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高等法院:刑事罰金須考量被告支付能力

【大紀元記者薛明珠綜合報導】加州高等法院12月29日(週一)裁定,法院不得向低收入刑事被告,課徵其無力負擔的罰金與行政費用,以維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該案以6比1通過。多數法官認為,刑事被告在面對罰金與費用時,應與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享有同等的經濟能力審查機制。

大法官卡蘿·柯瑞根(Carol Corrigan)在意見書中表示,加州法律早已要求法官,在民事求償案件中評估當事人的財務狀況,「沒有任何合理理由,拒絕讓刑事被告在費用課徵前享有同樣的保護。」

此次裁定影響範圍,包括法院常向受刑人課徵的多項費用,例如電子監控、DNA檢測、毒品鑑識實驗室、緊急醫療服務與法院設施運作等費用。這些費用過去常被視為行政成本,轉嫁給被告。

法院並援引1970年美國最高法院的Williams v. Illinois判例,該案裁定,政府不得因被告無力繳納罰金,而延長其監禁時間。加州高等法院指出,經濟貧困不應成為刑罰加重的理由。

不過,裁定也明確指出,本案不影響犯罪被害人向加害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但對於州政府賠償基金相關費用,法院認定,雖然法律規定最低須繳納300美元,但法官仍須審酌被告是否有能力支付超過最低額度的金額,最高上限為1萬美元。

加州司法部長羅布·邦塔(Rob Bonta)表示,其辦公室雖通常為審判法官的量刑決定辯護,但本案中同意辯護團體立場,認為法院應審慎評估被告的實際支付能力。

唯一的反對意見,來自洛杉磯上訴法院法官法蘭西絲·羅斯柴爾德(Frances Rothschild)。她指出,相關費用並未剝奪被告訴訟權利,而是立法機關為因應刑事審判增加的營運與設施成本所作出的合理安排,並認為部分受刑人,未來可能透過監獄工作,取得支付能力。

對此,大法官劉弘威(Goodwin Liu)在協同意見中反駁指出,多數囚犯的時薪僅介於16至74美分,且仍需自行購買牙膏、肥皂等基本生活用品,即使是300美元的最低罰金,對部分受刑人而言,仍是沉重負擔。

公民團體亦對裁定表示肯定。代表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與東灣社區法律中心的律師,布蘭登·葛林(Brandon Greene)指出,目前法院判處的多數此類罰金,實際上難以收回,「這項裁定將為許多人減輕長期的經濟壓力。」

本案源於聖地亞哥縣前幫派成員傑森·赫南德茲(Jason Hernandez)。他因共謀謀殺被判終身監禁,除面臨最高1萬美元的賠償基金費用外,原審法院還要求其支付多項行政成本。依最高法院最新裁定標準,其應負擔的罰金與費用,合計應為415美元。

法律界普遍認為,這項裁定將對加州刑事司法體系產生深遠影響,迫使法院在量刑與費用課徵時,更審慎考量經濟弱勢被告的實際處境。◇

 

薛明珠:《大紀元時報》舊金山分社社區記者,關注報導灣區社區政治、經濟、生活、教育、文化等新聞事件。
發佈:2025-12-30 16:39 | 修改:2025-12-3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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