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清楚兩種移民翻案工具的用途與時機

移民案件重開與重審有什麼不同?

訪Golden Luck Immigration Office 岳金福

記者 /郭簡

在美國移民法庭中,如果你被判遞解出境,或庇護申請被拒,別急著放棄。 你還有機會用法律程序爭取翻案,其中最常見的兩種工具就是重開(Motion to Reopen)與重審(Motion to Reconsider)。很多人對這兩者傻傻分不 清,其實它們的功能、依據與時效完全不同。搞清楚這些差別,才知道該走 哪條路,保住你的權利。 

重開是因為有新事實出現 

如果你在判決之後拿到了新的證據,或遇到新的情況,而這些事在原來開庭 時根本不知道、也沒辦法取得,那麼你可以請求法院重開案件。這叫做 Motion to Reopen,意思是讓法庭重新啟動原本已經結案的程序。

舉例來說,你可能是在判決後才拿到關鍵的醫療紀錄,或你國家的局勢突然 惡化,使你面臨迫害風險,這些都可能是重開的理由。有的人是在一審時因 為律師失誤沒來得及交材料,後來發現可以補救,也可以用這個方式來申請 重新處理案件。 

提出重開動議時,法院會看這些新證據是否真的重要,是否真的在原來開庭 時無法取得,如果符合條件,法官就可能同意重新開庭,給你一次完整陳述 案情的機會。 

重審是認為法官判錯了 

另一種方式叫做 Motion to Reconsider,中文一般譯作「重審」,其實更 準確的意思是「請法官重新考慮自己做出的判決」。這不是因為有新證據, 而是你認為法官在判案時誤用了法律,或者對你提供的證據有誤解或忽略。 

比方說,法官引用的法律條文根本不適用於你的案件,或他錯誤理解了你的 申請理由,沒有依法給予你應得的保護。這時你可以寫一份說明,指出法官 錯在哪裡,請求法院重新審查判決理由。 

重審動議不能加入新證據,只能用原本已有的材料作為基礎,所以必須有清 楚的法律論點和說理能力,才能說服法院重新考慮。 

兩種動議可以同時提出嗎?可以 

在實務上,有些當事人會同時提出重開與重審動議。一方面指出法律錯誤, 另一方面也提供新證據,從法律與事實兩方面爭取重新審理的機會。這樣做

可以增加翻案的可能性,但要注意資料必須準備充分,論點要清晰,才不會 被法院當作無效申請。 

時效限制不容忽視 

重開與重審雖然能給你一次重新爭取的機會,但都有嚴格的時限。一般來說 ,重審必須在判決後30天內提出,重開則是90天內。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你 必須提出特殊理由,請求法院酌情受理,但成功機會會降低。 

有些特殊情況,例如你沒收到開庭通知而被判缺席遞解,可以用 Motion to Reopen 請求撤銷判決,這類案件通常不受90天時限限制,但也需要盡快提 出,避免被認為拖延不當。 

結語:了解規則,才能把握翻案的關鍵機會 

移民法庭的判決並非永遠不能挑戰,只要你了解規則,掌握事實與法律的區 別,就有可能爭取到第二次機會。面對遞解令,不要只是難過或驚慌,問問 自己:我有新證據嗎?法官有沒有錯判?然後行動起來,找律師評估案情, 按部就班地提出申請。 

諮詢電話:(510)205-5177 

聯繫郵箱: 

goldenluckimmigration@gmail.com 

發佈:2025-11-06 08:49 | 修改:2025-11-06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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