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怎樣定義「迫害」?申請庇護要符合這些條件

專訪Golden Luck Immigration Office

記者 郭簡

在美國申請政治庇護,最關鍵的一句話是:「我害怕回去,因為會被迫害。」

但什麼叫做「迫害」?根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NA §101(a)(42)),「迫害」指的是——對一個人基本人權的嚴重侵犯,包含生命、自由、安全、或人身尊嚴的系統性傷害。這些傷害必須基於以下五種理由之一: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群體的成員身份(如性別、性傾向、家暴受害者)及政治觀點。換句話說,只有當你的遭遇與上述原因有直接關聯,才算法律認定的迫害。

什麼情況屬於「迫害」?

「迫害」的形式可包括以下幾類:

1.人身暴力或虐待

○  拘禁、毆打、酷刑、強迫勞動

○  政府或其默許者施加的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

2.生命或自由的威脅

○  被死亡威脅、任意拘禁

○  因政治或宗教觀點被投入勞改營、監獄

3.性別與性暴力

○  強姦、性騷擾、強制絕育或墮胎(如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相關案例)

4.經濟迫害

○  在特定背景下,剝奪生計、土地、工作或教育機會,若嚴重到足以影響生存權,也可構成迫害

5.精神或心理壓迫

○  長期監控、恐嚇、社會排斥,若有計畫性與持續性,也可能構成迫害

「迫害」的加害者

加害者不限於政府,若政府默許或無法(或不願)提供保護,非政府行為者(如極端組織、黑社會、家庭成員)對受害人施加的傷害,也可能構成迫害。

簡言之,「迫害」在美國移民法中有明確標準,不是所有困難或不公都能構成庇護理由。你必須能提供具體事實與證據,說明這些迫害和你有直接關聯。若你正在考慮申請庇護,務必尋求合格移民律師或非營利機構的協助,保障自己的權益與未來。

諮詢電話:(510)205-5177

聯繫郵箱:

golden luck immigration@gmail.com

發佈:2025-05-29 16:42 | 修改:2025-05-29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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