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美國國父與憲法(3):詹姆斯‧麥迪遜

【大紀元2023年04月24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編譯)美國的福雷斯特‧麥克唐納(Forrest McDonald)被譽為20世紀最偉大的憲法歷史學家之一,他在《時代新秩序:憲法的思想起源》(Novus Ordo Seclorum: 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 the Constitution,1985年)一書中指出,制憲者制定的美國憲法與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一直尋求的憲法存在很大差異。

當然,麥迪遜與他的大多數同僚在一些廣泛的憲法輪廓上達成了一致意見:一個兩院制的國會,一個獨立的行政部門和一個獨立的司法部門等。

然而,麥迪遜傾向於建立一個「國家」,而不是聯邦政府,國會享有否決州法律的絕對權力。他亦希望總統能夠終身任職,或由國會選舉產生,任期較長。他建議參議院能夠在沒有總統干預的情況下簽訂條約,並由參議院任命法官。雖然其本人屬於奴隸主,然而麥迪遜贊成立即廢除奴隸貿易並逐步廢除奴隸制本身。

事實上,麥迪遜的這些想法都沒有寫入最後的憲法草案。

因此,麥迪遜「起草了憲法」並不是事實;把他說成是「憲法之父」,也完全是以訛傳訛,與事實不符。應該說,其他開國先賢對憲法的累積影響遠遠大於麥迪遜一人的影響。

然而,麥迪遜仍然屬於美國憲法制定過程中舉足輕重的人物。可以說,他足以名列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約翰‧狄金森(John Dickinson)、羅傑‧謝爾曼(Roger Sherman)、埃德蒙‧倫道夫(Edmund Randolph)、可能還有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等傑出人物之中;換而言之,「沒有他們,美國憲法可能不會問世」。

個人生平

詹姆斯‧麥迪遜於1751年3月5日出生在弗吉尼亞州喬治王(King George)縣。而他一生中的大部分時間都是在奧蘭治縣(Orange County)的蒙彼利埃(Montpelier)莊園度過的,如今該地已經成為旅遊勝地。他的父親是一位種植園主,在他早期的政治活動中曾給予他很大的經濟支持。

在中學時代,他系統接受了以希臘-羅馬經典為中心的課程教育。(關於希臘-羅馬經典,詳見我的系列文章「美國憲法的思想基礎之二」。)由於學業表現優異,他提前一年(即在兩年內而不是通常的三年)獲得了新澤西學院(即現在的普林斯頓大學)的學位。他從未成為一名律師,但他系統地學習了英國16、17世紀著名古典法學家愛德華‧科克(Edward Coke)的權威且深奧的著作《英國法總論》(Institutes of the Lawes of England,1628年)。

從世俗觀點來看,成功的政治人物通常擁有強健體魄、偉岸身高和非凡魅力,這些外在條件會成為政治人物的天然優勢。在建立公眾可信度和參與競選等方面,身體外形不出眾的人士通常面臨著嚴重的不利因素。

麥迪遜從來就不是依靠外形條件取勝的人。他從小患有癲癇症,身高5英尺4英寸(約162cm),體重不到100磅(約45kg)。然而,他克服了這些不利條件,實現了成功的政治生涯,並在連續兩屆總統任期內達到頂峰。這一切證明了他的才能、決心以及公共服務熱情。

通過長期閱讀各種記載開國時期的文獻史料,我們還發現,麥迪遜具有非常誠實謙遜的個人品質。他並沒有顯示出像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托馬斯‧傑斐遜等其他開國先賢通常具備的聰明過人的特徵。作為總統,他克服了種種困難,帶領國民取得了1812年第二次獨立戰爭的勝利,戰勝了強大的英軍。當時,他面臨著極大的壓力,因為憲法也對總統權力做出了諸多限制。然而,他最終在嚴格遵守憲法的條件下,仍然帶領民眾成功地走出了戰爭的泥潭,取得了全面勝利。

時至20世紀,一些法學專家試圖通過指控麥迪遜欺詐性地篡改其憲法會議筆記來詆毀他。然而,他們從未拿出令人信服的證據來支持這個指控。時至今日,大多數人對於這個指控不屑一顧。任何熟悉麥迪遜性格的人都不會相信這樣的指控。

麥迪遜的憲法貢獻

事實上,麥迪遜在憲法制定的每一步中都發揮了核心作用,包括:奠定基礎、概述初步計劃、實際制定框架、批准辯論和通過《權利法案》等。

首先,在1785年和1786年,他在弗吉尼亞州立法機構成功地反對了一項徵稅資助基督教教師的法案,為宗教自由創造了先例。他因此為憲法對宗教的態度奠定了基礎,即:政策制定者可以偏向於有信仰而不是無信仰,但他們必須在各種宗教之間保持中立(pdf)。

1786年9月,他作為弗吉尼亞州的代表之一參加了在馬里蘭州安納波利斯(Annapolis)舉行的各州聯席會議。他和其他代表向派出他們的各州建議,召集另一次會議,「於翌年5月的第二個星期一在費城舉行會議,協商全國的情況,制定他們認為必要的進一步規定,使聯邦政府的憲法足以應付聯邦的緊急情況。」當然,這項建議促成了制憲會議的召開。

此後不久,麥迪遜起草了弗吉尼亞法律,作為制憲會議的正式「召集」文件。需要指出的是,人們常說國會於1787年2月21日召集會議,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

接下來,麥迪遜與他的朋友和表弟、弗吉尼亞州州長埃德蒙‧倫道夫(Edmund Randolph)一起,說服喬治‧華盛頓出席會議,從而使憲法改革事業得到了極大的公眾關注。

1787年初,他對邦聯的歷史進行了全面的背景研究。他與弗吉尼亞州的其他委員們共同協商,制定了「弗吉尼亞計劃」。這是一個新政府的構架綱要,是制憲大會在前八週討論的主要文本依據。

在制憲大會上,與會代表們一次又一次地拒絕或修改麥迪遜的方案。而他本人亦在大會上積極闡述主張,貢獻智慧。他代表弗吉尼亞州參加了兩個「各州委員會」(committees of the states),這兩個委員會就貿易和總統選舉達成了一致。他是憲法第五條的主要起草人,該條規定了修正程序。他也是語言文體委員會(Committee of Style)的委員,該委員會確定了憲法的近乎最終版本。然而,麥迪遜幾乎沒有參與任何實際的起草工作,他明智地將撰寫工作交給了古弗尼爾‧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一位出色的政治作家。

而在整個會議期間,麥迪遜用一套非常全面的個人筆記記錄了整個會議進程。

1787年9月17日,與會代表們順利完成了他們的制憲工作,向公眾發布了憲法徵求意見稿。出人意料的是,文稿一經發布即受到很大規模的批評和牴觸。漢密爾頓隨即要求麥迪遜與他以及約翰‧傑伊(John Jay)和威廉‧杜爾(John Jay)一起合作,編寫一系列解釋和支持憲法的報紙文章。杜爾沒有參加這個聯合項目,他只是獨自發表了一系列簡短的專欄文章解釋憲法草案。麥迪遜撰寫了85篇文章中的29篇,包括一些影響力最大的文章。這些文章後來收集在《聯邦黨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一書中重新出版。

《聯邦黨人文集》中的文章提出的許多觀點在當時看來驚世駭俗,無法廣泛流行。然而在幾個州的聯邦憲法批准大會上,特別是在弗吉尼亞州和紐約州的批准大會上,這些文章成為了支持憲法的主要「劇本」。

弗吉尼亞州的批准大會於1788年6月2日至6月27日舉行。麥迪遜是與會代表之一。在那次會議上,反對聯邦憲法的聲浪很高漲。而在支持憲法的隊伍中,麥迪遜作為二號人物與倫道夫州長站在最前列,他們最終險勝通過了聯邦憲法。

然而,在弗吉尼亞州,就像在其它幾個州一樣,聯邦憲法的支持者不得不與溫和的反對者們達成一項君子協定,從而令憲法獲得批准。這個協議就是:「我們將批准憲法,然後我們亦都將支持權利法案。」儘管麥迪遜本人對權利法案的必要性表示懷疑,然而一旦當選為新的聯邦議會成員,他就認真遵守了這個協議。他提出了權利法案的第一份草案,並在國會中解釋說明,直到它獲得了參眾兩院的三分之二的必要投票通過,再將其送交各州批准。

晚年生活

此後,作為新的聯邦議會(1789—1797)的議員,麥迪遜在國會早期關於憲法解釋的各個辯論中發揮了核心作用。1798年,他撰寫了著名的《弗吉尼亞決議》(Virginia Resolutions)一文,反對他所認為的聯邦政府越權行為。需要說明的是,《弗吉尼亞決議》並不像外界傳說的那樣,與傑斐遜提出的《肯塔基決議》(Kentucky Resolutions)一道,贊同各州「廢除聯邦憲法」的超憲法學說。相反,麥迪遜贊成採用憲法規定的州「反擊」(push-back)方法,按照他的術語,這種方法被稱為「干預」(interposition)。

1801年,托馬斯‧傑斐遜成為總統,麥迪遜則成為了他的國務卿。傑斐遜即將完成第二個總統任期時,麥迪遜參加總統競選成功,他隨後在1809年3月至1817年3月期間連續擔任了兩屆總統。

卸任總統職位後,麥迪遜協助傑斐遜創辦了弗吉尼亞大學。他仍然主要通過廣泛的公眾通信,在國家事務中頻頻發聲,發揮影響力。也許他最引人注目的政治聲明就是他所寫的信件,這些信件反對各州「廢除聯邦憲法」(nullification),而贊同「干預」的憲法方法,包括第五條修正案公約。

儘管晚年身體羸弱,然而他堅持修身養性,與同齡人相比稱得上高壽。他於1836年6月28日去世,享年85歲。

閱讀本系列的前幾篇文章,請點擊這裡:《美國國父與憲法(1):緒論》和《美國國父與憲法(2):約翰‧亞當斯》,

作者簡介:

羅伯特‧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於丹佛的科羅拉多獨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曾任憲法學教授和憲法歷史學家。他著有《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書。他還是總部位於首都華盛頓的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組織編寫的《美國憲法傳統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 3: James Madison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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