和論述脈絡隱約透露新古典經濟學的科技概念傾向;因此,我們研判該科技概念已經具有一定的政策影響力。本文雖然也是討論有關科技發展的問題,但所採用的科技概念和新古典經濟學有極大的差異。由於概念上的差異,對於問題的認識和政策的建議就有顯著的影響。因此,我們將以新古典經濟學的科技概念作為討論的起點,首先詳細說明新古典經濟學的科技概念,指出一些重要的事實反證,接著再介紹本文所採用的科技概念,以及我們對產業科技發展問題的認識,最後再就技術研究與移轉課題,以政府採購補償性交易措施為例說明之。

二、新古典經濟學的科技概念

從西方現代知識論(epistemology)的標準來看,新古典經濟學的科技概念不僅隱晦而且貧乏。此一學術傳統有關科技的理念完全隱藏在抽象的「生產函數」定義之中。所謂生產函數是指生產要素(投入)和產品(產出)之間的實物數量關係。對應於任何假定的投入組合,我們原則上可以從給定的生產函數檢索出一個確切的最大可能產出數。相關的論述顯示,新古典經濟學者認為,此一確切的最大可能產出數,不是反映真實存在於天地間的自然法則,而是反映「廠商」本身的知識[1]。對於此種知識的性質,新古典經濟學的文獻罕有直接的論述,以致有些鑽研產業技術發展史的學者說,新古典經濟學所謂的生產知識被包裹在「黑盒子」裡[2];因此,我們只能旁敲側擊新古典經濟學傾向的科技概念。

生產函數所代表的知識顯然不是純知識或科學知識(pure or scientific knowledge),而是有目的取向的行動知識或技術(purposive action knowledge or technology)[3]。有些新古典經濟學者以整套生產藍圖(a book of blueprints)為例,開導初學者認識生產函數所蘊含的技術概念。他們似乎認為產業技術大多可以、而且已經用語言或其它符號表達出來[4];並且只要懂得所用的語言與符號,一旦生產藍圖在握,任何人都原則上可以立即運用其所代表的知識,進行自己認為有利的生產活動。

「生產藍圖套」指涉的形象,也頗契合生產函數定義所隱含的一個特色:新古典經濟學所謂的技術知識,和「廠商」在任何時點的實際生產要素投入、乃至實際生產組織與活動,係兩種分屬不同層次、截然分離的概念。新古典經濟學將技術知識整個委附在(抽象的)「廠商」身上,而「廠商」則通常被看成是某一個企業家(entrepreneur)。它所謂的技術知識是獨立於具體的生產設備、獨立於受僱職工的人力資本,並且獨立於實際的生產活動之外的。這種知識可以說是飄浮在空氣中的一種能力(a floating intelligence or capacity),它隨時能夠像玩弄積木那樣組合生產要素以獲得想要的產出或結果。換言之,真誠的新古典經濟學者「要人們相信,這個世界上有如此這般的汽車廠商:它雖沒有任何汽車生產設備,沒有僱用任何汽車工人,也沒有生產任何汽車,然而卻擁有生產汽車的能力,隨時能夠生產市場想買的汽車。」[5] Nelson and Winter (1982)對此直呼不可思議。從知識論的角度看來,新古典經濟學分別「廠商」的生產技術和實際的生產活動原本是無可厚非的;這種概念上的分別,表示新古典經濟學忠於西方知識論的一個基本傳統—知識不存在於客體,而是存在於主體的知者身上。從常識的觀點來看,前述抽象的汽車「廠商」之所以匪夷所思,關鍵在於新古典經濟學將技術知識「整個」委附在被擬人化的「廠商」身上,從而把事實存在、而且極為重要的現代知識分工與專業化現象—複雜分散的知識能力無法被任何個人或委員會集中掌握和統一規劃運用,以及其所衍生出來複雜的知識協調問題,一股腦的掃進「生產函數」的黑盒子裡。

新古典經濟學不僅將「廠商」內部知識分工、專業化、複雜化,和協調的問題掃進黑箱,對於「廠商」的技術知識究竟是怎麼來的,它也欠缺實事求是的研究精神。在新古典經濟學者公認最為嚴謹、最為深奧、因此「科學」地位也最為崇高的市場均衡模型中,「廠商」的技術知識是給定不變的(given and immutable);「廠商」之間只有市場價格媒介虛擬的(virtual)訊息接觸,沒有真實的(real)技術資訊交流與學習。單從此類模型的推演,我們無從猜測它們是否假定「廠商」之間技術資訊交流的成本非常高,以致沒有技術交流;抑是「廠商」之間沒有技術差異,毋需相互學習,所以沒有技術交流[6]。標準的市場均衡模型在技術交流問題上保持沉默與模糊的立場,反映新古典經濟學者習慣以「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的預設架構討論技術創新與擴散的問題,亦即,新古典經濟學自始預判技術創新與擴散過程不受市場誘因的制約,當然無法在它設想的任何市場模型裡加以討論[7]。新古典經濟學者大多認為,技術創新主要源自於基礎的科學研究;一旦基礎的研究有了突破性的發現,人們一起對自然界就會有新的認識,而這種一般性的科學新知自然而然會被應用到許多個別的產業,帶來新產品和新製程技術,從而全面提升經濟生產力和人民福祉。由於假定產業技術進步密切仰賴最新發現的科學新知,而一般性的科學新知(乃至比較特殊性的應用科技知識)不僅很難,而且也不應該由原始發現者(或應用科技的發明家)享有獨佔專用的權利,讓他能夠從競爭的生產與交易過程獲得足夠的報酬,所以大家應該運用政府強制的力量,補貼、甚至組織科技研發工作。新古典經濟學呈現的科技創新概念也許可以稱為直線性的技術創新模型(a linear model of innovation)[8]。它認為技術創新的單向因果源頭(科學新知)位於市場(生產與交易)過程之外;在整個市場模型的層面而言,生產技術基本上是一個外生變數(exogenous variable);無論就全體或個別「廠商」而言,科學知識都是一項無限耐用、且不可分割的生產要素投入;一旦有了科學新知,「廠商」的技術水準便可以自動提升,但「廠商」卻無法個別自市場購得此一生產要素;因此,技術進步多半有賴英明的政府刻意、且系統化的協助。

我們認為,直線性的技術創新概念不僅(1)誇大科學新知對產業技術創新的影響,忽視技術創新過程的自發性與原創性(autonomy and originality);而且也(2)誇大技術創新與個別特定的(severally specific)生產(乃至銷售)過程的可分割性(separateness)。換言之,我們認為,至少就現代製造業生產技術創新而言,新古典經濟學誇大政府以行政裁量手段(或所謂政策措施)協助產業技術發展的效能與正當性。[9]讓我們接著就前述命題稍作說明。

三、科學與工藝技術

就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科學與技術的關係遠比直線性模型所呈現的複雜許多。古希臘文明未曾發展出任何系統化的自然科學,羅馬帝國和中國亦然,儘管這些文明都有璀璨的工藝成就[10]。專就文藝復興之後的歐洲而言,在19世紀中葉以前,自然科學對工藝技術也未曾有過重要的貢獻。18世紀的工業革命是在沒有科學奧援的情況下完成的。1851年的倫敦博覽會上,除了摩斯電報機之外,沒有任何一樣重要的工業生產設備或產品,與前此50年取得的科學成就有關[11]。19世紀中葉以後,雖然有愈來愈多的科學發現和技術創新有關,但兩者之間的先後次序與時間落差,事實上因研究領域(subject matter)與歷史情境的不同而各異,無法一概而論[12]。科技研發雖然同樣涉及物體,但追求的價值不同,因而科技之間若即若離的現象並不難理解。

科學家(scientist)追求自然界潛藏的系統化真理,其主要旨趣在於比別人獨到深入,而且精確瞭解永恆的物體性質,而技術發明家(technologist)的主要旨趣則在於展現巧思,安排一些已知的事物(包括經驗的與科學的法則,以及特定的情境事實),以取得他人尚未料想到的利益。技術發明家熱情專注的對象不是自然界永恆的規律,而是如何讓已知的事物按照比原來便宜的新方式運作,以達到某一個預定的目的,並且帶來較大的利潤。在尋找新的問題,在蒐集線索,以及在思量種種可能的答案和展望時,技術發明家必須注意許許多多不停流轉的情境利弊因素。他必須對人們的種種需求感覺敏銳,必須能夠評估人們願意花費多少代價來滿足那些需求。對於走馬燈似的情境,技術發明家必須熱情關切,而科學家則否,後者的心思專注於自然界內在的永恆規律[13]。換言之,科學研究的成果——科學知識,是以真假來衡量的,原則上無關現實的目的;而技術發明雖然也是一種知識(確切的說,是有目的取向的行動知識),其衡量標準卻是:針對預定的現實目的,它有用的程度多大,亦即,它所指導的行動其成功機率幾何。

科學家和技術發明家的價值取向不同,導致兩者的工作方式與態度各異。對此,英國昆蟲學家V. B. Wigglesworth(1899 – ?)在論及科學家參與解決二次大戰期間的實際問題時,曾有頗為精闢的觀察,值得引述。他說:「在過去他們所習慣的純科學工作領域裡,如果他們無法解決問題A,他們也許便轉而嘗試解決問題B;而正覺得問題B解決無望時,他們也許突然發現了問題C的線索。然而他們現在卻不准規避,必須僅針對問題A,提出某一解決之道。此外,還有許多他們未曾想過的麻煩限制,讓他們覺得徒然增添實際工作的難度:有些解決之道不能用,因為沒有足夠的材料;另外有些解決之道不能用,因為所需的材料太貴了;再有些解決之道也不能用,因為它們也許會搞出人命或危害健康。總而言之,他們發現應用生物學不是『讓智力較差的人去搞的生物學』,而是一門全然不同的領域,需要全然不同的工作態度與心思。」[14]

鑑於在許多領域,科學的研究落後工藝技術的發展,有些科技史學者乃認為科學與技術為一互動性的過程。例如,Mowery and Rosenberg(1989 pp.33~34)指出,「到了20世紀,工藝知識領先科學發現的情形依然沒有完全消失。當今許多科學的研究工作,旨在整理技術發明家早就發展出來的知識和實用的方法,使之系統化,展現其內在邏輯。工藝技術對科學發展有重大的形塑作用,因為它領先取得了某些知識,從而對科學家提供了一些『有待解釋的』資料,吸引科學家嘗試解釋或以更深層的法則綜合表達那些經驗資料。」因此他們認為,「若想深入瞭解以往科學如何影響與形塑工藝技術,必須注意兩者之間的互動關係,而且也必須牢記,過去的經驗顯示,迅速擴張的工業社會的工藝需求,往往是從非常簡單的、而不是從尖端的科學得到滿足的。自19世紀末以來,科學研究的方向……愈來愈受命於工業成長的需要。」[15] 前面第一段引文似乎搞混了科學與工藝的知識性質;而第二段引文雖然不無見地,但不無誇大現實需要對科學發展的影響。

近代科學研究(scientific research)愈來愈受命於工業和國家經濟或軍事發展的需要,也許是不爭的事實,但這並不等於科學發現(scientific discovery)愈來愈反映現實的社會需要。[16]恰好相反,科學史的考察清楚說明,任何對科學本身不感興趣的人,是不可能在科學上有重大發現的;同樣的道理,任何對科學發現本身的價值無動於衷的社會,是不可能成功促進科學發展的[17]。換言之,現實的需要是不可能觸發重大的科學發現的,而專注於現實需要(例如,「船堅砲利」)的社會是不可能會有好的科學發展成績的。由於科學與工藝是兩個原則上截然不同的領域,科學家和技術發明家往往不易共事。例如,歐本海默(J. R. Oppenheimer)談到二次大戰主持原子彈發展計畫的親身經驗時曾說:「科學家對於發展工作的現實顧慮無不感到忿怒,而關心發展的人則無不認為科學家懶惰、沒用、也不認真工作。所以實驗室要不很快變成全是科學家,就全是關心發展的人。」[18]

雖然科學與工藝是兩個原則上截然不同的領域,但此一原則界定並不否認有一些研究領域具有兩者的某些性質,因此可以說是介於兩者之間。有些仍具經濟價值、但比較古老的工藝(例如,紡織與冶金)主要是技術家從「經驗試誤」(trial and error)的過程中發展出來的,科學未曾提供顯著的幫助。另有一些重要的現代工藝則與其形成對比,例如電子和大部分的化學品工業技術,是技術發明家將科學新知應用到現實的問題而發展起來的。如果某一項技術只是科學的應用,那麼它對科學就不會有絲毫的貢獻。相反的,從經驗試誤發展出來的技術,正因為它本身是非科學的(unscientific)[19],反而可以提供科學研究的問題與線索。

對應前述的觀察,我們或許可以界定兩個介於科學與工藝技術之間的研究領域:系統性的技術(systematic technologies)和技術性認可的科學(technically justified sciences)。像電子工程學和氣體力學這些近代所謂應用科學(applied sciences),雖然可以仿照純科學的方式加以培育,但實在應該歸類為系統性的技術。雖然也被名為科學,但它們實為技術的性質相當明顯,因為如果經濟環境發生激烈變化,導致它們喪失經濟價值,它們就會被冷落,乃至被完全遺忘。另一方面,有一部分純科學,原本也許不是科學家熱情研究的領域,但因為可以提供大量非常有用的技術發明資料,所以被認為特別值得加以培育。例如,關於煤、金屬、羊毛、棉花,等等物質的科學研究,或可歸類為技術性認可的科學。

前述那兩個介於純科學與純技術之間的領域,在特殊的情況下,也許會合而為一。例如,胰島素的發現開啟人體內分泌科學研究的新頁,本身即具有重大的科學意義;然而,它同時也發明了一個可以操作來治療糖尿病的技術。大部分的藥理學(pharmacology)也具有與此相同的特性。有些自然界固有的變化過程因為會產生重要的自然結果而深具科學意義;如果這些結果也是人們所欲求的目的,而我們又湊巧能夠照自己的意思操作或啟動那些變化過程,那麼就會有這裡所講的科學與技術合一現象。但這種特殊的合一現象,原則上並不妨礙科技應該被視為兩個截然不同的人類活動領域:工藝知識離不開實用目的,而科學知識則無關任何實用目的。[20]

上文提到Mowery and Rosenberg(1989)說「當今許多科學的研究工作,旨在整理技術發明家早就發展出來的知識和實用的方法,使之系統化,展現其內在邏輯。工藝技術對科學發展有重大的形塑作用,因為它領先取得了某些知識,從而對科學家提供了一些『有待解釋的』資料,吸引科學家嘗試解釋或以更深層的法則綜合表達那些經驗資料。」當中所謂的科學研究,指的似乎是十九世紀後半葉與冶金工藝相關的科學研究。在同一篇文章裡,他們指出「十九世紀後半葉冶金技術科學(the science of metallurgy)的發展,主要歸功於先前冶金技術的許多創新。因為瞭解柏賽麥及其後之鍊鋼法生產出來的鋼品特性,牽涉到重大的商業利益,所以才有此一科學的發展。在分析各種鍊鋼法和各種礦源投入的產品性質方面,科學研究的成績特別可觀。諸如鋼品老化現象或鋼品脆度和燃料之間的關係,不僅科學家有研究興趣,而且也是鋼品生產者和使用者極為關切的問題」[21]。他們此處所謂的科學和我們所謂技術性認可的科學意義應該是一樣的。果然,則他們所謂的科學研究工作,不能說是「旨在整理技術發明家早就發展出來的知識和實用的方法,使之系統化,展現其內在邏輯」—這句話比較像是在形容我們前面所謂系統性的技術;然則說系統性的技術研究能夠「以更深層的法則綜合表達」原有的工藝知識,也不是完全妥當—因為工藝知識多半含有非常重要、但無法表明或言傳的成分。他們之所以搞混技術性認可的科學和系統性的技術,似乎是因為沒有注意到工藝是行動知識的特質,而誤以為任何工藝知識最後都可以被科學或其它系統性的法則取代。

前文提到工藝知識是有目的取向的行動知識,這是說它教導人們按照某一套(或多或少可以標明的)規則(rules)行動,利用某些工具或材料(implements),以取得特定的現實利益(material advantages)。此處所謂的「規則」指的是人為的操作規則(artificial-operational principles),包括一般所謂產品設計(product design)與製程設計(production engineering)所體現的原則。此處所謂工具與材料不是依其物理或化學性質來歸類或認定,而是依其是否有助於行動目的,依其是否能夠滿足操作規則所要求的功能來歸類或認定。例如,假設我們想把釘子敲入木板,則對應的操作規則將教導我們如何運用榔頭敲釘子,而被我們當做「榔頭」用的工具,除了普通所謂榔頭之外,可能還包括槍柄、鞋跟、厚實的字典等等,它們並無一定的物理或化學性質。又例如,任何機械專利事實上都是在保護某個操作規則。機械專利都會陳述機械的操作規則,亦即,陳述其各個特殊部分扮演什麼特別功能,以及所有的功能怎樣結合起來構成一個運作的整體,以達到該專利機械的設定功用。發明者也通常希望他的專利所涵蓋的範圍愈廣愈好,所以都會儘可能抽象的陳述他所發明的操作規則,除非必要,否則儘可能避免提到任何實際建構專利機械的材料特性或尺寸。如此得到專利保護的機械概念所指涉的物體,其實際構成的材質與形狀大小可以是五花八門的。[22]

由於任何操作規則有其相應的目的(即前此所謂特定的現實利益),而就那目的來說,操作規則的價值在於它是滿足該目的的一個「理性」的方法,所以我們也可以將操作規則視為一個「理想的」操作標準。例如,手錶的操作規則是手錶是否正常滿足目的要求的標準。換言之,任何機械正常如何運作的概念都隱含一個反面的判定:未能依其概念運作的機械都不是正常的。當鍋爐爆了,機軸裂了,或火車出軌了,我們說這些東西沒有依照原來設定的操作規則在運作。然而,除了讓我們能夠說那些東西壞了,操作規則卻不能夠讓我們對壞掉的東西說或做些什麼其他的。曾經受過物理與化學訓練的工程師,也許能夠解釋依照正常操作規則建構的機械偶爾失靈的原因[23]。他也許觀察到某些零件變形導致機械損壞,或者腐蝕作用使機械失效。物理學家或化學家也許能夠找出,決定機械零件是否發揮原設定功能的物質條件。這種科學知識也許可以用來改進機械免於失常,但絕不可能涵蓋或取代定義機械是否失常的操作規則。事實上,不問任何現實目的的純科學家,單憑其科學知識是無法分辨一臺機械和一堆廢鐵的。[24]

以上主要就技術性認可的科學無法涵蓋工藝知識加以說明,未明白提到系統性的技術。儘管如此,由於系統性的技術雖然有人稱為科學,但實為技術,有其特定的現實目的,所以當然也不可能被化約成可以表明的科學原則系統。接著,我們要說明,撇開工藝知識的目的性不談,即使是經過系統化努力的工藝知識,也不完全是可以表明或言傳的。

四、工藝知識與技巧

上文曾提到Nelson and Winter(1982)根據一般事實認識的觀點,指責新古典經濟學抽象的「廠商」概念不可思議。當時我們曾指出,其不可思議的關鍵在於「新古典經濟學將技術知識『整個』委附在被擬人化的『廠商』身上,從而把事實存在、而且極為重要的現代知識分工與專業化現象—複雜分散的知識能力,無法被任何個人或委員會集中掌握和統一規劃運用,以及其所衍生出來複雜的知識協調問題,一股腦的掃進『生產函數』的黑盒子裡。」現代社會或廠商內部生產所運用的行動知識之所以無法被任何個人或單位集中掌握,至為重要的關鍵因素則在於:形形色色的行動知識是分散在許許多多的個人身上,不是存在於貨棧或百貨公司的櫥窗裡,而個人身上的行動知識當中,有相當重要的成分卻是無法定義或標明的,因此是不可言傳的;在某種適當的互動架構與環境下,這些許許多多個人「知道做但不知道說」的知識能力,也許尚有發揮的機會,但因為它們是無法言明傳輸的,所以絕對無法被集中掌握和統一規劃運用。這種個人不可言傳的知識能力,是個人以經驗試誤的方式在各種社會與企業傳統中學習得來的,因此是一種介於人類天生本能與理智中間,而且是因人而異的能力[25]。同樣的道理,技術發明家在傳統的經驗試誤過程中發展出來的工藝,不用說有許多尚未得到科學的研究分析,以「使之系統化,展現其內在邏輯」;即使花了大把銀子進行科學或系統性分析,所獲得的操作法典或手冊,往往不足以全盤解釋工藝之所以成功的因素,遑論依賴那些操作法典或手冊,他人就能夠實際重演那些工藝。簡言之,我們認為現代工藝也具有所謂傳統技巧當中無法認定的成分。

大約300年前,義大利有一位識字無幾的木匠,名為史特拉底瓦裡(Stradivarius,1644 – 1737)。他例行生活製作的小提琴,至今仍有數把流傳,被公認為琴中極品。台灣台南奇美博物館(原名藝術資料館)由於收藏了其一而名聞國際。歷年來,不斷有人應用顯微、化學、數學、電子等等現代尖端科技,嘗試製作可以媲美史特拉底瓦裡的小提琴,卻都沒成功[26]。現代人之所以無法複製史琴,可不完全是因為現在再也找不到他所使用的材料,而是主要因為不知道如何重覆他的製作技巧,且讓我們進一步仔細剖析所謂技巧究竟是什麼東西。

一個很會游泳的人,我們說他游泳「技巧」很好。從他在游泳池裡一再游來游去,一般人大概都能看出他的動作遵循某一套規則(或者說,他的肌肉運作呈現某一套操作規則)。熟悉浮體力學的人也許還會說,會游泳的人之所以不會沉下去的道理。他的呼吸方式和不會游泳的人不一樣—吐氣時,他不會盡吐胸中之氣,吸氣時,他則比平常人吸入更多的空氣;如此呼吸可以保持較大的浮力。不用說一般泳者,即使是游泳教練,也不一定說得出此一讓泳者保持浮力的呼吸之道[27]。同樣的道理,假設使史特拉底瓦裡再生,他也許說不出自己何以能成功製作名琴的操作規則[28]。游泳的例子說明技巧普遍具有知道做(know-how)出操作規則,但不知道說(know-that)出此操作規則的特性。

下面這個例子則說明,以科學方法分析技巧的成分,所得到的行動準則(maxims or rules of art)不能取代技巧,亦即,行動準則不是技巧的全部,知道一些行動準則不等於知道如何展現技巧。許多人會騎腳踏車,但包括物理學家、機械工程師和腳踏車製造者在內,也許沒有幾個人知道腳踏車騎士為何能夠保持平衡的道理。根據簡單的力學分析,騎士遵守如下所述的規則。當他開始向右傾斜時,他將腳踏車的把手向右轉動,讓腳踏車前進的軌跡向右彎曲。於是產生一股離心力,將騎士向左推,抵消把他向右下方拉的重力。腳踏車把手向右轉的動作,暫時讓騎士向左傾斜,於是他接著將把手向左轉動;如此這般操控把手,使腳踏車沿著一序列適度彎來彎去的軌跡前進,也讓自己平穩坐在腳踏車上。簡單的分析告訴我們,對應於一定的傾斜度,適當的前進彎度和腳踏車前進速度的平方成反比。

然而知道這個保持平衡的規則,是否就等於會騎腳踏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不要說騎士顯然無法做到按照傾斜度相對於前進速度平方的比例,來調整前進彎度;即使他真能照著做,他也必然摔下來;因為實際騎車的動作還必須將許多沒有納入規則陳述(不管是一般性或是特別情境)的因素也一併納入考量。概括的說,任何技巧都是一個整體性的動作;有系統的觀察與分析整體動作所獲致的一些規則(rules of art),其本質好比是處世格言(maxims);「正確」應用規則雖然是行動成功的部分因素,亦即,規則雖然有指導「正確」行動的用處;但是,如果完全嚴格遵照規則來行動,則不一定成功,或許失敗成分居多;就好像完全嚴格遵照格言處世,則人生必然處處荒謬。事實上,如果不是已經多少知道如何實際操作技巧(或做人),任何人都不可能真正理解他人所陳述的技巧規則(或處世格言),遑論應用那些規則成功展現技巧(或做人)。[29]

由於技巧的奧祕多半無法全部認定,因此技巧多半只能模仿而無法言傳。例如,前文附註(28)提到日本松下(Matsushita)電氣公司1984 -1987年間開發Home Bakery的故事。開發人員跟隨在大師傅身旁,全心全意認同大師傅的目的或工作價值觀,模仿大師傅的每一個動作,在不知不覺當中學得搓揉麵糊技巧的規則,包括連大師傅自己也從來不知道說的,當然也從來沒察覺到的關鍵性規則。由於技巧無法言傳或言教,只能經由學徒模仿師傅的身教而得到留傳,加以個人生活接觸範圍有限,所以技巧通常具有地方性,一些特定的技巧通常不是到處可見。再者,也由於技巧的奧祕多半無法全部認定,因此模仿學習雖然有個已經存在的對象,不是毫無章法,但仍然是一個無法全部認定的摸索試誤過程,從而既是一個學徒個人發現,也是學徒個人創新結合的過程;例如,跟隨同一個師傅的各個學徒,學得的技巧各有其個人獨特的色彩或風格。一般所謂傳統的東西,包括法律和政治傳統,也都含有此處所謂技巧的成分,都具有地方性色彩,而繼續存在的傳統也通常是緩緩變動的傳統。[30]

就所謂傳統手工藝技術而言,大概沒有人會反對它具有此處所謂技巧的特性。至於以傳統技巧的概念來理解現代工業技術,一般人乍聽之下也許覺得難以接受。第一個反對的理由也許是:傳統技巧欠缺現代工業產品的劃一性。第二個反對的理由也許是:在現代工業生產過程當中,傳統手工技巧要不是多半被機械取代了,就是被生產裝配線支解成為簡單的動作[31];而設計機械或生產線所需的技術知識,則已經被系統化寫成書本或文章,變成一般化的資訊了;因此,從前是學徒跟隨師傅幾無章法的學習傳統技巧,而現代工業技術則到學校裡有系統的學習技術的科學邏輯。第一個反對的理由很容易排解:傳統工藝產品具有工藝家個人風格,並不表示個別工藝家的產品不具有劃一性;而現代汽車工業產品具有劃一性,也不表示所有汽車公司的產品都一樣。

第二個理由基本上是新古典經濟學者典型的生產技術概念。它所謂的技術知識是獨立於具體的生產設備、獨立於受僱職工的人力資本,以及獨立於實際的生產活動之外的;「生產函數」上的任一點,都代表一座按鈕工廠(turn-key plant),只要一按下電紐,工廠就啟動,按照固定的速度餵進原料和簡單的人工動作,產品就依固定的速度不斷流出。此一工業生產概念也是所謂「科學管理學派」追求的理想:它主張若要提高生產效率,則實際生產過程中的人性因素都應該去除,人應該被轉化為對一定刺激呈現一定反應的機器。然而事實卻不然,而且被澈底嚴格「科學管理」的企業理想不僅無法實現,執著於「科學管理」的企業也不具市場競爭力。[32]即使像紡織和煉鋼這些經過長期系統化努力的現代工業技術,在實際的生產過程中,無法標明的技巧仍然是決定生產效率與品質的關鍵因素[33]。而且雖然書本上的規則陳列與邏輯演練並非毫無益處,但實際有效應用那些得到陳述的操作規則,仍然有待經驗試誤的磨練所取得的技巧;雖然這種技巧不是指尖上的技巧,然而若非這種應用技巧也像傳統手工藝技巧那樣無法全部標明,否則科技落後國家也不致經年累月苦於所謂的技術移轉問題了。

在進一步說明技術移轉問題之前,讓我們先處理第三個可能反對將現代工業技術視為傳統技巧的理由。有人也許覺得前此的論述,只是說明現代工業生產過程中仍然需要許多具有手工藝技術的工人,而這並不等於說個別企業的生產技術,就整體而言,具有傳統技巧的特性。之所以有此疑問,很可能是因為現在還有許多人以「科學管理」的預設概念在思考現代企業的問題。「科學管理學派」有很奇怪的「科學」(science)與「理性」(rationality)概念。它不僅認為科學的內含是純粹客觀的東西,都是可以事實或邏輯證立並且表明的,完全沒有個人特殊的判斷或無法言傳的信仰因素[34];而且它還認為只有利用被它稱為科學的東西,來指導與規劃設計一切行動,我們才真正是理性的,也才會成功。[35]因此,它才企圖以客觀系統化的動作規則取代職工的個人經驗與技巧。這種將員工物化的概念,看不見員工個人的經驗與判斷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技術知識來源,誤以為光憑企業管理階層應用「科學」「理性的」規劃設計與嚴格操縱,就可以保證企業成功;即使生產過程中,個人技巧事實上仍然存在,那也被看成是一種無助於生產效率的意外不幸或干擾因素,而且也只表示生產過程有待進一步的「科學」「理性」規劃設計與嚴格操縱。以這樣的概念來經營家庭小型工業,雖然難成大器,也許還無傷大雅。但,我們可以決然斷言,它絕對不可能用來成功經營現代所謂知識或研發密集的企業。事實上,它不可能理解這種企業;因為後者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必須有一個適當的組織架構,除了可以讓許許多多員工自主發揮其個人身上難以言宣的行動知識,以形成某種合於組織生產目的的複雜秩序之外[36],還能夠不斷的進行自發學習與創新技術。前述複雜的生產秩序或許多少還能被「理性」規劃設計,但自發學習與創新則決然不能。自發學習與創新雖然不是沒有目的的摸索,但它顯然不是一個可以事先被「理性」規劃設計與嚴格操縱的過程;它也絕對不是一個在已知的基礎上進行邏輯推演的過程,而是一個涉及邏輯跳躍的過程—創新的程度與邏輯跳躍的幅度成正比。[37]Nonaka and Takeuchi(1995)說的好:「技術創新的精髓在於按照某一特定的價值理想或想像的遠景再造整個世界。創新技術的意義,就等於是整個企業的再造。它是員工個人與企業不斷自新前進的過程。它不單是研發、策略規劃、或市場行銷部門等等少數幾個專家的責任,而是企業上下一體的責任。」[38]此種企業整體活動的操作規則若是可以被完全標明,或者不能被標明的部分不重要,大概也就不會有那麼多五花八門的企業管理和創新理論不斷出現,而落後國家的技術升級就只會是個非關實現能力的簡單意願問題。由於事實並非如此,所以我們認為,就操作規則而言,現代知識或研發密集企業的整體活動過程,和傳統手工藝技巧或游泳或騎車一樣,具有「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關鍵性成分。進而言之,我們認為,現代知識或研發密集企業所操作的生產技術,是特定企業在特定的企業傳統氛圍中摸索學習和創造出來的特定傳統技巧,不是一般化、可以普遍應用的知識。而且正如任何活的傳統(例如,語言)一樣,有市場價值的企業生產技術也必定不斷求新求變,以適應外在的環境。

二十世紀著名的數學與哲學家懷海德(A. N. Whitehead, 1861 – 1947)論及十九世紀歐洲文明的發展時,曾說「十九世紀之所以不同於以往的新特色,是它的工業技術。我們看到的並不是一些沒有關聯的偉大發明。(從技術創新與擴散的速度來看),我們很難不覺得,除了發明之外,還有其他較不為人所知的新東西。……十九世紀歐洲最偉大的發明是發明了發明的方法。於是一個嶄新的方法進入人類的生活。若想瞭解我們這個年代,我們也許可以忽略所有的變化細節,諸如鐵路、電報、收音機、紡織機、化學合成染料等等。我們必須把焦點對準這個發明的方法本身;它才是真正的新奇,它粉碎了舊文明大部分的基礎。」[39]十九世紀迄今,全世界只有日本一個國家在技術創新能力上趕上了歐美工業先進國家。根據這個事實來研判,懷德海所謂發明的方法,似乎不僅僅包含他自己點出的科技研發職業化與科技人員訓練系統化,而是多半還包含某些「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關鍵性部分,因此特別不容易學會。[40] Polanyi (1958)有一段相關的觀察,在此特別值得引述。他說:「在全世界數以百計新成立的大學裡,能用語言表達出來的科學內容雖然能夠被成功傳授,但無法認定的科學研究技巧卻大多還沒有滲透到這些大學裡。一些於四百多年前發展出現代科學方法的歐洲國家,現在儘管變窮了,但和海外許多科學研究經費較為充裕的國家相比,仍然有較多、也較顯著的科學新發現。若不是年輕的科學家有到歐洲當學徒的機會,以及若非有些歐洲的科學家移居海外,一些海外的研究中心在科學研發上是極無可能取得寸進之功的。」[41]我們覺得引文當中的「科學」很可以換成「現代工業技術」來讀,而「國家」在此則可以當成「企業」(特別是所謂知識或技術密集「企業」)來看。

五、技術研發與移轉

就比較綜合的層面而言,現代經濟學界有關技術研發與移轉的文獻,特別是在所謂「國家技術創新體系」(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這個標題之下的文獻,主要是想在某種程度內有系統地認定懷德海所謂「發明的方法」的操作規則。就正面的目的而言,迄目前為止的文獻是令人失望的。例如,Nelson and Rosenberg(1993)指出,就研發組織或相關制度與技術創新表現之間的關係而言,由於經濟學界迄今仍沒有任何清晰連貫、而且多少通過驗證的分析架構,學者每每隨意各自不同地選擇少數幾個變數加以觀察而不顧及其它,以致相關的文獻充斥許多真假難辨的因果論述[42]。有些學者甚至沒有仔細觀察評估多少實際資料,就率爾人云亦云,以致積非成是。例如Lynn(1985)抱怨說:「一些在專家意見交換的場合被暫時提出來討論的假設性解釋,竟然被當真引用納入花俏的理論分析當中。專家學者們一再互相重覆,於是一些刻板印象愈來愈似乎是真的」[43]。儘管如此,從反面的角度來看,那些文獻也並非毫無意義—它們都在反證「現代知識或研發密集企業的整體活動過程,和傳統手工藝技巧或游泳或騎車一樣具有『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關鍵性成分」。此外,雖然他們無法標明認定整個技術創新過程的操作規則,但他們一些零星(然而卻)實在的觀察,卻可以確切地告訴我們,技術與其創新過程不是什麼。這種反面的觀察,應該也有助於我們更接近瞭解技術及其創新過程。因此,值得在此摘要敘述,做為下文討論「補償性交易措施」(offsets)的參考資料。

(1)  現代工業技術大多不是一般化的知識,而是許許多多個別企業特用的知識。換言之,即使是在同一產業,甲企業的技術大多異於乙企業的技術,其技術之特殊差異化一如其產品特殊差異化。在大多數技術先進國家,被視為研發(R&D)支出的金額當中,至少有60%是發展(D)支出,亦即,大多是用來改進或發展特定產品或特定製造過程。在企業的層次,不包括正常生產設備投資在內,技術創新的費用分配情形大約是:研究10~20%;發展30~40%;生產工程設計30~40%;上市推銷10~20%。這樣的經費分配隱含10~30%的企業研發所需要素投入來自於外界(主要是大學與政府實驗室),而其餘則由企業自籌。實證研究顯示,有很高比例(40~60%)的企業生產技術是企業自己創新研發的,來自其他企業的技術只居於次要的地位。之所以有如此幾乎是常態的現象,不完全是因為創新技術的企業不願意對外提供新技術。許多實證研究顯示,即使沒有智慧財產權的障礙,技術移轉仍有其他重要難題。例如,企業如果自己沒有既熟悉內部生產條件、又能夠獨立研究技術瓶頸問題的科技專家做為「看門人」,則即使是發表在公眾期刊上的公開資訊,對企業的問題也絲毫無用。而且,即使在同一企業內,不同工廠之間的技術移轉也需要接受技術的工廠花費鉅大的學習成本。[44]換言之,「技術移轉」是一個容易引起誤解的名詞,換成「技術學習」也許比較適當。從接受者的角度來看,「技術移轉」一詞太過消極,讓人以為受者不必有什麼動作。然而實際上,除非受者有積極的態度,花費人力物力,否則無法發揮新技術的成本或品質效益。再者,訂契約「購買」技術的說法也不怎麼精確。取得操作新技術的能力不像取得網球拍,只要到店裡花錢買來就算了。它倒比較像是「學習」打網球;參加網球訓練班有助於得到打網球的技巧,但學會打網球的責任絕大部分是在學生自己的身上。[45]

(2)  現代工業技術創新過程和實際生產(乃至銷售與售後服務)過程有顯著的重疊,亦即,技術創新過程多半伴隨密集不斷的實際生產調整與學習。這種調整與學習的成果大多附著在特定的員工身上,無法有效標明成為系統化的操作規則,不可能和不在技術研發現場的外人全部分享。換言之,現代工業技術的操作規則無法全部標明,而其標明的部分也不是局外人看了就可以理解的。

(3)  綜合前述諸點,我們也許可以確定的說,有市場競爭價值的技術,主要是生產特殊差異化產品的特定技術,主要是特定企業內部逐步試誤摸索累積得來的特定技術。獨立自主的研發和生產設計能力,也是企業成功吸收外來特定技術的重要必備條件。吸收外來技術的過程,一定也是調整或增補該技術,以適應新操作環境的過程。因此,新創技術的移轉(或更好說是學習)或擴散,也是某種技術創新的過程。簡言之,自主創新能力的高低,是決定吸收外來技術是否成功的關鍵因素。[46]

(4)  獨立於生產事業的技術研發機構,對於產業技術升級雖然有用,但事實證明只能扮演次要與間接的角色。之所以如此,主要也是前述技術特性與技術移轉的問題使然。獨立的研發機構開發出來的技術,多半要不是不契合產業的要求,就是很難移轉給產業使用。據報導[47],台灣工研院史欽泰院長於1998年五月間指出,「過去外界在討論企業研發面臨的困境時,大家常常為沒有成果所苦惱,而眼前的問題卻是如何妥善運用(國內研發單位取得的)研發專利。根據統計,真正能被使用的,比例僅及一成。」企業需要的是相當「特定的」技術(譬如,「特定」到和企業本身的條件以及外在環境契合的程度),不是獨立研發單位以整個產業不分畛域為設想對象而端出來的技術。從使用者角度看來,如果不合己用,再怎麼先進的技術也還不夠成熟到可以採用。在印度,類似的問題似乎更嚴重。[48]

(5)  在許多第三世界國家,以往的技術移轉政策主要是,鼓勵跨國企業參與直接投資提供技術,或辦理「整廠」技術輸入。由於這兩種方式皆未能激勵本國企業積極提升技術水準,目前許多開發中國家乃轉而一方面要求跨國企業在當地設立研發單位或代為訓練技術人才。另一方面,開發中國家也設法要求供應進口技術的跨國企業,儘量把技術「拆散」(unpack the imported technology),將部分設計與發展的工作交給本國企業或獨立的研發單位來做。相對的,日本從前在發展本國技術能力時卻不是如此。日本從前拒絕外人直接投資,其提升本國技術能力的方法主要是所謂「逆向工程」,本國企業幾乎百分之百必須自己承擔模仿學習與改進技術的責任。[49]比較國際間發展技術能力的經驗,我們似乎可以說,儘管外力的協助(如果真的是免費的)當然是多多益善;但,若想提升本國技術能力,不僅最好不要有遇到困難就想仰賴他人解決的念頭,而且更應該體認到,自己嘗試解決困難,即使失敗,所學到的一定比抄襲別人現成的成功還要多。

(6)  最後要摘要記述的是前提事實的政策涵義。對於為什麼某些國家在某些技術領域的國際競爭力,比其他國家發展或學習得更快,大多數學者雖然沒有確切的答案,然而根據許多技術發展經驗的國際比較研究,大家對於以下三點似乎頗為篤定:一是就製造業技術而言,政府和學術機構雖然能夠從旁協助,但絕無可能取代企業本身的研發努力;二是教育與訓練體系品質的良窳,影響本國企業所能吸收到的科技人力,攸關本國的技術能力表現,應該是任何政府投注的主要對象;三是總體經濟與貿易政策必須刺激,甚至強迫本國企業參與全球市場競爭。[50]第一和第二點的理性(rationale),上文若不是已有交代,就是顯而易見。關於第三點的理性,我們在此要提醒讀者注意思考上文附註(40)當中所引懷海德的那一句話。關起門來在國內市場仰賴政府青睞眷顧與享受特權的企業,終會喪失許多榮耀生命、但不可捉摸的特質,由而「懶洋洋、縱容自己於一些顯而易見的人生樂趣,以致於墮落沉淪」。相對於「顯而易見的人生樂趣」,致力於現代科技發現與創新顯然需要一股「傻勁」,因其預期的滿足可能非常遙遠、不可測也。而當我們說日本人無論做什麼工作都很有「敬業」精神時,我們說的正是他們的「傻勁」。沒有日本人普遍的「傻勁」或「敬業」精神,要想成功發展科技真是戛戛乎其難也。

六、補償性交易措施與技術能力升級

補償性交易措施是晚近產業技術方面的熱門課題,但在全部有關產業技術的經濟學文獻當中,補償性交易措施文獻所占的份量極少。另外,這方面的文獻多半只是敘述某些補償性交易的型態,蒐集此類交易量實際的成長趨勢(特別偏重軍事採購相關的補償性交易資料),然後詳細討論一、兩個實際發生的交易個案;其主要的旨趣似乎只在於提醒經濟學者注意,有些實際交易個案不符合教科書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簡單概念[51]。極少看到有文章評估補償性交易的邊際成本(例如,附帶補償性條件的採購成本,究竟比無此類條件的採購成本高出幾何)或其邊際效益(例如,產生多少技術移轉效果或就業機會);換言之,很少有文章企圖模仿前提「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文獻,嘗試不管是定量或定性的因果關係論述[52]。儘管如此,對於定性評估補償性交易的技術移轉效果,此類文獻提供的一些實際資料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值得在此摘要敘述。

首先以軍備採購為例,說明此處採用的一些補償性交易型態(或方式)之定義。原則上,軍備採購可以採取許多不同的型態。一個極端的型態是由本國企業全權負責設計與生產(indigenous projects)。另一個極端則是購買國外企業(或政府)設計與生產出來所謂「現成的」(off-the-shelf)設備。從採購者的角度來看,第一個極端的採購形態所帶動的本國企業研發與生產活動量最多,而第二個極端所帶動的本國企業活動量則最少。在這兩個極端之間的採購形態,例如,合作研發與生產(co-production)、專利授權生產(licensed production),以及附帶補償性交易條件(offsets)的國外採購,所帶動的本國企業活動量大小則介於兩者之間。所謂合作研發與生產(簡稱合作生產),顧名思義指的當然是「買賣雙方合作生產某產品,其中也包括技術移轉、人才培訓等」;專利授權生產,「即賣方授權買方生產某種產品」;而國外採購可能附帶的補償性利益,則有「技術移轉、聯合投資(joint ventures)、教育訓練與人才培訓、共同研究與發展(R&D)、貿易拓展(即直接從本國購買現成的產品與零組件)、直接投資(即在本國投資建立子公司或合資公司)、或其他(例如、協助發展旅遊事業)」[53]等等國外軍備供應商向本國企業提供的賺錢機會。

前述諸多五花八門的補償性利益,如果和購入之設備有直接的關係(例如,「貿易拓展」項下涉及的產品或零組件是國外設備供應商生產該設備所需之部分產品或零組件;又例如,「技術移轉」項下涉及的技術是生產或維修購入之設備所需之知識),一般稱之為直接的補償性利益(direct offsets);至於和購入之設備沒有直接關係的利益(例如,國外供應F-16戰機附帶提供在本國合資設立輕油裂解工廠的機會,或者承諾購買本國五星級旅館度假券等等),則稱為間接的補償性利益(indirect offsets)。一般文獻中,補償性利益(offsets)一詞,除了指涉前述直接與間接的補償性利益(所謂「狹義的」補償性利益)之外,也概括指涉前述所謂合作研發與生產和授權生產(所謂「廣義的」補償性利益)。

對於不熟悉補償性交易文獻者來說,前述的定義也許會產生一些困擾。且讓我們從技術能力與發展的角度,點出合作生產、專利授權生產,以及(狹義) 補償性交易的異同。以合作生產、專利授權生產、或(狹義)補償性交易條件等三種方式採購軍事設備,顯然都涉及買方的企業和賣方或多或少分享採購案所帶動的研發與生產工作(work-sharing)。而我們也必須承認前述三種工作分享的方式有時候很難嚴明區分。例如,比較F-16戰機的國外供應商「專利授權」買方企業「生產」戰機配備的駕駛座椅,和該F-16供應商向買方企業購買該類駕駛座椅以沖銷補償性交易承諾額度;前者為「專利授權生產」(co-production),而後者為(狹義)「直接的補償性交易」(direct offsets),但在這兩種採購方式之下,買方企業似乎都以同一模式分享了採購案的供應工作,亦即,都一樣承擔了生產駕駛座椅的工作。然而讀者卻必須注意,該兩種工作分享方式在這個例子裡有如下之關鍵性差異:依補償性交易條件供應駕駛座的買方企業,應該已經擁有生產該駕駛座的技術,所以補償性交易不一定涉及技術移轉或學習的成分,而專利授權生產則顯然要求賣方向買方企業提供特定的生產技術[54]。這一點特別值得詳述。

儘管在(狹義)補償性交易條件的協議中,偏好取得新生產技術的買方通常會給予一些技術移轉項目較大的補償金額沖銷權數,以鼓勵賣方提供技術給買方的企業;但無論從技術移轉(或學習)的主控權或買賣雙方的技術差距來看,(狹義)補償性交易可能帶來的技術能力發展利益,均遠遜於合作生產和專利授權生產。就二次大戰之後,西歐諸國軍備採購方式的沿革而言,在廣義的補償性交易方式當中,起初各國最常採用的方式是授權生產,接著有合作生產方式之興起,而(狹義)補償性交易則是1970年代以後才發展出來的[55]。軍備採購(或其他複雜系統之採購)所涉及的國外授權生產,其意義不僅在於買方企業因此能夠供應本國(或第三國)一部分特定的採購需要,更在於買方除了原來必須具備相當成熟的技術能力之外,還必須花大錢維持一整條特定軍備的新生產線。同樣的道理,要以合作研發和生產的方式採購軍備(例如,1975年General Dynamics和歐聯合作生產998架F-16戰機的計劃,其中650架供應美國,348架供應歐聯;依合作生產契約,歐聯預估可以得到279架產值的工作機會)[56],買方除了原來必須具備(相對於賣方而言)相當成熟的技術能力之外,還必須肯花大錢特別裝置部分新生產線。換言之,以授權生產或合作生產的方式採購軍備,買方雖然一方面比較能夠按照自己的目標引進或發展生產技術,比較不用擔心購入的設備往後的維修問題,而採購支出對國內經濟也有較直接與較大的激勵作用;但另一方面,買方的採購花費則必然比買國外現成的設備高出許多;因為買方不僅採購時要花錢買技術,採購之後還要繼續花錢維持買來的技術。由於美國生產的軍備性能愈來愈高,美歐之間的技術差距愈來愈大,而歐洲諸國則失業問題嚴重、政府預算受限,既無力也不願意花大錢擴建自己的軍備生產線與維持自主的軍備技術能力,所以逐漸才有(狹義)補償性交易條件出現,以部分取代原來西歐諸國偏好的授權生產與合作生產模式。它的主要著眼點在於促進買方國內的工作機會,而不在於引進或發展特定的新生產技術。政府採購附帶的補償性交易條件,通常要求國外供應商(及其國外下包廠商)向買方的本國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增加購買一定額度的特定商品與服務。即使買方在(狹義)補償性交易協議中,以較高的額度沖銷權數鼓勵賣方移轉技術給買方本國的企業,但由於究竟要移轉何種技術的主控權完全屬於賣方,再者因為技術移轉和學習的成本隨著雙方技術差距而增加,所以賣方迫於(狹義)補償性交易協議而提供的技術,往往若不是買方不覺得有價值的,就是買方自力足以發展的。[57]其實,根據前文關於技術研發與移轉的論述,(狹義)補償性交易協議比較欠缺技術移轉效果乃意料中事:學習新技術本質上是個別企業自主創新的過程,學習者需要有旺盛的企圖心。因此,真正有心取得新技術的企業,首先考慮的取得方式很可能是類似「逆向工程」的自力發展,再來考慮專利授權生產(licensed production)或合作生產(co-production),至於透過補償性交易協議而來的善意施捨,則是可有可無,不能倚賴。

此一猜測和中華經濟研究院1993年的廠商意見調查結果頗為一致。該次廠商問卷調查,探詢各種政府措施對提升產業技術的重要性程度。根據該問卷調查,國內廠商平均認為比較有用的政府措施依序為:(1) 科技人才的培訓與延攬(平均分數2.145),(2) 研究開發與投資的租稅減免(2.119), (3) 政府對國內產品之採購(1.820),(4) 融資與低利貸款(1.755),(5) 創新技術之研發補助金(1.586),(6) 國外技術引進與移轉的輔導(1.508),(7) 全面提升產品品質與驗證的輔導(1.261),(8) 政府對國外產品採購簽訂工業合作互惠協定(0.767),(9) 建立行銷據點及通路的輔導(0.663),(10) 自創品牌的輔導(0.598),(11) 對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障(0.546),(12) 建立中心衛星工廠制度(0.221),和(13) 高科技工業園區之設置(0.182)[58]。「政府對國外產品採購簽訂工業合作互惠協定」排名第八,其重要性積分(0.767)和排名第七者(1.261)有顯著落差,顯示(狹義)補償性交易利益實際可能帶來的技術發展效果相當有限。

國外的經驗也顯示,由於有價值的技術多半是未標明的知識[59],所以涉及技術移轉的(狹義)補償性交易協議特別不容易管理與落實執行,技術移轉的效果當然不佳。另一方面,補償性交易利益並非免費的午餐,亦即,如果買方要求的補償性利益愈多,則採購成本愈高。因此,世界各國目前有關補償性交易利益的協商哲學,一方面傾向於簡化補償性交易協議的項目範圍,儘可能在協議中標明買方想取得的特定技術或想分享的工作,以減輕管理補償性交易的行政負擔;另一方面也傾向於放棄依採購個案分別協商補償性交易利益,而改以通案授予投標資格為條件,尋求和國外特定著名企業建立長期技術策略聯盟的關係,集中引進國內企業認為有利可圖的生產技術[60]。

七、結語

一般人以「技術」(technology)此一單數名詞名之的東西,其實是一個異質的開放集合(open set),包含不確定數目、各有其特定目的與特定操作環境的行動知識。而行動知識一定是「參與」某一個人或某一企業組織「生命」的操作規則,不是自然界固有的規律。就行動知識的意義而言,技術不會自動擴散,也不能被移轉,只能被學習。「學習技術」表示某人(或某企業)憧憬他人(或他企業)某一外顯的生命表現,希望自己也能夠有類似的表現。成功習得某一技術,絕不表示學習者能夠複製他人(或他企業)的操作規則,亦即,絕不表示讓學習者有類似表現的操作規則等於他人的操作規則。因此,學習技術成功,也表示學習者本人創新技術成功。成功沒有理論,也沒有公式(即,沒有足資依循的理論或公式以保證成功);成功隱含邏輯跳躍,過程充滿不確定性;學習者本人如果沒有旺盛的企圖心,想改變自己的生命,如果只是營營苟苟於一些顯而易見的滿足,則學習絕不可能成功。換言之,學習技術是有世俗代價的。學習的代價由政府來承擔(例如,政府運用補償性利益補貼個別企業學習國外的技術),當然可以減輕學習者面臨的世俗壓力,然而其降低學習成功不確性的效果極為有限。此外,政府也必須考慮,技術不會自動擴散,而且技術也不是通用的東西,亦即,技術本身沒有外部性或外溢效果。除非是生產真正的共用財(例如知識)所需的技術,否則 在市場經濟的社會架構下,政府補貼學習技術很少有正當性可言。

進而言之,有市場競爭價值的技術,主要是生產特殊差異化產品的特定技術,主要是特定企業內部逐步試誤摸索累積得來的特定技術。獨立自主的研發和生產設計能力,也是企業成功吸收外來特定技術的重要必備條件。吸收外來技術的過程,一定也是調整或增補該技術,以適應新操作環境的過程。因此,新創技術的移轉(或更好說是學習)或擴散,也是某種技術創新的過程。簡言之,自主創新能力的高低,是決定吸收外來技術是否成功的關鍵因素。

再者,考察二次大戰之後,西歐諸國軍備採購方式的沿革而言,在廣義的補償性交易方式當中,起初各國最常採用的方式是授權生產,接著有合作生產方式之興起,而(狹義)補償性交易則是1970年代以後才發展出來的。後者的主要著眼點在於促進買方國內的工作機會,而不在於引進或發展特定的新生產技術。政府採購附帶的補償性交易條件,通常要求國外供應商(及其國外下包廠商)向買方的本國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增加購買一定額度的特定商品與服務。即使買方在(狹義)補償性交易協議中,以較高的額度沖銷權數鼓勵賣方移轉技術給買方本國的企業,但由於究竟要移轉何種技術的主控權完全屬於賣方,再者因為技術移轉和學習的成本隨著雙方技術差距而增加,所以賣方迫於(狹義)補償性交易協議而提供的技術,往往若不是買方不覺得有價值的,就是買方自力足以發展的。其實,根據上文關於技術研發與移轉的論述,(狹義)補償性交易協議比較欠缺技術移轉效果乃意料中事:學習新技術本質上是個別企業自主創新的過程,學習者需要有旺盛的企圖心。因此,真正有心取得新技術的企業,首先考慮的取得方式很可能是類似「逆向工程」的自力發展,再來考慮專利授權生產或合作生產,至於透過補償性交易協議而來的善意施捨,則是可有可無,最好不要倚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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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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