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如何「潤」到美國 移民律師答疑(6)

【2022年08月06日訊】(記者盛元洛杉磯報導)隨著越來越多大陸人想「潤」出(逃離)國門,民眾對怎樣移民美國想獲得更多的資訊和解答。本報採訪了佛羅里達州執業律師李維先生。李律師在前3期解答了如何通過親屬移民美國,從第4期開始,解答如何通過職業移民「潤」到美國。

記者:如果純一類優先EB-1(a) 與傑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員EB-1(b) 都不適用申請人,那麼第三種是否能使申請人滿足一類優先的歸類?

李律師:移民法把最後的一類優先類別給了「跨國公司總管」這個職位。它是與L-1A非移民工作簽證——跨國公司調派人員工作簽證緊密相關的。所以,如果申請人已經得到L-1A簽證,那麼在美國公司工作一年後,就可以考慮做「跨國公司總管」綠卡了。但移民局在過去的決定裡明確表示,有了L-1A簽證,並不表明「跨國公司總管」的綠卡申請就能自動批准,移民局還會對每個申請進行逐一審核處理。

記者:那L-1A的批准標準和EB-1(c) 的標準一樣嗎?

李律師:在定義上是完全一樣的,所以這就非常費解。L-1和EB-1(c) 是非常難申請的簽證種類,申請人一定要聘有經驗的律師幫助申請。每一個拒絕的決定談起來都很費解,因為移民局只是用定義來告訴申請人為什麼不符合「總管」的定義,而不是為什麼不符合定義。

我想其原因是,如果移民局說得過於明白,或舉實例來說什麼是企業總管(Executives)和經理(Managers),申請人以後就可以照抄了。所以移民局是在用這些模糊不清的定義,來拒絕他們認為的一些不正規或造假的這些外國公司在美國的分公司。雖然這種「認為」主觀武斷,但一旦移民局如此認為,申請人再怎麼補交材料和解釋幾乎都是無濟於事。

因而,第一次提交的文件必須多而齊全。很多相關的文件都要能說明,所在國的母公司與美國的分公司絕對不是為給申請人(受益人)做個綠卡而建立的。也就是說,首先要排除移民局對申請是假案的懷疑。

所以L-1和EB-1(c) 要仔細收集、分析和展現這些證據,絕對不能糊弄了事。

記者:您剛才提到了L-1和L-1A工作簽證,這兩種簽證是一碼事嗎?

李律師:不是一碼事。L-1是L-1A和L-1B的總稱。L-1A是經理和總管的類別;L-1B是「具有特殊專業知識的人」,可以理解為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舉例來說,如果在中國的母公司是生產塑料玩具的公司,該公司要在美國設一個分公司,在美分公司要建立一個塑料擠出和組裝的流水線,成型產品就在美、加、墨三國銷售。中國母公司決定派一名總經理與一名塑料擠出機的維護和修理工程師,其他人員在美國就地僱用。那麼這個總經理就要做L-1A簽證,工程師就要做L-1B簽證。

L-1B是不能做EB-1(c) 的。除非這個工程師在母公司也做過生產系統部的部門經理(Function Manager),而分公司也讓他做生產部經理(Production Manager)。也就是說分公司擴大了生產,又在當地僱用了塑料擠出機的維護和修理工程師,或母公司又派來一人或數人,而提升這個L-1B的工程師到管理層來管理和監督這些工程師,那麼這個曾經的L-1B持有者,也可以做EB-1(c) 綠卡。

記者:那這個中國母公司在美國開設的分公司,規模要多大才能支持一個EB-1(c) 的綠卡申請呢?

李律師:分公司的規模應該是越大越好。因為越大雇員就越多,就越有可能需要不同的部門。如剛剛說的玩具廠,規模很大了,分公司就得有總經理、各部門經理,如生產部、產品開發部、人事部、財務部、銷售部等。而且每個部門都要有幾個雇員。

如果一個公司只有一人或兩三人為其工作,理論上是可以申請的,但獲批卻極其困難。除非公司生意的性質、產品和服務的特殊性能夠使公司申請條件滿足「跨國公司總管」的法律定義,這樣也是可以獲批的。

記者:哇,外行人聽起來還有點暈了。看樣子這個類別並不比前兩個類別容易?

李律師:是的。這是因為法律上用的詞和實際生活中的詞一樣,但含義卻不一樣。法律上的含義是移民局或國會自行定義的。一般的商人把它們想成是商業上的定義,所以就感覺公司的申請是可行的,但也許是不符合法律上定義的含義。不符合移民局「跨國公司總管」的定義,申請也就不能批准。

具體怎樣描述「經理」的工作職責才能符合法律上的「跨國公司總管」的定義,是一個很難敘述的事情,無法在此詳解。但如果你們讀者很想了解這方面的內容,我可以在以下講L-1簽證時再觸及一些。

記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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