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01日訊】(記者盛元洛杉磯報導)大陸人如何能「潤」到美國,成為許多人關注的話題。本報採訪了佛羅里達州執業律師李維先生,李律師分期解答了不同狀況的移民問題,本期將繼續解答EB-3職業移民的途徑及注意事項。
記者:如果以前的雇主公司倒閉了,或找不到管事的人了,或老板就是拒絕寫這封僱用證明信怎麼辦?
李律師:倒閉了的公司沒有關係。公司以前的管理人員仍然可以寫這封信,因為是證明以前受益人在這裡工作,所以從法律上講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後兩種情況下,就要用間接的方法來證明,就得用以前的雇員朋友幫忙。
具體的做法是,如果同事願意幫忙,那麼同事可以寫這封信,但這封信需用公證的方式,而不是像雇主那樣簽名就可以了。而且同事還要證明他/她的工作時間段包含受益人的時間段。比如受益人需要證明2015年1月到2019年12月之間的4年工作經驗,那麼同事在公司的工作時間就需要至少是從2014年12月到2020年1月。否則,他/她沒有資格證明受益人的時間段。同事要用W-2和工資單來證明他/她的受僱用時間段。
有時雇主公司只證明了時間段和職稱,但不證明具體的工作內容。比如美國餐館提出了廚師需要會做「北京烤鴨」這一特殊技藝,但以前的雇主不願意寫得這麼具體,這時同樣要由同事來證明。這種事情經常發生在電腦行業。電腦諮詢公司證明工作時間段和職稱,而由軟件開發單位的同事來證明受益人的具體工作內容。
讀者一定要記住這封信和其它學歷上的證據都要在啟動勞工證申請(向勞工部提出)之前都置辦好。最好學歷證書和成績單在公證處做成公證書。不能在向移民局提出I-140申請時才開始準備這些。因為一個是時間問題,一個是有時根本就拿不到這個工作經驗證明信,那就前功盡棄了。
記者:您剛才說I-140這一步要證明兩件事,第二件事是什麼來的?
李律師:第二件事就是申請公司要證明,它是有財務能力來交付給受益人所許諾工資(Salary Offer)的;就是向勞工部提交勞工證申請後到啟動I-140申請時段的財務能力。最常見的兩種做法就是:
(1)公司有高於許諾工資的凈利潤。所以假如受益人能夠立即報到上工,公司就可以使用這凈利潤支付受益人的工資而不至於使公司賠錢。比如勞工證是2021年7月1日申請提交的,2022年5月批准的,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準備好I-140申請文件,許諾給這位廚師的工資是$30,000/年,那麼餐館公司的稅表上要有$15,000以上的凈利潤。因為2021年只需覆蓋半年以上的工資,因為勞工證是2021年7月1日提出申請的。
記者:那2022年還沒有走完,又怎麼才能證明支付工資的能力呢?
李律師:那就要用2022年上半年的財務報表,移民局一般要看公司上半年的「損益表」(Profit and Loss Statement)和「資產負債表」(Balance Sheet)。
在損益表上公司要有大於$15,000的凈收入(Net Profit)。當然移民局會要求這個上半年的財務報表必須是經審計的報表。不過,這個要求有點太不現實,因為一般公司的財務審認是很昂貴的一件事情,而且有執照的審計員數量很少,一般的審認員(Auditor)也不願接這種小活兒、急活兒。好在有6個月的時間來提交I-140,所以,餐館可以掐算好申請時間,當移民局要求補交2022年的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時,2022年已經結束、2022年的公司聯邦稅表已經做好,就不必產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了。
因為法律規定,餐館需要證明「從勞工證申請起到受益人拿到綠卡為止」的財力;那麼當補交I-140的申請材料的通知發出後,餐館也需要證明「從I-140上交的時刻到補交材料這段時間」公司仍有財務實力支付工資。並且,直到最後到調整身分申請的審批時,公司都要繼續有這個財務能力,所以,雇主時刻都要滿足這個要求。
(2)這個永久崗位已經有人填占:如果受益人已經用H-1B身分的申請在公司工作著,他掙著和綠卡申請案的工作同樣多的工資,且其開工日期早於勞工證的申請日期;那麼受益人的工資單和往年的W-2表,就可以證明公司的支付能力。這時公司就不用出具稅表了。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時公司的凈利潤可能是負數,但公司的辯詞將是儘管公司的凈利潤是負數,但所有雇員的工資都按時發放了。就像美國聯邦政府的歲入都低於花銷,但聯邦政府雇員的工資都發放出去了。這也就是說,公司沒有年凈利潤,不見得就沒有支付工資的能力。但雇主絕對不想進入這樣的辯論中,因為最終批准/拒絕的大權握在移民局的手中。
如果這個永久崗位不是受益人在填占時,公司要證明有臨時的雇員在填占這個職位,掙勞工證許諾的工資。但這個臨時雇員不應該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否則雇主會被認為涉嫌解雇美國工人來把這個永久工作給外國人。
如果這種情況發生了,就要證明這個臨時工已經年歲很大了。馬上就要退休了。或此人一直就要求離職,公司一再懇求他/她繼續工作一段時間,直到這個外國雇員可以上任開工。◇